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婚姻形式和離婚形式的起源
婚姻解體率高,在歷史上或跨文化上都不是史無前例的。但是,北美和西歐的現代離婚模式與以往文化中的離婚模式有著不同的起源和特徵。
有網友說道:「婚姻的起源是建立一個男人能夠獲得一個女奴隸的法律合同。」有趣的觀點。然而,事實並非如此。
第一批人類,即生活在5到180萬年前的人,婚姻對其作用較小。使用倭黑猩猩的行為作為早期人類表現的基礎,推測早期的男性會和許多女性一起繁育後代。食物分享主要也是為此。由於雌性可以在攜帶和保護其嬰兒的同時收集食物(水果,堅果和昆蟲),因此不需要雄性作為保護者或提供者。這意味著在這段時間內,任何一方都沒有從承諾中獲益。
隨著氣候變暖和森林消退,人類開始進入大草原,他們的飲食包括聚集的植被,食肉動物留下的清除肉類,最後,獵人使用工具殺死肉類。更多以肉類為基礎的飲食意味著嬰兒出生較早,需要母親更多的照顧。
在這一時期(180萬至23000年前),後代最有可能生存的男性和女性是那些形成第一次婚姻的人。
這些可能不是我們今天想到婚姻的方式的婚姻,但這一時期的夫妻可能已經在一起約三四年,然後一個或另一個會徘徊在另一個家庭。
(也許並非巧合,這正是離婚率在現代婚姻中達到頂峰的時間長度(3年或4年)。)
大約23000年前,人類開始種植自己的食物,徹底改變人際關係。4000年前發明的耕犁意味著最有生產力的家庭安排是男女分工的。男人比孩子更強壯,身體更少,因此他們出去在這片土地上工作。婦女離家較近,照顧孩子,從事無數其他家務。
這是一個婚姻成為兩個人的聯盟的時代,這個聯盟得到了社會的認可。農業把人們綁在他們的土地上,這意味著在四年結束時,男人和女人都沒有傾向於徘徊尋找新的家庭。因此,他們一起工作,作為一個單位,為他們生產的孩子提供食物和照顧。
隨著時間的推移,婚姻作為男女之間的合法契約而產生,因為社會決定了他們組織家庭的「正常」方式,然後將這種正常狀態編入法律。
例如,如果群體中的男性和女性負責餵養和照顧自己的孩子,那麼這是一種常態。然後制定了法律,使男人能夠確信他們撫養的孩子是他們自己的,而女人則保證他們的丈夫不會讓她們窮困潦倒。
因此,婚姻的起源並不是建立一個法律合同,使男人有可能獲得女性奴隸。我並不是說男女在婚姻契約中從未被這樣對待,但婚姻的真正起源來自於男女雙方生存的願望,看到自己的孩子能夠生存 - 這是進化主導的策略。
而現代離婚模式的起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古羅馬發明了歷史上前所未有的觀點,即婚姻應該建立在愛和相互感情的基礎之上。具有諷刺意味的是,現代婚姻的脆弱源於同樣的價值觀,這種價值觀將婚姻關係提升到所有其他個人和家庭的承諾之上:情感,激情,個人身份和夫妻關係中自我驗證的集中以及婚姻單位之外的情感依戀和義務。
離婚的直接原因可能包括各種因素,如配偶一方或雙方的個人心理特徵,以及經濟困難。但是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離婚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及其相對較高的發生率都來自同樣複雜的因素,這些因素使得良好的婚姻對人們的幸福而言比過去的大部分時間更為重要,婚姻的惡化也是如此。
現代離婚形式的演變過程:
在古羅馬共和國,離婚意圖的陳述足以影響婚姻的解體。在羅馬帝國(公元前27年至公元14年)的創始人奧古斯都統治期間,引入了一項法律,要求七名證人作出拒絕陳述,但直到四個世紀後,該州才要求任何文件比簡單通知更正式。由即將離任的配偶,由這些證人籤名。
與後來的實踐相反,中世紀歐洲的早期基督教會允許離婚有幾個原因。一些地方的教會議會甚至會通過相當於無過錯的離婚,其中一對夫婦被允許在宣誓「我們之間共同生活已經變得不可能」之後分開,或者說「根據聖經的指引」。然而,儘管有這些令人驚訝的先例,但在歷史的大部分時間裡,離婚的原因與今天完全不同,特別是在複雜的分層的社會中,獲得離婚的原因往往是不平等的。
比如,在古代世界的許多父權制文明中,離婚主要是男性的特權。在古羅馬,與現代美國不同,離婚在富裕階層中最為常見,其中許多人以不加思索的方式交換配偶,因為我們可能會改變網際網路提供者,以獲得更有利的姻親。
而在中世紀早期的歐洲,如果他的妻子沒有為他提供男性繼承人,那麼上層階級的人往往會尋求離婚。
在我國封建社會時期,一個男人的父母可以強迫他送他的妻子(離婚這個詞的字面意思是「拋棄妻子」)如果他把她的一面對抗父母,或者如果他們認為他對她的愛情幹擾了他的孝順職責。
