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報案時故意誇大犯罪事實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2021-02-08 麗江刑辯律師郜雲

誣告陷害罪

罪名簡析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作虛假告發,意圖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為。這裡的"他人",是指所有的第三人,既包括一般的幹部、群眾,也包括正在服刑的罪犯和其他在押的被告人和犯罪嫌疑人。誣告陷害他人,必須是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如果不以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為目的而捏造事實誣告的,如以敗壞他人名譽、阻止他人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等為目的而誣告他人有違法或不道德行為的,不構成本罪。

構成要件

誣告陷害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和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首先,必須捏造犯罪事實,即無中生有、栽贓陷害、借題發揮把杜撰的或他人的犯罪事實強加於被害人。其次,必須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或者採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機關的追究活動,告發方式多種多樣,如口頭的、書面的、署名的、匿名的、直接的、間接的等等。再次,必須有特定的對象。最後,由於本罪規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一章中,故誣告自己犯罪的,不成立本罪。

誣告陷害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並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即可構成,但是,如果主體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還要從重處罰。本罪的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誣告陷害他人的行為,導致被害人成為刑事偵查的對象或捲入刑事調查或刑事訴訟就構成犯罪既遂。被誣告人是否因此受到刑事處罰,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實,一向有關機關或單位告發就會產生被告發人遭受刑事追究的危害後果,但仍決意為之,並且希望這一危害結果發生。

量刑標準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本罪的,從重處罰。

罪界認定

與誹謗罪的界限

二者的共同點表現在都是捏造事實,而且誹謗罪也可能捏造犯罪事實。它們的主要區別是;

1、客體要件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公民的人身權利;後者侵犯的是公民的名譽。

2、主觀方面不同:前者的目的是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後者的目的是破壞他人名譽。

3、客觀行為不同:前者是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通常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後者是捏造有損他人名譽的事實,散布於第三者或更多的人,但不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如果行為人雖然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實,但並不告發,而是私下散布,旨在損害他人名譽,就構成誹謗罪。

      這裡要探討的是三個情形:

      (1)A得到被害人B的承諾,對B進行誣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2)A誣告虛無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3)A向外國司法機關誣告中國公民B,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關於誣告陷害罪的法益,存在如下幾種觀點的爭論,相應的會產生不同的結論。            1、人身權利說,其認為誣告陷害罪是為了保護被誣陷人的人身權利。據此,上述第一、第二兩種情形都不成立誣告陷害罪,但第三種情形則成立誣告陷害罪。這也是命題人的個人觀點。

      2、司法(審判)作用說,其認為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是為了保護國家的司法作用,尤其是審判作用或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換言之,即使誣告行為沒有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但只要妨害了客觀公正的司法活動本身,就可以成立誣告陷害罪。據此,上述第一、第二種情形都成立誣告陷害罪,但第三種情形則不能成立誣告陷害罪。

      3、擇一說,其認為刑法規定誣告陷害罪既是為了保護公民的人身權利,也是為了保護司法作用。換言之,只要誣告陷害行為具有其中一種性質,該罪就能成立。據此,上述三種情形都成立誣告陷害罪。

      4、併合說,其認為只有既侵犯公民的人身權利,又侵犯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才能成立誣告陷害罪。據此,上述三種情形都不能成立誣告陷害罪。

誣告陷害典型案例

  案例一:

  李某,黨員,某鄉政府幹部。

  2017年3月以來,李某因在鄉政府報銷個人費用遭到會計杜某的拒絕,心生怨恨,於是編造杜某違反廉潔紀律及貪汙數千元公款的問題,通過多次郵寄匿名信的方式向縣級紀檢監察機關舉報,意圖對杜某造成不良影響,甚至受到黨紀追究。

  報經市紀委監委批准,指定該縣紀委監委對李某涉嫌誣告陷害開展核查。經查,李某所反映情況不屬實,並存在主觀惡意,致使被舉報人一度被調離工作崗位,正常生活受到嚴重影響,承受巨大精神壓力。李某的行為違反了政治紀律,已構成誣告陷害違紀行為。2019年3月,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李某的黨紀責任,給予其留黨察看處分。

  案例二:

  張某,黨員,某事業單位正科級幹部。

  2013年12月以來,張某通過一信多投方式匿名舉報,惡意捏造相同內容的舉報信多達數百件次,意圖誣告他人。數十名受誣告對象中既涉及廳局級、縣處級領導幹部,也包括一般公職人員。

