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京報
原標題:祭出懲罰性賠償,新《著作權法》給「洗稿」戴上緊箍
視點
對網絡平臺上的「搬運」「洗稿」等亂象,就該施以重罰。
2020年11月11日,最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正式發布,並將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
從本次修訂的具體內容來看,聚焦的多是司法實踐中亟待解決的現實問題,有很強的針對性。
如修訂將作品類型從電影作品、「類電作品」統一為「視聽作品」,既符合「視頻時代」的作品呈現方式的現狀,與民事訴訟法中的「視聽資料」在表述上也保持了銜接,更易為大眾所接受。新媒體小編創作的H5、Flash等作品,再也不用擔心不是「按照傳統的電影攝製方法創作」而被排斥在保護範圍之外了。
新《著作權法》還有不少亮點,源於司法實踐中已被廣為接受的解釋或慣例。如很多機構媒體和優秀的自媒體人苦於被一些無良媒體以「搬運」、「洗稿」的方式大肆侵權已久。
《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最本質的特徵是具有「獨創性」。單純的事實消息,如對時間、地點、人物、事件、結果的基本交待,不具有獨創性。但「時事新聞」不等於「事實消息」,更不能等同於「不受保護」。
大量的新聞報導在基本的事實消息之外,均有獨到的敘述和分析評論,很多優秀記者也都有自己獨特的語言風格和敘述方式,記者的採訪也需要經過記錄整理取捨並置入對新聞事實的描述中,體現了個人獨創性的新聞作品當然應歸入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範疇。
希望執法部門能以此為契機,加大對網絡平臺上以「搬運」「洗稿」等方式大規模侵犯新聞作品著作權的亂象的懲治力度。
值得一提的是,本次《著作權法》修訂還摒棄了填平原則,新增了500元的最低賠償額,同時將最高賠償額從50萬元提高到了500萬元。在確定侵權損害賠償額部分,新《著作權法》將權利許可使用費明確作為確定賠償額的標準,並明確了一至五倍的懲罰性賠償加倍標準。這讓懲罰性賠償的「懲罰」功能真正凸顯出來。
在《商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已紛紛引入懲罰性賠償,並都已將最高賠償限額提升至500萬元之後,《著作權法》此番在懲罰性賠償方面的修訂可謂水到渠成。
本次《著作權法》修訂中的亮點,大多對應著智慧財產權保護領域和司法實踐中的一些痛點、堵點、難點,「搬運」「洗稿」只是眾多侵權亂象中的冰山一角。灰色產業之所以能夠在黑白之間運行,多數時候並不在立法不明確,而在執法不嚴格。
《著作權法》修訂讓執法的依據日趨科學兼具可操作性,新法也將在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保持相對穩定。進一步遏制智慧財產權侵權行為,在全社會(包括線上線下)營造不敢侵權、不願侵權的法律氛圍,還需要嚴格執法和公正司法的合力護航。
□王琳(法律學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