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實施以來,遭受家庭暴力或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受害者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這一措施一定程度上能夠對受害者起到保護作用。但以陝西省為例,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案例寥寥無幾,因此,本文結合《反家庭暴力法》,簡要介紹一下如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公安機關、婦女聯合會、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救助管理機構可以代為申請。
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
第二十五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由申請人或者被申請人居住地、家庭暴力發生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六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以裁定形式作出。
第二十七條
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二)有具體的請求;
(三)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現實危險的情形。
第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第二十九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下列措施:
(一)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相關近親屬;
(三)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
(四)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第三十條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有效期不超過六個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護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變更或者延長。
第三十一條
申請人對駁回申請不服或者被申請人對人身安全保護令不服的,可以自裁定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一次。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的,複議期間不停止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執行。
第三十二條
人民法院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後,應當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有關組織。人身安全保護令由人民法院執行,公安機關以及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等應當協助執行。
受害者要證明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可以收集的證據有:
(1)身份信息資料;例如身份證、聯繫方式、居住信息等能夠證明公民身份信息的材料。
(2)證明關係的材料;結婚證、戶口本等可以證實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婚姻關係、親子關係、親屬關係、撫養關係等。準備好關係材料是為了確保申請保護的法律權益屬於人身安全保護令保護的範疇。
(3)醫院的診療記錄、病歷資料等;家庭暴力的一般行為通常會給受害人造成輕重不一的傷害,建議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之後到醫院進行診斷,通過醫院的診斷記錄,結合受害人家暴的事情經過,能夠印證家庭暴力的事實存在。
(4)音頻、視頻資料;對受害人無論是直接或者間接的人身傷害,都可以通過錄音、錄像的方式將證據保存起來,反映其遭受家庭暴力的真實情況,來尋求法律保護。
(5)其他可以證明遭受家庭暴力事實的證據等。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身安全保護令案件相關程序問題的批覆》可知,申請人身安全支付令不需要繳納訴訟費、不需要提供擔保、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一千元以下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供稿|王歡歡律師(實習律師)
編輯|王淨
審核|惠柳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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