  經該市紀委監委指定,張某涉嫌誣告陷害一案由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辦理。市紀委監委派駐市公安局紀檢監察組與公安機關成立聯合專案組進行調查。

  經查,張某故意捏造事實向紀檢監察機關和司法機關進行虛假告發,惡意舉報,意圖使他人受到黨紀處分和刑事追究,其捏造的事實既涉嫌違紀,同時也涉嫌犯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誣告陷害他人,情節嚴重的,構成犯罪。2019年7月,張某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該市某區人民檢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同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處分條例》總則紀法銜接條款,追究其黨紀責任。

  案例三:

  B某,某高校重點實驗室副主任。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長,國家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擁有教育部「長江學者」創新團隊帶頭人、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等多個頭銜。但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多次收到涉及A某的舉報,舉報的時間節點多為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內容多反映A某涉嫌貪汙科研經費、論文抄襲等問題,並稱A某與多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經紀委監委調查,舉報信反映的內容均不屬實。同時,紀委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匿名舉報信均系從該高校附近郵局發出,且從舉報內容和字跡判斷,有可能是同一人所為。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進行技術鑑定後發現,所有匿名舉報信均為A某所在實驗室另一名副主任B某所為。後經進一步查實,B某因與A某存在學術分歧,且對A某佔有大量科研資源心存妒忌和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實,以匿名虛假舉報的方式對A某進行報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六十四條明確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監察工作中,這主要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無中生有,捏造或虛構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其受到黨政紀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礙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本案中,B某在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進行誣告,目的就是為了阻止A某得到獎勵、提拔和敗壞其名譽。B某的行為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應當嚴格依紀依法依規進行處置。

  案例四:

  趙某,某村農民。

  2017年8月至12月期間,趙某為發洩個人私憤,捏造杜撰了其所在村黨支部書記高某私吞公款,挪用救濟款物以及非法佔用土地並造成土地大量毀壞等犯罪事實,編寫了「黑內幕」「劉文彩式的書記高某」等誣告材料,向中央、省、市、縣四級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作虛假告發。此外,還編寫印製了「喚醒全體村民的一封信」等材料,在其所在村內散發、張貼。對高某的身心造成了極大傷害,影響惡劣。

  經查,趙某反映高某違紀違法等問題,均不屬實。趙某反映的問題均為其個人捏造,杜撰,其意圖主要是為發洩私憤,達到使高某受到黨政紀處分和被刑事追究的目的。趙某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2018年12月,趙某被公安機關刑事拘留,2019年1月批准逮捕。

  案例五:

  宋某,某市普通市民。

  2014年6月起,宋某多次向市、區兩級紀委、黨委政法委、檢察院等單位領導發送舉報信息,稱區法院工作人員孫某、李某剋扣、截留其判決執行款。

  區紀委對孫某的署名舉報進行了核實。經查,未發現孫某、李某存在剋扣、截留執行款項的行為。宋某向紀檢監察機關反映的問題完全是其個人主觀臆斷,惡意捏造形成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發洩對法院判決執行的不滿。通過進一步調查了解,涉及宋某的民事訴訟判決已全部執行完畢,宋某亦向法院出具結案證明。

  宋某故意捏造事實、散布謠言,誣告陷害審判人員,惡意詆毀司法機關公信力,其行為已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誣告陷害罪。市人民檢察院對宋某依法提起公訴,後經法院審理,認定宋某捏造犯罪事實、意圖陷他人於刑事追訴之中,造成惡劣社會影響,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判處宋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編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頒布實施已經半年。學習好、宣傳好、執行好監察法,是各級紀委監委的重要任務,是對廣大紀檢監察幹部忠誠履職、乾淨擔當、做好工作的必然要求。中央紀委國家監委網站推出《案例解讀監察法》系列報導,結合半年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學法用法實踐,通過「案例事例+分析點評」的方式,以案說法,幫助大家更好地學習領會、貫徹落實監察法。  

  【案例】  

  A某系某高校副校長,國家某重點實驗室副主任,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擁有教育部「長江學者」創新團隊帶頭人、國家新世紀百千萬人才等多個頭銜。但近年來,紀檢監察機關多次接到涉及A某的匿名舉報,舉報的時點多為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內容多為反映A某貪汙科研經費、論文抄襲等問題,並稱A某與其多名女學生有不正當男女關係。

