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全國婦聯信訪統計數據顯示,2019年我國因家暴類事件投訴量高達3.6萬件,家暴現象依然非常嚴重。
近日,我們在網上瀏覽到各種關於家庭暴力的新聞,讓人心驚不已。社會公眾對家暴問題的關注度不斷提高,現如今用「深惡痛絕」一詞來形容也絲毫不為過。
家庭暴力一般發生在家庭成員之間,指的是施暴方通過毆打、捆綁等手段對其他家庭成員造成身體和精神上的傷害。
家暴不僅會對當事人的身體造成傷害,還對其精神和人格尊嚴造成不可磨滅的影響,更有甚者會致其傷殘或死亡。一般情況下,被家暴的受害人為家庭成員中的弱勢群體,比如兒童、老人或女性,有時男性也會成為被家暴的一方。施暴者通常情緒波動明顯或人格出現障礙,部分施暴者可能患有精神類的疾病。有時候,部分女性在更年期時也會表現出暴力行為。
家庭暴力不僅會造成夫妻感情的破裂,還會給當事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巨大的傷害,因此我們要學會在家暴中保護自己的人身安全。更重要的是,需要搜集家暴的相關證據,比如施暴人施暴時的錄像、作出的保證書等都可作為家暴證據。
2016年3月1日,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開始實施。這就意味著家庭暴力不只是家庭摩擦,更是一種違法行為。
特別是涉及到因家庭暴力而提出離婚訴訟的案件,當事人更應該保存相關的證據,以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那麼,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時應該怎樣搜集對自己有利的證據呢?我們來看看下面幾個方面的內容。
1、受害人在被施暴後,及時收集和保存各種施暴時的證據,包括身上的傷、帶血的衣物、被打掉的牙齒以及撕爛的衣服;施暴者在施暴時所持的工具,如刀、凳子、鐵棍或木棒等。
2、受害人在被施暴時的錄像、錄音等證明材料;
3、施暴後受害人去醫院治療的各種書證、物證,如醫院開具的驗傷記錄、藥方以及警察的筆錄等。
4、施暴人因施暴做出的口頭、書面悔過或保證書;
5、受害人在遭受家暴後向公安機關報警或其他相關組織求助後,相關的證明或書面記錄;
5、親朋好友、鄰居或物業管理人員的證人證言;
6、未成年的子女可作為證人指證,但需要對其採取必要保護措施。
在法律上,施暴人在經過公安機關的批評後仍屢教不改的,將依照相關法律給予其嚴厲的處罰。家暴造成家庭成員傷亡的,將依法追究施暴人刑事責任。
在被家暴後,受害人應該準備好相關證據,然後立馬進行分居,避免遭受二次傷害。根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因實施家暴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利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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