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懲罰性賠償,涉及文字攝影視頻音樂作品,北京發布智慧財產權損害...

2021-01-07 新浪財經

來源:北京商報

全文共3656字,閱讀大約需要9分鐘

損害賠償問題是權利人在尋求司法保護時的重大關切事項,也是司法裁判較易引發爭議的問題。但隨著司法實踐不斷變化,裁判標準難以量化、難以統一等問題並未得到徹底解決。4月21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賠償問題的指導意見及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以下簡稱《指導意見》)正式發布,明確了法定賠償的相關標準。

《指導意見》共八章110條(含附則),按照文字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視頻類作品及製品,以及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案件,分章規定了7類案件適用法定賠償時的基本裁判標準以及酌情增減賠償倍數的考量因素。

01

網文賠償標準待商榷

以文字作品法定賠償的裁判標準為例,《指導意見》提到文字作品的賠償數額通常可考慮作品獨創性、創作成本、知名度、潛在市場價值、被告主觀過錯等。對於被告未經許可通過發行圖書、報刊等或通過信息網絡傳播涉案文字作品,無法查明使用許可費的,可參考國家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基本稿酬標準確定賠償數額。其中,原創作品按照80-300元/千字計算,翻譯作品按照50-200元/千字計算,彙編作品按照10-20元/千字計算。

涉案文字作品具有獲得國際或國內知名獎項、作者知名度較高等情節的,可酌情提高1-5倍數額;廣告、影視性使用的,可分別酌情提高1-10倍和1-20倍;侵權時間嚴重的,如被訴行為持續時間較長,權利人發出侵權警告或通知後被訴行為仍持續的,酌情提高1-5倍。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提到,涉案作品雖系原創,但發表於信息網絡,篇幅巨大、獨創性低且知名度低,按照字數計算的賠償數額明顯畸高的,可以按照每部作品5萬元以下酌情確定賠償數額。

從事文字出版行業的王女士表示:「文字作品賠償標準中,有個很重要的標準是按照知名度來賠償,但一般原創的網絡文學大多都是體量大、不知名的作品,這樣的話,往往有名氣的作家在賠償上能收入更多,但不利於網絡文學寫手維護自己的權益;其次,關於網絡文學閱讀量下載量的界定本身也很難。有些網絡文學刷了不少閱讀量,這裡面也有很多水分,但對於有些沒刷閱讀量的原創作者而言,在確定以閱讀量為參考的賠償額度時就會吃虧。」

北京某出版社編輯小燕也對網絡文學一款提出質疑:「按照這個標準,明顯給人一種『網文不配』的感覺。侵權就是侵權,普通甚至不那麼優秀的作品應該要和任何巨著一樣,擁有相同的追責權利,不能因為作品的『身份』差別,就採取差別對待。否則普通人的權利無法得到應有的保障,任何想抄襲的人都會躍躍欲試,因為侵權成本太低了。抄了人家的網文,除了會受到一些道德層面的譴責,就算被判侵權受到相關責罰,自己獲得的利益,例如名氣大、作品出版或賣出影視改編權等,也遠遠比付出的成本要大很多。比如有名氣的作家的抄了沒名氣的作家,可以出版的抄了無法出版的,例如言情小說抄了耽美小說。受害方似乎還是只能白白受損。」

02

美術、攝影藝術價值難判斷

對於美術作品的法定賠償裁判標準,可參考複製、發行量的基本賠償標準。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每幅美術作品的賠償數額一般為800-3000元。展覽、影視性使用、廣告使用等商業化使用的,或知曉度較高的,可酌情提高相關標準。

「賠償標準出臺後,需要更多考慮的是抄襲行為本身的性質問題而非單純經濟問題。」美術教育界從業人員金女士表示,首先從確定的800-3000元基本賠償標準來看,對於普通創作者具有一定震懾力,但對於大型創作機構,數額的震懾力可能有限;其次,根據知名度酌加標準等其他商業化因素來看,越是抄襲知名作品,抄襲代價會更大一些;但如果反過來,知名機構或個人抄襲不知名的作品,而後作品被廣泛傳播,但原創作品無人知曉,這種情況下,原創根據其作品價值維權其實並不是很容易。

金女士說補充表示:「前幾年,有個美術學院的院長,抄了已經過世的一個藝術家名不見經傳的速寫,上了色大賣。但人家原創已經過世了,沒人追責,原創作品也不出名,怎麼追責呢?我覺得不能單純建立一個賠償機制,需要再建立起一套系統的行業懲戒機制,要樹立的是道德環境。」

