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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會因離婚的形式不同而有所不同。
1.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是基於雙方對離婚這一行為達成合意,並且對孩子的撫養權、共同財產、債務的分割形成共識的前提下,共同前往婚姻登記機關進行離婚登記的行為。
因此協議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有:夫妻雙方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離婚協議書(一式三份)。離婚協議書中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
如果辦理離婚登記的為港、澳、臺、華僑或者外國人那麼除準備結婚證、離婚協議書外,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2.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由於一方拒絕離婚,或者雖然雙方同意離婚,但對於孩子的撫養權、共同財產分割等問題無法達成共識而訴請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的行為。
相較於協議離婚而言,訴訟離婚需要準備的材料較為複雜。主要包含以下部分:(1)起訴書(一式兩份);(2)原告方身份證原件、複印件;(3)雙方夫妻關係證明;(4)夫妻共同財產證明;(5)子女出生證明、戶口簿(如有子女)。
另外,在起訴書中涉及的其他訴求或者主張,還應該準備相應的證據材料。比如原告主張離婚,被告不同意的,則原告方需要提供可以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