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北京商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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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害賠償問題是權利人在尋求司法保護時的重大關切事項,也是司法裁判較易引發爭議的問題。但隨著司法實踐不斷變化,裁判標準難以量化、難以統一等問題並未得到徹底解決。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明確了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
《指導意見》共八章110條(含附則),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01
網文賠償標準待商榷
以文字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為例,《指導意見》提到文字作品的賠償數額通常可考慮作品獨創性、創作成本、知名度、潛在市場價值、被告主觀過錯等。對於被告未經許可通過發行圖書、報刊等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文字作品,無法查明使用許可費的,可參考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其中,原創作品按照80-300元/千字計算,翻譯作品按照50-200元/千字計算,彙編作品按照10-20元/千字計算。
涉案文字作品具有獲得國際或國內知名獎項、作者知名度較高等情節的,可酌情提高1-5倍數額;廣告、影視性使用的,可分別酌情提高1-10倍和1-20倍;侵權時間嚴重的,如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後被訴行為仍持續的,酌情提高1-5倍。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提到,涉案作品雖系原創,但發表於信息網絡,篇幅巨大、獨創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數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從事文字出版行業的王女士表示:「文字作品賠償標準中,有個很重要的標準是按照知名度來賠償,但一般原創的網絡文學大多都是體量大、不知名的作品,這樣的話,往往有名氣的作家在賠償上能收入更多,但不利於網絡文學寫手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關於網絡文學閱讀量下載量的界定本身也很難。有些網絡文學刷了不少閱讀量,這裡面也有很多水分,但對於有些沒刷閱讀量的原創作者而言,在確定以閱讀量為參考的賠償額度時就會吃虧。」
北京某出版社編輯小燕也對網絡文學一款提出質疑:「按照這個標準,明顯給人一種『網文不配』的感覺。侵權就是侵權,普通甚至不那麼優秀的作品應該要和任何巨著一樣,擁有相同的追責權利,不能因為作品的『身份』差別,就採取差別對待。否則普通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任何想抄襲的人都會躍躍欲試,因為侵權成本太低了。抄了人家的網文,除了會受到一些道德層面的譴責,就算被判侵權受到相關責罰,自己獲得的利益,例如名氣大、作品出版或賣出影視改編權等,也遠遠比付出的成本要大很多。比如有名氣的作家的抄了沒名氣的作家,可以出版的抄了無法出版的,例如言情小說抄了耽美小說。受害方似乎還是只能白白受損。」
02
美術、攝影藝術價值難判斷
對於美術作品的法定賠償裁判標準,可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每幅美術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800-3000元。展覽、影視性使用、廣告使用等商業化使用的,或知曉度較高的,可酌情提高相關標準。
「賠償標準出臺後,需要更多考慮的是抄襲行為本身的性質問題而非單純經濟問題。」美術教育界從業人員金女士表示,首先從確定的800-3000元基本賠償標準來看,對於普通創作者具有一定震懾力,但對於大型創作機構,數額的震懾力可能有限;其次,根據知名度酌加標準等其他商業化因素來看,越是抄襲知名作品,抄襲代價會更大一些;但如果反過來,知名機構或個人抄襲不知名的作品,而後作品被廣泛傳播,但原創作品無人知曉,這種情況下,原創根據其作品價值維權其實並不是很容易。
金女士說補充表示:「前幾年,有個美術學院的院長,抄了已經過世的一個藝術家名不見經傳的速寫,上了色大賣。但人家原創已經過世了,沒人追責,原創作品也不出名,怎麼追責呢?我覺得不能單純建立一個賠償機制,需要再建立起一套系統的行業懲戒機制,要樹立的是道德環境。」
對於攝影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指導意見》則給出了500至2000元的一般賠償數額。對於VR拍攝的或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現場攝影作品,可酌情提高1-5倍;對於被訴侵權作品像素低、尺寸小,或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間僅細節存在差異的,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兼職攝影師查憂告訴記者:「我覺得這個賠償標準的考量因素還算比較全面,但對於攝影作品的價值衡量更多還是停留在技術層面,例如拍攝難度、清晰度等等。雖然從從法律層面來看只能做些硬性的標準,這無可厚非,但是從攝影師角度來講,一幅作品的價值可能不止這些。」