到了近代,18世紀保守派還在擔憂,窮人會聲稱有權結婚。他們對於窮人可以主張「正義」結婚的權利感到害怕,因為他們彼此相愛。雖然愛情婚姻的許多支持者立即提出了更自由的要求,但法國的婚姻大革命,還是壓抑了這種思想。
由於婦女對婚姻的經濟依賴以及當地經濟,政治和宗教精英限制男女單身和離婚的權力,自由離婚受到制約。但作為婚姻親密關係傳播的理想,許多國家開始逐漸放寬了實際的法律法規。
在其他一些地方,法官對尋求離婚的夫婦逐案更加同情。在美國,只有不到一半的州在1840年之前接受了殘忍的離婚理由。然而,在1840年之後,殘忍開始被更加寬鬆地定義,並且到1860年,大多數州也允許在習慣性酗酒的情況下離婚。在加拿大和大多數西歐國家,離婚也變得非常容易。1816年,拿破崙在1816年撤銷了法國大革命的離婚合法化。當時的觀察家們感覺到這些變化預示著將來更加糟糕。1856年,反奴隸制活動家莉迪亞瑪麗亞談到婚姻時,說:「社會矗立在一座火山上,從那裡可以看到最薄的外殼」。1880年至1890年間,美國離婚率增加了70%。
1891年,康奈爾大學的一位教授做出了荒謬的預言,即如果19世紀下半葉的趨勢繼續下去,到1980年,更多的婚姻將以離婚而非死亡告終。事實證明,他只有10年的時間。離婚率的上升使同時代人如此震驚,仍然留下了正式離婚的數量(非正式離婚是另一回事),按照今天的標準,這個數字非常小。1900年,美國每1000人中只有0.7人離婚,而在歐洲,大多數國家每1,000人離婚的人數不到0.2人。
所以很容易理解為什麼今天許多人回顧19世紀是一個婚姻穩定時期,沒有認識到婚姻應該以愛為基礎的激進觀念所引發的無情變化。對於愛情和婚姻的期望越來越高,並沒有突破19世紀表面穩定的薄弱環節,其中一個原因是,這些理想仍然局限於人口中相對較小的一部分,這是最受歡迎的群體,當然,但不是最具代表性的。甚至那些最熱情地接受通過婚姻實現幸福的目標的人還沒有放棄許多對婚姻和個人生活中充分「追求幸福」充滿敵意的舊價值觀和社會約束。
離婚的原因在過去的大部分時間都不同,因為結婚的原因是不同的。
幾千年來,婚姻並沒有因男女和子女的個人實現和互利而受到約束。人們會通過結婚以獲得有影響力的姻親,影響企業兼併,籌集資金,改善社會地位,封鎖軍事聯盟或擴大家庭勞動力。浪漫的愛情在過去並不為人所知,與婚姻並沒有密切關係。
在古代印度,在婚前墜入愛河被視為不負責任的反社會行為。在中世紀,法國人將愛定義為一種瘋狂的形式。歷代以來的大多數社會都不鼓勵人們嫁給像愛這樣脆弱和自我放縱的理由。即使在鼓勵夫婦在婚後培養愛情的文化中,他們也很少把所有的情感和個人忠誠都放在那個單一的籃子裡。
在17世紀的歐洲和美國,新教和天主教神學家建議夫妻嫁給一個他們可以學會愛的人,並警告即使在婚後,太多的愛是一種應該避免的偶像崇拜。他們譴責那些為丈夫使用可愛的綽號的妻子,因為這種親密關係往往會干擾對正當婚姻至關重要的權威關係(即教會權威)。直到18世紀,人們在兄弟關係中投入的情感與婚姻關係一樣多。我們現代婚姻模式的起源,在於發明了後來相同的價值觀,最終將婚姻關係提升到所有其他個人和家庭過程承諾之上:在情侶關係中情緒,激情,個人身份和自我驗證的集中以及情感依戀和超出夫妻單位的義務的衰減。
現代婚姻的現狀
對於今天的任何一對夫婦來說,離婚的直接原因可能包括各種因素,如配偶一方或雙方的個人心理特徵,以及經濟困難。但是從更大的角度來看,離婚在現代社會中的作用及其相對較高的發生率,都來自於同樣的發展,這種發展使得良好的婚姻對人們的幸福而言比過去的大部分時間更加重要,使婚姻關係的惡化如此之多更具創傷性:非常傳統的觀念認為婚姻應該是人們生活中最有力的承諾。
在啟蒙運動和法國和美國革命的個人主義學說的影響下,婚姻應該以愛和伴侶為基礎的激進觀念才開始贏得西歐和美國的廣泛接受。幾乎立即,當時被稱為「傳統」婚姻的當天的保守派人士認為,愛將是婚姻的死亡。他們推斷,社會需要一些人結婚,並且只與適當的伴侶結婚。如果他們可以拒絕他們不喜歡所需合伙人的理由,他們會如何強迫他們這樣做?我們怎麼能阻止他們聲稱有權在戀愛已經死亡的情況下離開婚姻?社會也有興趣阻止一些人結婚。
無論好壞,婚姻已經擺脫了在個人和社會生活中的關鍵地位。無論我們多麼重視婚姻,我們都不能忽視這樣一個事實,即養育了這麼多孩子,在其他環境中承擔了很多義務。心理學家或者婚姻專家可以設法幫助夫妻更好地選擇配偶,克服婚姻問題,降低離婚風險。但是,如果沒有前所未有的法律,經濟和文化反革命,我們將不得不接受這樣一個事實,那就是在今天的選擇氣氛中,離婚是被限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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