對於攝影作品,無其他參考因素時,《指導意見》則給出了500至2000元的一般賠償數額。對於VR拍攝的或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現場攝影作品,可酌情提高1-5倍;對於被訴侵權作品像素低、尺寸小,或為系列作品,每幅作品之間僅細節存在差異的,酌情降低賠償數額。

兼職攝影師查憂告訴記者:「我覺得這個賠償標準的考量因素還算比較全面,但對於攝影作品的價值衡量更多還是停留在技術層面,例如拍攝難度、清晰度等等。雖然從從法律層面來看只能做些硬性的標準,這無可厚非,但是從攝影師角度來講,一幅作品的價值可能不止這些。」

查憂表示,「拍攝難度」「腦力勞動」等都很難計算。商業攝影要講團隊、創意、策劃、知名度等等,紀實攝影要講視角、真實、「決定性瞬間」,藝術攝影就更複雜了,都不是只有跑腿和按快門那麼簡單,也不是只看攝影器材的優劣。因此僅憑這個標準在具體實踐中還是很難判斷的。我覺得更多的還是應該從侵權方的侵權程度來判定如何賠償,而不是創作者的作品優劣。尤其對於一些商業侵權的,只要你是侵權了,那你從中獲取了多大的商業價值,你就應該按照比例賠償給原作者。「還有關於系列作品酌減的,如果你侵權了一張,你所獲取的利益並不會說因為原作是系列作品,就有所減少。所以還是那個問題,要多考慮侵權方的程度吧。」

「智慧財產權維權,本來很多時候就是維權成本高於維權收益的,一個以補償為主,懲罰為輔的,賠償標準指導意見,根本上解決不了這個問題,只能說在一定程度上對賠償,特別是懲罰性賠償,明確了依據,便於權利人有針對性的舉證,進而提高賠償判賠機率。」卓緯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孫志峰解釋稱。

孫志峰補充表示,北高的做法已經在努力將抽象標準具象化了,已經算是一種進步。這個標準實際上是解決判決賠償額尺度不一的問題,解決的是維權的最後一個環節。「這裡要注意的是,作品要維權,前提是明確權屬,明確權屬後再確定侵權作品是否侵權,然後再確定賠償責任及其它法律責任。但是因為智慧財產權的無形性,侵權獲利舉證的困難性,相當部分案件適用法定賠償,就是由法院酌定,但標準尺度很不統一,北高的標準就是嘗試統一的。案情情形各不相同,法定賠償本身需要考慮的情節多種多樣也不可預估,只能是把參考因素儘量多羅列出來,具體還得靠法官根據案情進行酌定。」

03

探索懲罰性賠償

值得一提的是,《指導意見》探索懲罰性賠償的適用規則,大力遏制嚴重侵權行為。在現行著作權法、專利法尚未明確規定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情況下,《指導意見》保持一定前瞻性,並未對「懲罰性賠償」制度的適用範圍劃出明確界限,為修法時相關條文的適用留有空間。

據悉,商標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雖已確立了懲罰性賠償制度,但相關規定較為原則,在法律適用上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具體的適用方法也是目前智慧財產權審判領域廣受關注的問題之一。《指導意見》探索性地將懲罰性賠償法律條文中的「惡意」「情節嚴重」兩個適用要件進行了因素細化,以期能夠更加規範地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既要讓嚴重侵權者付出沉重的侵權代價,大力遏制惡意侵權,也要防止懲罰性賠償制度的泛化。

在近日江蘇公布的案例中,也體現了懲罰性賠償的「威力」。中山奔騰電器有限公司惡意註冊「小米生活」商標,刻意製造與「小米」的虛假關聯關係。真「小米」將其告上法庭。法院審理查明,直到本案二審期間,中山奔騰仍在持續宣傳、銷售侵權商品,侵權惡意十分明顯,因此,二審法院將一審法院確定的二倍懲罰位數標準酌定調整為三倍。

在昨天國家知識產權局官網發布的2020—2021年貫徹落實《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意見》推進計劃中,也頻頻提及懲罰性賠償。其中提到,「推進專利法修訂審議工作,引入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推進著作權法修訂審議工作,增加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持續推進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制定中體現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條款」。

