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高法院裁決的背後,是美國民意總體上對同性婚姻的寬容,有近期民調為證。但是,反對的力量不會消失。
6月29日,美國華盛頓,一名示威者在法院前抗議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抗議者在示威板上寫著:「最高法院可恥、叛國。」並引用《聖經》抨擊最高法院:「他們的行徑中決無公正。」
美國華盛頓大學法學院教授GregMagarian認為,拖延和抵制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法律問題,不發放婚姻登記證書會引起嚴重後果,如果有人受到歧視而上訴將會獲勝。
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表示:「最高法院的裁決必須遵守,這是聯邦法律。否則就是叛亂。」他還指出,聯邦法律生效後沒法推翻,除非國會立法或者最高法自己取消。
王江雨稱,美國內戰後大概只有一起拒絕遵守聯邦法律的案例。1957年,關於種族隔離的「布朗案」後,阿肯色州拒絕執行,還出動州武裝力量國民警衛隊支持種族隔離者,後來艾森豪派出聯邦軍隊,著名的101空降師「平叛」,接管了國民警衛隊。
當地時間6月26日,美國最高法院做出歷史性裁決,認定同性婚姻受憲法保護。從此,同性戀伴侶可在全美任何地方註冊結婚。這項裁決被視為美國同性戀權利運動的歷史性勝利。
最高法院裁決的背後,是美國民意總體上對同性婚姻的寬容,有近期民調為證。但是,反對的力量不會消失。在同性婚姻問題上,聯邦權力和州權的紛爭始終存在。有學者接受南都採訪指出,未來同性婚姻將會面對更多問題,司法判決雖然難以推翻,但迷失在實際執行之中的可能性仍舊存在。
哪些州在抵制?
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萬眾矚目,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欣喜若狂,美國有些州出現了首批同性婚姻。但在一些保守的州,出現了不同程度的抵制。很多支持同性婚姻者都在盯著,50個州裡面,哪個州還在給同性婚姻設置障礙。
事實上,同性戀權益運動的發展已使美國反對同性婚姻的州日益減少,過去6年中,11個州和華盛頓特區的選民和立法機構都修改了自己的法律允許同性婚姻。在最高法院6月26日裁決之前,美國的同性戀伴侶可以在37個州和首都華盛頓註冊結婚。
據《紐約時報》報導,美國最高法院做出裁決之後,美國反對同性婚姻的州迅速減少,相關各州官員不得不緩和立場,按照聯邦法律,給同性伴侶發放婚姻登記證。
但還是有部分州採取拖延和抵制的做法。在德克薩斯州,州檢察長6月28日發布一項聲明稱,如果給同性伴侶們發放婚姻登記證書有違他們的宗教信仰,該州公務員可以拒絕那樣做。
在路易斯安那,該州州長BobbyJindal6月29日表示,他的州將遵守這項裁決。這名共和黨總統候選人接受「福克斯新聞」採訪稱:儘管最高法院裁決支持同性婚姻,他仍將為他的異性婚姻信仰而「繼續戰鬥」。該州的僱員協會稱,已建議法院僱員繼續觀望。
此外,堪薩斯州的一些縣拒絕遵守最高法院的裁決,阿拉巴馬州將在最高法院25天複議期內擱置最高法院的裁決。
最高法院幹預州權?