  經紀委監委調查,舉報信反映內容均不屬實。同時,紀委監委在調查中發現,絕大多數匿名舉報信均系從該高校附近的郵局發出,且從舉報信內容和相關字跡判斷,有可能是同一人所為。紀委監委依法提請有關機關進行技術偵查後發現,所有匿名舉報信確實均為A某所在實驗室的另一名副主任B某(中共黨員)所為。

  後經進一步查實,B某因與A某存在學術分歧,且對A某佔有大量資源一直妒忌、心懷不滿,並逐漸產生怨恨,遂多次捏造事實,以匿名虛假舉報的方式對A某進行報復。針對此情況,紀委監委在查實B某誣告陷害A某事實的基礎上,依紀依法對B某進行嚴肅處理。

  【解讀】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我國憲法和法律均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和檢舉權,對於錯告或檢舉失實的,一般不追究法律責任,但對於主觀上存在惡意並實施了誣陷行為的,則應依法給予相應處理。根據法律規定嚴肅查處誣告陷害行為,不僅有利於保護公民正當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權,倡導正確的價值觀念和良好的社會風氣,而且有利於及時為受到不實反映的黨員幹部澄清正名、消除顧慮,引導幹部爭當改革的促進派、實幹家,專心致志為黨和人民幹事創業、建功立業。

  監察法第六十四條也明確規定,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依法給予處理。在監察工作中,這主要是指控告人、檢舉人、證人無中生有,捏造或虛構事實,告發陷害監察對象,意圖使其受黨紀政務處分或者刑事追究等行為,既包括以使監察對象受刑事追究為目的,也包括以敗壞監察對象名譽、阻止監察對象得到某種獎勵或者提升為目的而誣告其有違法違紀行為。本案中,B某因對A某心懷不滿、產生怨恨,在A某獲獎公示、提拔推薦等關鍵時期進行誣告,目的就是為了阻止A某得到獎勵、提升和敗壞其名聲。對於此種行為,紀檢監察機關必須依紀依法作出嚴肅處理。實踐中,對於控告人、檢舉人、證人誣告陷害監察對象的,應當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是黨員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黨紀責任。特別是控告人、檢舉人、證人捏造事實誣告陷害監察對象,可能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的規定。本案中B某明顯屬於捏造事實誣告陷害,應當嚴格依紀依法進行處置,如涉嫌犯罪,應由公安機關根據有關規定立案偵查。

——摘自方正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案例解讀》

誣告陷害罪認定規則整理

法律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實踐認定

 

1.「誣告陷害」的對象為「他人」,這裡的他人不僅包括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也包括沒有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或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犯罪的,仍然構成誣告陷害罪。

 

2.「誣告陷害」罪中的「捏造事實」應僅指無中生有,任意虛構和編造根本不存在的犯罪事實的情形;至於司法實踐中常見的行為人借題發揮,擴大事實,將他人的不道德行為、錯誤行為或違法違紀行為等非犯罪事實擴大或上升為犯罪事實;或把構成輕罪的事實誇大成為構成重罪的事實的行為,不宜包括在「捏造事實」之內。(《刑事審判參考》第95號案例)

 

3.「誣告陷害」的虛假告發行為,應當足以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究。告發內容不相對具體,不能引起公安、司法機關刑事追究的,不成立本罪。

 

4.「誣告陷害」罪必須有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目的,明知自己的誣告行為不可能被司法機關認定為犯罪受到刑事處罰,但明知會使他人受到刑事拘留、逮捕的,仍然成立本罪。

 

5.行為人因懷疑公安人員辦案不公,連捏造犯罪事實向有關機關告發,意圖使公安辦案人員受到刑事追究,導致有關機關對該辦案人員啟動調查程序,對其工作、生活造成嚴重影響的,構成誣告陷害罪。                        

【審判規則】  

行為人在其數額較大的錢財被他人盜竊後,本應通過正常途徑解決。但行為人缺乏法制觀念,圖謀報復,故意捏造數額特別巨大的錢財被盜,並用捏造出的誇大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構成誣告陷害罪。 