「懲罰性賠償自從2013年商標法修訂後首次進入到智慧財產權維權視野中,但如何適用商標法第63條中的懲罰性賠償一致存在爭議。《指導意見》為適用懲罰性賠償條件及認定提供了相對容易操作的標準。」孫志峰告訴記者,通過《指導意見》可以看出,適用懲罰性賠償需要滿足的條件包括,一是法定情形方可適用;二是惡意,雖然《指導意見》指出惡意一般是直接故意,但根據該意見1.15條列舉情形可見,直接故意並不等同於惡意,其過錯程度要更深、更為嚴重,這也確實解決了實務中如何區分惡意和故意的一個重要的問題;三是情節嚴重,也是通過列舉常見現象進行規範。確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標準和尺度的問題,也為司法機關普遍不敢不願適用懲罰性賠償打開了缺口。

「但是我覺得可能還有以下幾個方面有待進一步明確:第一,懲罰性賠償理論上並不應當與法定賠償同時適用,但是否可以與裁量性賠償同時適用需要進一步明確;第二,懲罰性賠償實際上惡意和情節嚴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同時參考同一現象,比如以侵權為業,即可以是情節嚴重,也可以在製作不同侵權產品時體現為主觀惡意,這一點似乎還應當有所體現。」孫志峰進一步補充表示。