婚姻合法性曾被美國不少州認為屬於各州權力範疇之內,如今聯邦最高法院一紙判決就將這項權力予以憲法解釋,各州都得遵守。有人擔心最高法院的判決會讓美國聯邦制下聯邦和州權力劃分的天平發生傾斜。
新加坡國立大學亞洲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王江雨指出,最高法院對此類案子都是有管轄權的,因為這不只是婚姻合法性的問題,也關係到美國公民在美國憲法之下的權利問題。最高法院引用的條款是「正當程序」和「平等保護」,並不涉及各州法律。當然,依法制定的聯邦法律優先於州法,最高法院的判決也算聯邦法律一部分,這是美國憲政體制一個原則。
中國社會科學院美國研究所助理研究員刁大明認為,聯邦權力和州權的紛爭始終存在,關於聯邦司法機構能夠幹涉州立法機構的辯論也在持續發酵。但目前看,司法能動主義的聯邦最高法院顯然將手伸向了州層次的事務上,為本應州來協調的公民權益議題設置了原則,這個趨勢會持續下去。
刁大明說:「但也應該看到,即便是在如確立了墮胎權利的羅伊訴韋德案之後,保守州還是利用立法權和行政權為墮胎的實施設定了極為嚴苛甚至近乎於無法實現的限制性條件,從而其實是在實際運作中否定了墮胎的可能。」
他認為,未來同性婚姻將會面對更多問題,比如雙方的財產權益、離婚糾紛、撫養孩子等,存在著很多州權可以發揮自由裁量的空間。司法判決雖然幾近無法推翻,但迷失在實際執行之中的可能性仍舊存在。
「急先鋒」背後的民意
裁決同性婚姻合法是最高法院推動民權的最新案例。涉及墮胎權利的「羅伊訴韋德案」、布朗案、1968年最高法院推翻維吉尼亞州反對跨種族婚姻案,都是由最高法院推動。在不少人看來,最高法院充當了平權運動的「急先鋒」。
王江雨認為,「這更多和法官尤其是首席法官個人的風格有關,再加上時代大潮的推動。當然,最高法院這樣做,都不超越美國的憲政體制。這本來就是三權分立下司法系統擁有的權力。」
在刁大明看來,1968年關於推翻反對跨種族婚姻的判決,與如今支持同性婚姻的判決存在著明顯區別,主要在於民意的支持度的不同。「那時的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顯然是走在了民意的前面。」
「1968年期間的厄爾·沃倫法院整體相對具有更多自由派傾向,在民權方面多次作出自由派判決,首席大法官沃倫本人雖然是共和黨總統任命,但也多次支持了溫和自由派立場。」刁大明說,「今天的同性婚姻判決,卻是在聯邦最高法院4位相對保守、4位相對自由、1位溫和派的情況下做出的。從決定受理到最終判決雖然難免具有某些偶然性,但還是能夠反映出美國民意總體上對同性婚姻愈發寬容的態度趨勢。」
刁大明表示,最近的民調也印證了這一點。在是否同意同性婚姻合法化的立場上,支持者與反對者分別為57%和33%,即便是共和黨受訪者中的支持者也有36%。而當被問及是否支持最高法院判決同性婚姻合法時,約有58%的受訪者表示支持,反對者略多於三成。
「這次聯邦最高法院即便偏向保守,但仍舊順應了民意走向。」刁大明告訴本報記者。
專家釋疑
最高法院是否僭越立法機關?
美國最高法院的判決書中,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羅伯茨的反對意見最為引入矚目。羅伯茨認為,法官不應僭越立法機關按照自己的好惡立法,「最高法院不是一個立法機關……根據憲法,法官有權力陳述法律是什麼,而不是法律應該怎樣。憲法的締造者們授權法院行使判斷,而不是蠻力或是意願。」
針對最高法院是否僭越立法機關,王江雨表示,「在美國的判例法體制內,法院實際上是有立法權的,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司法都會選擇『自製』,不去替代民選的議員去制定法律。但如果法院選擇這樣做,也是允許的。美國上世紀六七十年代的民權保護規則,就首先是最高法院通過判例推動的。」
刁大明認為,至少從同性戀婚姻這個判例上看,聯邦最高法院沒有「僭越」的問題,最多是在所謂「司法能動主義」的動機之下通過主動受理並判決而推進了同性婚姻合法化,令其繞開了漫長的立法程序。
刁大明認為,「作為最高司法分支,聯邦最高法院事實上始終基於對聯邦憲法的不同解讀來進行判決,並以這些判例還不斷重塑、豐富著聯邦憲法。在這種意義上,聯邦最高法院做出的判決高於國會做出的立法。由於美國的判例法體系,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等同於聯邦憲法約束,這也就是一個公民個人的訴訟最終得以在全美50個州範圍內發揮歷史性影響的原因所在。」(文/子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