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1-28 20:27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話題
說起家庭暴力,很多人首先想到的就是「童年陰影」——電視劇《不要和陌生人說話》。
2016年制定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表明了國家禁止任何形式家庭暴力的鮮明態度。其中,「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創設的重要制度,也是該法的核心內容。
然而家暴仍時有發生,「女子不堪家暴跳樓致截癱」「山東女子方洋洋不孕被夫家虐待致死」「藏族姑娘拉姆被前夫用汽油大面積燒傷」……這樣的新聞屢見不鮮。
11月25日是「國際反家庭暴力日」。
徐州法院統計發現,
2016年以來全市法院共計發出
人身安全保護令204份。
其中,賈汪區法院發出
首份針對未成年人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
銅山區法院發出
首份由婦聯組織代為申請的
「人身安全保護令」。
01
設立全國首家「反家暴臨時庇護所」
在徐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發布的《徐州法院少年家事審判改革白皮書》中,也提到了家庭暴力對離婚案件的影響。調查發現,家庭暴力成為徐州法院受理的訴請離婚第二大原因,以「家庭暴力」為由訴至法院的案件近年來大幅提升。
據統計,徐州地區自2016年以來的離婚訴訟,約有23%的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關係,其中既包含傳統意義上的拳打腳踢暴力行為,也包含拒絕溝通等「冷暴力」。但由於家庭暴力的隱蔽性,事發時往往缺乏直接目擊證人。加之受害人證據意識欠缺,社會對家庭暴力重視程度不足等因素,導致司法實踐中認定家庭暴力困難。
一直以來,我市都十分重視反「家庭暴力」工作,賈汪區法院在全國首家設立了「反家暴臨時庇護所」,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提供24小時內的臨時庇護。
目前,我市各級法院逐步形成以「人身安全保護令」為核心的反家暴聯動機制,逐步總結創新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適用八步法」。同時在家事審判專業化之初,即把反對家庭暴力作為家事審判改革的重要內容。制定了《人身安全保護令實施細則》及《關於涉及「家庭暴力」案件證據固定制度的實施意見》。
02
兩份頗具代表性的「保護令」
2016年以來,我市共計發出204份人身安全保護令。其中,頗具代表性的是以下兩件。
案例1
第一個案件是針對未成年人的保護令,由賈汪區法院發出。
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自由戀愛同居,分手後王某生下一個女嬰並將其非法有償送養。後被警方解救,女嬰被還給王某撫養。王某到賈汪區法院起訴被告張某,要求張某每月支付撫養費並賠償她生育孩子的費用等。庭審中,張某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變更孩子由其撫養。
法院經審查認為,王某實施過非法送養未成年子女的行為,張某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及受害人,並抄送了轄區公安機關、婦聯、村委會。「人身安全保護令」發出後,原告王某與被告張某在考慮問題時更關注孩子的合法權益保護,願意案外協商解決,原告王某申請撤訴。
案例2
另一個案件是銅山區法院審理的徐州首份婦聯代為申請的人身安全保護令。
銅山區居民吳某因長期遭受丈夫暴力毆打,在朋友介紹下到區婦聯求助。銅山區婦聯經過調查後,考慮當事人實際情況,決定代當事人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區婦聯通過聯繫公安、律師,收集整理了被申請人實施家暴行為的相關證據,第一時間向銅山區人民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護令申請。
銅山區法院受理後,對相關事實進行了審查。很快,法院作出裁定:一、禁止被申請人陳某對當事人吳某實施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及經常性辱罵、恐嚇等方式實施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二、禁止被申請人陳某騷擾、跟蹤、接觸當事人吳某及其相關近親屬。該裁定還明確:被申請人陳某若違反本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將對其予以訓誡,並可根據情節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人身安全保護令」是反家庭暴力法明確的重要司法救濟手段。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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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報融媒記者 王彬
原標題:《徐州發出204份「人身安全保護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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