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暴力行為擬不算「家暴」

2021-03-05 北京青年報

在「國際反家庭暴力日」當天,備受矚目的我國反家暴立法進程邁出重要一步。

昨日,國務院法制辦正式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意見稿」),共6章41條。從家庭暴力的發現和報案、公安機關的處置、對受害人的救助、人民法院人身安全保護裁定等環節作了規定。

北京青年報記者獲悉,到今年12月25日前,社會各界可通過登錄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郵寄信函或發送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修改意見。

亮點一

輕微家暴行為 公安機關可書面告誡

意見稿指出,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草案說明指出,對輕微家庭暴力,尚未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犯罪的加害人,公安機關可以書面告誡其不得再次實施家庭暴力,並將告誡書抄送有關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婦女聯合會,以便督促加害人改正。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指出,告誡制度至少在警示、教育和證據層面都能發揮一定作用。「告誡由公安機關做出,對當事人有一定震懾作用。江蘇曾在全國率先探索建立告誡制度,從實踐來看,收到告誡書的當事人基本不再實施家暴行為,有助於實現由事後懲治救濟到事前防範制止。」

一位基層法院法官認為,書面告誡可以起到威懾、警告、訓誡作用,不過還需藉助外力加以監督,以徹底消除家暴風險。

亮點二

縣級或設區市政府 應設庇護場所

意見稿指出,縣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或者指定庇護場所,為遭受家庭暴力暫時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應急庇護和短期生活救助。

李明舜指出,為受害人提供緊急庇護是一個世界通行的做法,也是民政部門的責任。「例如在民政部門下設的救助機構裡,開闢出一些專區,或是臨時指定一些賓館,形式上可以多種多樣。」而庇護場所需要滿足三個基本要素。「第一是地理位置明顯,方便受害人及時求助;第二設立的地點必須安全;第三應為受害人提供周到的服務,包括準備充足的衣物等等。」

根據規定,對家庭暴力行為,任何組織和公民有權勸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亮點三

離婚過程中 受害人可申請人身保護

此外,為充分保障受害人權益,在因家庭暴力導致離婚訴訟的案件中,人民法院應當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方面保護受害人的利益。

意見稿還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贍養、撫養、收養、繼承等民事案件過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提起訴訟前,家庭暴力受害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應當在48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李明舜分析,「有必要將『人身安全保護』設為獨立的案由。也就是說,不管有沒有提起其他訴訟,只要是當事人需要人身安全保護裁定,就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亮點四

打孩子被撤銷監護資格 仨月後可申請恢復

意見稿指出,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監護職責,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監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護人。依法負有贍養、扶養、撫養義務但被撤銷監護資格的監護人,應當繼續負擔相應的贍養、扶養、撫養費用。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張雪梅認為,應進一步明確「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含義。「現實中『有關人員』一般指具有監護資格的親屬,這些人礙於親情或者由於不願意承擔後續監護職責,不會提起訴訟,從而導致司法程序無法啟動。」張雪梅指出,反家暴法中應明確提起撤銷監護人資格訴訟的主體,否則只是重複了《民法通則》、《未成年人保護法》中的規定,無法解決實踐中的難題。

此外,意見稿指出,自監護資格被撤銷之日起3個月後,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申請恢復監護人資格。

在張雪梅看來,恢復監護人資格的制度規定「是很必要的」。「經專業評估之後、家暴風險消除的情形下,可以恢復監護人職責。當然此後,還需持續地跟蹤考察。」此外她認為,反家暴法有必要對國家監護做出進一步規定。「在沒有合適的自然人擔任監護人的情形下,民政部門應代表國家行使監護責任。」

焦點

什麼樣的「暴力」才算家暴?

意見稿規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實施的身體、精神等方面的侵害。考慮到家庭寄養關係客觀上類似於家庭關係,具有家庭寄養關係人員之間的暴力行為同樣視為家庭暴力。

中國法學會婚姻法學研究會副會長李明舜參與此次立法工作,在他看來,如果採用列舉的方式,應將身體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都包含在家暴的範疇內,其中,精神暴力主要指對家庭成員心理上、精神上的控制和摧殘。此前,部分婦聯組織反家暴法草案研討時,有觀點指出,戀愛、同居期間的暴力行為,也應納入家暴範圍。「同居和前配偶關係中,暴力行為比較多發,同居和婚姻關係及其類似,只是沒有履行合法程序。」李明舜說道。不過昨日公布的徵求意見稿,並未納入相關內容。

國務院法制辦指出,戀愛、同居、前配偶等關係人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與一般社會成員之間發生的暴力行為沒有實質區別,則由治安管理處罰法、刑法等法律調整。對此,北京市一位基層法院法官向北青報記者分析,「當前形勢下戀愛、同居和前配偶等親密關係的案件並沒有家庭關係作為基礎,雖是特殊身份關係,但在家庭暴力防治中適用並不妥當。此外,就立法者和司法機構而言,還需考慮家庭作為私密空間的取證難度。」

文/本報記者 桂田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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