查憂表示,「拍攝難度」「腦力勞動」等都很難計算。商業攝影要講團隊、創意、策劃、知名度等等,紀實攝影要講視角、真實、「決定性瞬間」,藝術攝影就更複雜了,都不是只有跑腿和按快門那麼簡單,也不是只看攝影器材的優劣。因此僅憑這個標準在具體實踐中還是很難判斷的。我覺得更多的還是應該從侵權方的侵權程度來判定如何賠償,而不是創作者的作品優劣。尤其對於一些商業侵權的,只要你是侵權了,那你從中獲取了多大的商業價值,你就應該按照比例賠償給原作者。「還有關於系列作品酌減的,如果你侵權了一張,你所獲取的利益並不會說因為原作是系列作品,就有所減少。所以還是那個問題,要多考慮侵權方的程度吧。」
「智慧財產權維權,本來很多時候就是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的,一個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賠償標準指導意見,根本上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只能說在一定程度上對賠償,特別是懲罰性賠償,明確了依據,便於權利人有針對性的舉證,進而提高賠償判賠機率。」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解釋稱。
孫志峰補充表示,北高的做法已經在努力將抽象標準具象化了,已經算是一種進步。這個標準實際上是解決判決賠償額尺度不一的問題,解決的是維權的最後一個環節。「這裡要注意的是,作品要維權,前提是明確權屬,明確權屬後再確定侵權作品是否侵權,然後再確定賠償責任及其它法律責任。但是因為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侵權獲利舉證的困難性,相當部分案件適用法定賠償,就是由法院酌定,但標準尺度很不統一,北高的標準就是嘗試統一的。案情情形各不相同,法定賠償本身需要考慮的情節多種多樣也不可預估,只能是把參考因素儘量多羅列出來,具體還得靠法官根據案情進行酌定。」
03
探索懲罰性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探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大力遏制嚴重侵權行為。在現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尚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況下,《指導意見》保持一定前瞻性,並未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劃出明確界限,為修法時相關條文的適用留有空間。
據悉,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指導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了因素細化,以期能夠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讓嚴重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大力遏制惡意侵權,也要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泛化。
在近日江蘇公布的案例中,也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威力」。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惡意註冊「小米生活」商標,刻意製造與「小米」的虛假關聯關係。真「小米」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查明,直到本案二審期間,中山奔騰仍在持續宣傳、銷售侵權商品,侵權惡意十分明顯,因此,二審法院將一審法院確定的二倍懲罰位數標準酌定調整為三倍。
在昨天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發布的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中,也頻頻提及懲罰性賠償。其中提到,「推進專利法修訂審議工作,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進著作權法修訂審議工作,增加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持續推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制定中體現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
「懲罰性賠償自從2013年商標法修訂後首次進入到智慧財產權維權視野中,但如何適用商標法第63條中的懲罰性賠償一致存在爭議。《指導意見》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件及認定提供了相對容易操作的標準。」孫志峰告訴記者,通過《指導意見》可以看出,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一是法定情形方可適用;二是惡意,雖然《指導意見》指出惡意一般是直接故意,但根據該意見1.15條列舉情形可見,直接故意並不等同於惡意,其過錯程度要更深、更為嚴重,這也確實解決了實務中如何區分惡意和故意的一個重要的問題;三是情節嚴重,也是通過列舉常見現象進行規範。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和尺度的問題,也為司法機關普遍不敢不願適用懲罰性賠償打開了缺口。
「但是我覺得可能還有以下幾個方面有待進一步明確:第一,懲罰性賠償理論上並不應當與法定賠償同時適用,但是否可以與裁量性賠償同時適用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二,懲罰性賠償實際上惡意和情節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同時參考同一現象,比如以侵權為業,即可以是情節嚴重,也可以在製作不同侵權產品時體現為主觀惡意,這一點似乎還應當有所體現。」孫志峰進一步補充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