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信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
因前員工被訴敲詐勒索遭拘251天後無罪釋放,某公司個別管理人員是否具有誣告陷害的主觀故意以及是否涉嫌構成誣告陷害罪引起全網熱議。
那麼,司法實務中法院是如何認定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呢?請看本期乾貨小哥的推送。
本文共計 4943 字
法信碼 | A6.H22973
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
法信·裁判規則
1.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被控告人無罪的案件,如果缺乏積極的證據證明控告人即被害人有捏造事實的行為,被害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賴某欽誣告陷害案
案例要旨:因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認定被控告人無罪的案件,如果缺乏積極的證據證明控告人即被害人有捏造事實的行為,被害人不構成誣告陷害罪。自訴人指控他人犯誣告陷害罪,法院僅根據自訴人提交的證據作出審查,證據形式上必須滿足確實、充分的要求,否則法院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法院審查的材料證據應當與公安、檢察機關作出不予追究處理的材料基本相同,避免法院根據不同的證據作出不同於公安、檢察機關的處理結果。
案號:(2016)粵03刑終1498號
審理法院: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18年第8期)
2.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包括無中生有,任意虛構編造整個犯罪事實及虛構編造部分虛假事實的情形——崔文琴誣告陷害案
案例要旨:誣告陷害罪構成要件中的捏造事實不僅包括無中生有,任意虛構編造整個犯罪事實,而且包括虛構編造部分虛假事實的情形。事實是通過相關證據予以反映和證實的,捏造事實的行為包含了偽造有罪證據的行為。某一誣告陷害行為是構成情節嚴重的基本犯,還是構成造成嚴重後果的結果加重犯,應結合整個案情進行分析。
案號:(2007)楊廣刑初字第145號
審理法院:江蘇省揚州市廣陵區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司法·案例》(2007年第24期)
3.捏造犯罪事實、意圖陷他人於刑事追訴之中,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宋某誣告陷害案
案例要旨:行為人故意捏造法院工作人員剋扣、截留其執行款事實、進行虛假告發,導致有關單位對相關人員展開調查,意圖陷相關人員於刑事追訴之中,給司法人員工作造成巨大壓力、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的,構成誣告陷害罪。
審理法院:河南省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選》(總第117輯)(2017年第11輯)
法信 · 權威觀點
1.誣告陷害的行為表現
(1)必須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行為。所謂捏造,是指完全虛構犯罪事實。至於行為人是否也捏造了有罪證據,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如果行為人捏造的事實只是一般違法行為、不道德行為或者其他錯誤事實則不構成本罪。
(2)誣告陷害行為必須向有關機關或者人員告發,或者採用了足以引起司法機關追究活動的方法。告發的具體形式多種多樣,可以是直接告發,也可以是間接告發;可以是口頭告發,也可以是書面告發;可以是署名告發,也可以是匿名告發。
(3)誣告陷害行為必須指向特定的人。也就是說,構成本罪必須有特定的對象,如果沒有特定的誣告陷害對象,而只是虛報案情,沒有明示或者暗示是誰作的案,不構成本罪。誣告陷害行為,情節嚴重的,才構成犯罪,否則不構成犯罪。
(摘自《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權利罪與侵犯財產罪》,盧培偉主編,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頁。)
2.誣告陷害罪的客觀方面之一是捏造犯罪事實,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虛假告發
這是誣告陷害罪的本質特徵。首先,要有捏造犯罪事實的行為。因為只有捏造犯罪的事實,才有可能對被誣陷者追究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沒有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而是捏造一般的事實,則不構成本罪。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者有關單位作了虛假告發。這是構成誣告陷害罪的前提條件。行為人雖有捏造他人犯罪事實的行為,如果沒有進行告發,其誣陷的目的就無法實現,因而也不構成誣陷罪。告發的形式很多,有書面的,有口頭的;有署名的,有匿名的;可以投信告發,也可以當面告發;可以向司法機關告發,也可以向有關單位告發。不論採用哪種形式告發,只要是實施了告發的,就可能構成誣告陷害罪。再次,告發必須有特定的對象。這個特定的對象就是「他人」。所謂他人,是指自然人,而不是法人。被誣陷者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也可以是一般群眾,還可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法律對所有公民的人身權利都給予保護。被誣陷的特定對象必須明確,一般是有名有姓的,但並非要以指名道姓作為先決條件。如果通過告發的事實可以明顯地看出行為人是在誣陷誰,即使沒有點名,也應以誣陷論罪;如果行為人只是泛泛地捏造了某種犯罪事實,而沒有對任何人進行指控的,則不構成誣告陷害罪。因為沒有特定對象的告發,不可能引起刑事追訴,自然也就談不到對公民人身權利的侵害。
(摘自:《刑法罪名精釋(第四版)》,周道鸞、張軍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3年出版,第559頁。)
3.誣告陷害罪與錯告、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
(1)本罪與錯告的界限。本條第3款規定: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款規定。所謂錯告,是指錯誤地指控他人有犯罪事實的告發行為。所謂檢舉失實,是指揭發他人罪行,但揭發的事實與實際情況完全不符或部分不符的行為。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這就把誣告與錯告在性質上清楚地區別開來了。誣告與錯告,在主觀方面有著質的不同:前者是明知自己告發的是捏造的犯罪事實,並作虛假告發,屬於犯罪行為;後者則是由於情況不明,或者認識片面而在控告、檢舉中發生差錯。由此可見,是否具有誣陷的故意,是區分誣告與錯告的最基本標誌。
(2)本罪與一般誣告陷害行為的界限。兩者都具有捏造事實、誣陷好人的特徵。但是誣陷的內容、目的和性質又各不相同:誣告陷害罪是捏造事實,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處罰,而一般誣陷行為僅限於捏造犯錯誤的事實,其目的只是使他人受到某種行政紀律處分。因此,從性質上講一個是犯罪,一個是違法。對一般誣陷行為,可根據不同情節和後果,分別給予行政處罰、紀律處分或者批評教育。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周強、李少平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301頁。)
4.誇大他人犯罪情節行為構成誣告陷害
誣告陷害罪的立法主旨在於禁止捏造事實誣告他人,以保證公民不被錯誤地追究刑事責任,同時維護司法機關的正常秩序。在他人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的情況下,被害人誇大他人犯罪造成的損失,這種行為會使原犯罪嫌疑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根據由輕罪轉變為重罪,使其遭受的刑事處罰超出原本應承擔的刑事責任限度。這同樣是對他人人身權利的嚴重侵犯,更何況,即便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權利也不容隨意侵犯。正如有學者所言,捏造整個完整的犯罪事實使他人受到從無到有的刑事處罰,固然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同樣,誇大部分犯罪事實使他人受到從小到大的刑事處罰,無疑也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利。此外,誇大犯罪損失的行為無疑幹擾了司法機關對原犯罪嫌疑人的正確處理,容易造成錯案,也影響到司法機關的正常工作秩序。因此,客觀上誇大犯罪造成的損失,捏造部分犯罪事實,主觀上意圖使他人受到更重的刑事責任追究,這種行為同樣符合誣告陷害罪的構成要件,成立誣告陷害罪。
(摘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案典(中)》,周強、李少平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出版,第1298頁。)
法信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1997年修訂)
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