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流不息的街頭,偶有流浪的貓狗路過,經歷過生活磋磨的它們,身上或多或少會有些傷疤。因為心生憐憫,一些「鏟屎官」們忍不住伸出了投餵的小手,但不當的投餵方式,卻在無形中帶來了安全隱患。
臨近十一,即將放假的小美開心的往家裡奔去,沒成想卻被一隻惡犬攔住了去路。這是一處正在施工的工地,距離自家很近,事發時小美正常行走,並無其他舉動,誰知小狗突然從工地圍牆內躥出,並將其右腿咬傷。又慌又怕的小美立刻選擇了報警,並在第一時間注射了狂犬疫苗。
後經小美指認,該狗是看工地的老牛所養。然而當民警找到老牛時,老牛卻拒不承認他養過狗,並稱該狗是工地上的流浪狗,跟他沒有關係。小美感到十分氣憤,自己受了傷並支付了疫苗費用,如今卻連狗主人都找不到。於是,小美一紙訴狀將老牛告到了息縣法院。
咬人的狗到底是誰的?在接收到該案後,息縣法院承辦法官張恆心裡也很疑惑,但無論是家養的狗還是流浪狗,都需要去實際走訪調查才能明確。隨即,張恆帶著法庭工作人員來到了事發工地,工地上確有一隻狗蹲在牆角裡,其顏色、樣子、大小均與小美描述的咬人的狗高度一致。通過詢問,張恆從老牛工友處得知,小狗平時一直是老牛在餵養,餵養時間不短。明確了飼養小狗的主人,張恆的心裡也有了主意。
調解室裡,老牛和小美分坐兩端,承辦法官率先向小美詢問了傷情,隨後向老牛說明了案件情況,情緒激動的老牛則當即喊出自己不是飼養人。案件調解陷入僵局,承辦法官隨即改變思路,將調查結果擺在當事人面前,並將判例展示給老牛。看到這些後,老牛便不再說話。承辦法官表示,根據法律規定,飼養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老牛雖不承認自己是狗主人,但調查結果顯示,狗確實是由老牛餵養,所以本案中老牛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此時的老牛也終於鬆口,稱平時在工地幹活,因為看到流浪狗很可憐,出於憐憫,便餵養了它一段。平時狗狗都很聽話,一直平安無事,沒成想會突然咬了人。話畢,老牛當場向小美道了歉,並表示願意承擔責任。聽到這話的小美氣消了許多,也表示願意作出讓步。
最終,在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老牛當場支付了賠償金。
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時常會碰到可愛的小貓小狗,但是,有時這些看起來無害的小萌物,可能也會成為傷人的禍端。那麼投餵者的責任應當如何劃分?當投餵行為長期發生在特定場所時,流浪貓狗會對投餵者形成食物依賴,會在比較固定的時間地點聚集活動、等待投喂,從而將導致該場所一定時間內流浪貓狗傷人的風險性呈上升趨勢。同時,投餵者與流浪貓狗之間也構成了事實上的飼養關係,應對流浪貓狗負有約束和管理責任。因此,偶爾投餵者無需為流浪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但長期、固定的投餵者則依法須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條: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條: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1929年12月11日,百色起義舉行。圖為廣西百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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