相關焦點

  •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關於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確定損害...
    ,建立與智慧財產權市場價值相協調的損害賠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有關法律及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市審判工作實踐,對侵害智慧財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損害賠償的確定,以及侵害著作權、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適用法定賠償的考量因素及裁判標準,制定如下意見。
  • 深圳中院規範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制度
    23 | 來源:人民法院報 | 作者:肖波 周曉聰    近日,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制定出臺了《關於智慧財產權民事侵權糾紛適用懲罰性賠償的指導意見
  • 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智慧財產權侵權「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2021-01-06 20:52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 #晨報#民法典:新增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提供兜底性法律適用依據...
    :新增智慧財產權懲罰性賠償,提供兜底性法律適用依據 7月31日,國新辦舉行民法典及其實施有關情況吹風會。中國法學會副會長、學術委員會委員王利明在會上介紹,這次民法典在侵權責任編的1185條中新增懲罰性賠償,是侵權責任編的一個很重要的亮點。 首先,進一步強化對智慧財產權的保護,解決長期以來實踐中一直存在的在智慧財產權侵權違法成本低、執法成本高的問題。有時出現嚴重侵害智慧財產權,罰一點錢便了事,不能有效地及時遏制、制止侵害智慧財產權的行為。
  • 祭出懲罰性賠償 新《著作權法》給「洗稿」戴上緊箍
    來源:新京報原標題:祭出懲罰性賠償,新《著作權法》給「洗稿」戴上緊箍視點對網絡平臺上的「搬運」「洗稿」等亂象,就該施以重罰。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發布,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從本次修訂的具體內容來看,聚焦的多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
  • 「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
    讓經營者為消費者把好流通銷售環節安全關——「懲罰性賠償」劍指明知故犯食品安全無小事。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懲罰性賠償不以造成人身損害為前提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消費者有權主張生產者或者經營者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在有些類似案例中,生產者或經營者為了逃避責任,往往以未造成消費者人身損害為由進行抗辯。對此,最新司法解釋明確,這種「逃避」人民法院堅決不支持。
  • 上海高院在線發布2019年中英文版智慧財產權審判白皮書和十大案例
    (本報記者孫芳華通訊員高遠攝影錢成)2019年上海法院加強智慧財產權保護力度典型案例  一、商標侵權懲罰性賠償糾紛案  平衡身體公司(BALANCED BODY INC.)與永康一戀運動器材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糾紛案【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2018)滬0115民初53351號民事判決,合議庭:宮曉豔、邵勳、姜廣瑞】  【案情摘要
  • 確保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 懲罰性賠償適用有法可依
    而消費者協會通過「公益性職責」所提起的懲罰性賠償,只是受侵害消費者所享有的實質性請求權的集中行使,依附於消費者的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我國對於懲罰性賠償制度的規定散見於各單行立法中,而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僅在一些單行法或是司法解釋中稍有提及,並無具體可行的規定。因此,應該在保持民事責任體系完整性的基礎上,以同一個立法指導思想來制定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訴訟懲罰性賠償制度。
  • 湖南高院為湖南打造科技創新高地提供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
    三湘都市報12月23日訊(記者 虢燦 實習生 凌玉霞 通訊員 李果)近日,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強化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為著力打造具有核心競爭力的科技創新高地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從提高思想認識、加強程序保障、準確適用侵權損害賠償方式、充分適用訴訟證據原則、大力推進審判方式改革
  • 網遊《花千骨》抄襲 江蘇省高院發布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十大案例
    該案入選中國法院2019年度智慧財產權保護十大案例。近年來,我國網路遊戲產業發展迅猛。至2019年,我國遊戲用戶規模已達6.2億人,遊戲行業實際銷售收入達到2308.1億元,同比增長7.7%。在此情形下,網路遊戲作品的智慧財產權價值越來越高,侵權手段也越來越隱蔽。本案判決對網路遊戲智慧財產權保護作了有益研究與探索,是對當前網路遊戲技術發展的積極回應,對推動網路遊戲產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 對明知故犯就該 強化懲罰性賠償
    楊李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發布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也鼓勵消費者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經營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不過,經營者是否「明知」是主觀狀態,消費者往往很難證明,在具體審判實踐中也較難把握。
  • 對明知故犯就須強化「懲罰性賠償」
    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5件食品安全民事糾紛典型案例,彰顯司法守護「舌尖上的安全」的嚴明態度。典型案例既為經營者依法劃定了應該承擔的責任,提高其違法成本,惡意及嚴重不負責任的經營者將背負懲罰性賠償;這也是為消費者「撐腰」,鼓勵選擇合理方式依法主張權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 AIPPI中國分會發布2020年度版權十大熱點案件——上海智慧財產權頻道
    12月12日,國際保護智慧財產權協會(AIPPI)中國分會版權熱點論壇在京舉行,國內版權界專家、學者、法官、律師、智慧財產權從業者及企業的代表等就版權領域本年度的熱點、難點問題進行研討,就理論和實務問題深入交流,並發布了2020年度AIPPI中國分會十大版權熱點案件。
  • 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發布
    人民網北京4月21日電 (記者林露)今天,最高人民法院發布2019年中國法院10大智慧財產權案件和50件典型智慧財產權案例。2019年,人民法院依法嚴厲打擊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增強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力度,提高智慧財產權保護水平,努力營造權利受保護、侵權有代價、犯罪必懲罰的法治環境。
  • 懲罰性賠償!最新司法解釋來了
    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12月9日,最高法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該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市場規則下KTV侵權案件損害賠償金額的確定丨愛智會
    放映權是指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等的權利。故著作權人對其作品享有許可他人行使放映權等權利。本案中,被告未經許可,以營利為目的,在其經營場所通過點歌系統向消費者播放涉案380首音樂電視作品,侵犯了權利人對涉案作品的放映權,依法應承擔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法律責任。
  • 「海外代購」的食品出了問題,怎麼主張懲罰性賠償?
    「海外代購」的食品出了問題,怎麼主張懲罰性賠償?其次,小王若主張懲罰性賠償需要證明食品存在質量問題或者安全隱患。且小王購買的食品數量遠超普通消費者所需,並拒絕退款退貨,直接要求10倍賠償,不應認定為普通消費者。建鄴法院經審理認為,趙某批量訂購海外食品回國已經取得食品的所有權,囤積轉售的行為實際上是銷售行為而非委託代購行為。
  • 智慧財產權訴訟,除了用來維權還能幹嘛?
    該案整個訴訟過程可謂是一波三折,權利人以對方侵害其專利權為由,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賠償其經濟損失及合理支出共計1500萬元。一審法院僅判決支持權利人經濟損失和合理開支共計100萬元;二審法院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權利人的訴訟請求;最高法終審改判賠償權利人經濟損失及合理開支近950萬元。該案再審判決創新侵權損害賠償認定機制,在損害賠償認定方面具有典型性和指導性。
  • 網購食品、免費食品出問題誰賠償?
    電商平臺標註「自營」的食品出問題,誰來賠償?免費餐食出問題,就可以免責?問題食品只要沒吃出毛病就不用懲罰性賠償嗎?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食品安全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稱《解釋》),對上述問題作出回應。該解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 影視作品智慧財產權保護,你需要了解的十問十答
    因此,在影視創作中,只要釐清相關權利是否屬於與作品或作品傳播過程中涉及的專有權利即著作權的範疇,即可對智慧財產權、著作權和版權進行區分。三問:近年來,我國影視智慧財產權的保護,呈現出熱播劇糾紛突出、利用網絡侵犯影視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案件量不斷增加,以及法院判決的侵權賠償數額顯著提高的趨勢。這說明了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