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加快完善證券期貨犯罪刑事立案追訴標準

2021-01-10 新浪財經

來源:中國經濟網

中國經濟網編者按: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了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本次刑法修正,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

此次刑法修改,加強了對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對資本市場中性質最為惡劣的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強化了刑事打擊力度。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以認真貫徹落實修正案為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專家認為,修正案顯著提升了對證券期貨犯罪震懾效力,將為註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於將打擊證券期貨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實處。

刑法修正案大幅提高證券刑事懲戒力度

據中國證券報報導,12月26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簡稱「修正案」),並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與證券法修訂相銜接,修改內容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等。

大幅提高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犯罪的刑罰力度。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違法犯罪行為是資本市場的「毒瘤」,修正案大幅強化了對上述犯罪的刑事打擊力度。對於欺詐發行,修正案將刑期上限由5年有期徒刑提高至15年有期徒刑,並將對個人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5%的上限限制,對單位的罰金由非法募集資金的1%-5%提高至20%-1倍。對於信息披露造假,修正案將相關責任人員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罰金數額由2萬元-20萬元修改為「並處罰金」,取消20萬元的上限限制。

強化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關鍵少數」的刑事責任追究。實踐中,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往往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修正案強化了對這類主體的責任追究,明確將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實施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以及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隱瞞相關事項導致公司披露虛假信息等行為納入刑法規制範圍。

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職責。保薦人等中介機構是資本市場的「看門人」,其勤勉盡責對於資本市場健康發展至關重要。修正案明確將保薦人作為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罪和出具證明文件重大失實罪的犯罪主體,適用該罪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證監會指出,下一步將以認真貫徹落實修正案為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專家認為,修正案顯著提升了對證券期貨犯罪震懾效力,將為註冊制改革提供強有力的法治保障,有助於將打擊證券期貨犯罪「零容忍」要求落到實處。

證監會認為,此次刑法修改堅持問題導向、突出重點,以防範化解金融風險、保障金融改革、維護金融秩序為目標,與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改革相適應,和證券法修改相銜接,大幅提高了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中介機構提供虛假證明文件和操縱市場等四類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為打造一個規範、透明、開放、有活力、有韌性的資本市場提供了堅實的法治保障。

同時,對於律師、會計師等中介機構人員在證券發行、重大資產交易活動中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明確適用更高一檔的刑期,最高可判處10年有期徒刑。

與證券法修訂保持有效銜接。一方面,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為將來打擊欺詐發行存託憑證和其他證券提供充分的法律依據;另一方面,借鑑新證券法規定,針對市場中出現的新的操縱情形,進一步明確對「幌騙交易操縱」「蠱惑交易操縱」「搶帽子操縱」等新型操縱市場行為追究刑事責任。

證監會表示,本次刑法修改,是繼證券法修改完成後涉及資本市場的又一項重大立法活動,是貫徹落實習近平法治思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重要舉措。證監會指出,下一步,證監會將以認真貫徹落實修正案為契機,推動加快修改完善刑事立案追訴標準,加強修正案內容的法治宣傳教育,不斷深化與司法機關的協作配合,堅持「零容忍」打擊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各類證券期貨違法犯罪行為,切實提高違法成本,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全力保障資本市場平穩健康發展。

為資本市場深改提供最強有力法治保障

據證券時報報導,此次刑法修改,加強了對證券期貨犯罪的刑事懲戒力度,對資本市場中性質最為惡劣的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從刑期到罰款,都大幅強化了刑事打擊力度。修正案補齊了犯罪成本過低的制度短板,讓失信者承擔巨大成本,讓欺詐者付出沉重代價,將有力維護市場秩序,保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此次刑法修正案突出壓實「關鍵少數」群體和中介機構職責。對於在欺詐發行、信息披露造假等案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強化責任追究;壓實保薦人等中介機構不履行勤勉盡責行為的刑事後果。不僅要求證券發行人「講清楚」,也要求中介機構「核清楚」,只有各類市場主體各盡其責,才有利於發揮市場合力,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此外,在新證券法完成較大修改與實施的背景下,刑法修正案借鑑和銜接新證券法規定,將存託憑證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納入欺詐發行犯罪的規制範圍,同時,還進一步明確了新型操縱市場行為的刑事責任。

通過完善刑法修正案,證券期貨領域的刑事責任、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等相互協調和銜接的立體化追責體系日漸明晰,監管部門、刑事司法部門等也將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對資本市場犯罪行為加大執法和處罰力度,更好彰顯刑法的震懾作用。

「十四五」規劃建議提出,要完善現代金融監管體系,提高金融監管透明度和法治化水平,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在此背景下,穩步實施以信息披露為核心的註冊制,大力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切實提升市場效率並有效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等,就成為資本市場未來發展的重中之重。不斷加強和健全具有最嚴格法律責任的刑事基本法,正是適應了資本市場「全面深改」的大背景,將有力促進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和監管的法治化水平,為推動資本市場全面深化改革提供最強有力的法治保障。

據經濟參考報報導,川財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陳靂表示,資本市場的高質量發展,離不開公平、公開、公正合理的市場環境,對違法亂紀行為零容忍,通過法治和制度建設去完善上市和交易機制,這樣以信息披露為特色的註冊制一旦全面推行,才會得到有效的運行保障。之前很多案件處理,對一些重大案件罰款金額相對較輕,本次修改進一步結合實際情況,擴大覆蓋範圍和力度,對欺詐和造假將形成有效的震懾力。

另據每日經濟新聞報導,經濟學家宋清輝認為,修正案是對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助力,從過往的案例可以看到,對造假相關主體和責任人處罰力度不夠,「隔靴搔癢」一直為投資者所詬病,「修正案極大地提高了違法成本和懲戒力度,有望對市場參與各方形成強有力的震懾作用,督導他們遵紀守法,合法合規開展業務。」

「證券違法違規行為面臨的違法成本主要在三方面:一是刑事法律責任,二是行政法律責任,三是民事賠償責任。」上海明倫律師事務所王智斌律師表示,此前,新證券法在投資者權益保護、投資者訴訟制度、行政處罰等方面作出諸多修改,違規人面臨的行政法律責任以及民事賠償責任已大幅提高,僅餘刑事法律責任相關條款尚未更新,本次刑法修正案補足了最後一塊「短板」,針對證券違法違規行為懲處的法律框架已全部更新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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