【關 鍵 詞】

刑事 誣告陷害 數額較大 盜竊 正常途徑 法制觀念 報復 數額特別巨大 犯罪事實 虛假告發 刑事追究 情節嚴重

【基本案情】

1999年10月23日晚,蔡X(女,三十歲,另案處理)在金X家的臥室內,從金X的手包中盜走人民幣5 000元。案發後,金X夥同其妻趙X(女,三十三歲,已判刑)向公安機關謊報被盜人民幣65 200元,並指使安X(男,三十六歲,另案處理)為其作偽證。 

公訴機關以金X犯偽證罪,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行為人在其數額較大的錢財被他人盜竊後,向司法機關虛假告發,故意捏造數額特別巨大的錢財被盜的事實,情節嚴重,此種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誣告陷害罪。

【審判結果】

一審法院判決:金X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檢察機關不服一審判決,以一審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

二審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審判規則評析】

誣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行為。本按中,金X在其數額較大的錢財被他人盜竊後,本應通過正常途徑解決。但金X缺乏法制觀念,為圖報復,與他人共謀,故意捏造數額特別巨大的錢財被盜,用捏造出的誇大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因偽證罪只能由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構成,故金X的行為構成偽證罪。 

【適用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 捏造事實誣告陷害他人,意圖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犯前款罪的,從重處罰。

不是有意誣陷,而是錯告,或者檢舉失實的,不適用前兩款的規定。

【法律修訂】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二)》(2001年8月3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三)》(2001年12月29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四)》(2002年1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五)》(2005年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5.《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2006年6月29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2009年2月28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7.《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2011年5月1日生效)將《刑法》修改。本案例適用的第二百四十三條內容沒有變更。

【法律文書】

刑事起訴狀 公訴意見書 辯護詞 刑事答辯狀 刑事抗訴狀 刑事一審判決書 刑事二審裁定書

【效力與衝突規避】

參考性案例 有效 參考適用

 

金X誣告陷害案

 

【案例信息】

【中 法 碼】刑法分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誣告陷害罪 (S10181) 

【罪    名】 誣告陷害罪

【判決日期】 2000年11月30日 

【權威公布】 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審判第一、二庭《刑事審判參考》2001年第4輯(總第15輯)收錄 

【檢 索 碼】 P0815++192MM++++0400C 

【審理法院】 XX人民法院 

【審級程序】 第二審程序

【抗訴機關】 XX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 金X 

 

【裁判文書原文】  (如使用請核對裁判文書原件內容) 

《刑事裁定書》

抗訴機關:XX人民檢察院。

原審被告人:金X,男,1963年5月14日出生,無業。因涉嫌犯偽證罪,於2000年7月5日被逮捕。

2000年9月8日,X區人民檢察院以被告人金X犯偽證罪,向X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XX人民法院審理XX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金X犯偽證罪一案,於2000年9月25日作出刑事判決。XX人民檢察院不服,提出抗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公開審理查明:

1999年10月23日晚,蔡X(女,30歲,另案處理)在被告人金X家的臥室內,從金X的手包中盜走人民幣5000元。案發後,金X夥同其妻趙X(女,33歲,已判刑)向公安機關謊報被盜人民幣65200元,並指使安X(男,36歲,另案處理)為其作偽證。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金X在其數額較大的錢財被他人盜竊後,本應通過正常途徑解決,但其缺乏法制觀念,為圖報復,與他人共謀,故意捏造數額特別巨大的錢財被盜,向公安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使他人受到更為嚴厲的刑事追究,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應予懲處。X區人民檢察院起訴書認定事實清楚,提供之相應證據亦無不當,但指控其犯有偽證罪定性不準。考慮金X認罪態度較好,本案事出有因,其所誣陷之事實未給他人造成實際之後果,可酌予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一款之規定,於2000年9月25日判決如下:

被告人金X犯誣告陷害罪,判處拘役四個月。

原審宣判後,X區人民檢察院以一審判決「定性不準,適用法律錯誤,量刑畸輕」為由,提起抗訴。

XX人民法院經公開審理後認為:原審被告人金X為報復他人,用捏造出的誇大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作虛假告發,意圖加重他人的刑事處罰,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依法應予懲處。因偽證罪只能由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員構成,故抗訴機關關於原審被告人金X的行為構成偽證罪,不構成誣告陷害罪的抗訴意見不能成立。原審人民法院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於2000年11月30日裁定如下:

駁回抗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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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7日,無錫市新吳區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並當庭宣判被告人嶽惠芳、周曉偉誣告陷害罪一案。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嶽惠芳系蘇州市某園林綠化建設有限公司無錫分公司負責人。2017年5月,該公司中標無錫市某經濟開發區景觀綠化項目並進行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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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原標題:《關於依法處理在掃黑除惡專項鬥爭中歪曲捏造事實誣告濫訴等行為的通告》掃黑除惡專項鬥爭開展以來,全市廣大人民群眾積極踴躍舉報涉黑涉惡線索,為依法嚴懲黑惡勢力犯罪、「破網打傘」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取得了階段性成果。
  • 查處誣告陷害行為的思考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組織部門、信訪部門加強預防和查處誣告陷害的常態化協作配合工作機制,強化部門信息互通,努力形成治理合力。分類處置,探索簡易處置機制。對明顯屬於事實不清,反映問題不具體、可查性不強,多次就同一問題重複舉報的,予以暫存或了結。對於有事實依據的檢舉控告,按照初核方式調查處置。
  • 誣告陷害一線民警獲刑一年
    中國警察網訊 6月16日,蘄春縣人民法院依法對蘄春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孫某某誣告陷害案進行公開審理並當庭宣判:孫某某犯誣告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這是在《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為受到不實舉報幹部澄清正名工作辦法》《湖北省紀檢監察機關查處誣告陷害行為工作辦法》實施以來(2020年3月15日開始實施),全省首例因誣告陷害黨員幹部獲刑的案件。
  • 海豐縣嚴肅查處一起誣告陷害行為,判處有期徒刑7年
    海豐交友群.爆料 添加小編微信:HFDMT5202018年8月31日,經海豐縣人民法院判決,簡祥彬因無視國家法律,捏造犯罪事實誣告陷害他人
  • 罪輕辯護:強調被害人過錯
    需要注意的是,判斷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與被害人的過錯行為是否有因果關係,不能僅憑被告人自稱,應當按照常情、常理、正常思維去判斷。有的被告人思維或者行為偏激,做出常人不可理解的行為,就不能將過錯強加於被害人。
  • 男子投機取巧害人終害己 涉嫌誣告陷害被依法刑事拘留
    (通訊員楊慧蘭)弟弟與人打架,哥哥想去幫忙而被人阻攔,於是到公安機關報案,謊稱自己被人打骨折,還多次要求公安機關追究相關人員刑事責任並對其予以賠償。經過公安機關調查,最終他被依法刑事拘留。12月21日,涉嫌誣告陷害的該男子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
  • 無錫依法查處兩起捏造事實誣告陷害公職人員案件
    2020年10月11日,嶽惠芳、周曉偉因涉嫌誣告陷害罪,被無錫市公安局新吳分局立案偵查並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5日,陸欣因對他人誹謗,被宜興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當他得知該領導可能提拔的消息後,自認為機會來了,決定捏造事實寫舉報信「壞他的事」。洩私憤不擇手段,「策劃」場景捏造「真相」惡意誣告蓄意捏造事實誣告,如何看起來更真實?嶽惠芳、周曉偉動足了歪腦筋,「策劃」收集了有場景、有細節、有圖像的「證據」。
  • 其行為是否會構成犯罪?
    恐嚇罪,是指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恐嚇他人,對他人的安全產生危險的犯罪行為。再我國刑法當中並沒有以「恐嚇罪」命名的刑法條文,但實際上有其它條款做了對恐嚇行為的治安處罰和刑事處罰,具體內容我們一起來閱讀下文了解。
  • 【百姓事,身邊法】故意幫助犯罪嫌疑人掩蓋罪行作偽證、假證,構成...
    【裁判要點】出於故意幫助犯罪人掩蓋罪行,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向司法機關提供虛假證明的行為,對司法機關的正常活動構成了侵犯,所掩蓋的是犯罪分子的全部犯罪事實,或是犯罪分子的主要罪行的,構成包庇罪;是為犯罪分子掩蓋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的,構成偽證罪。
  • 陳俊秀:故意殺人罪中被害人過錯的認定
    二、故意殺人罪中被害人過錯的概念生成與構成要件犯罪情節是適用刑罰的基礎,是具體案件決定從嚴或從寬處罰的基本依據。同時,被害人過錯情節在故意殺人罪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死刑的限制適用具有重要作用。我國刑法對被害人過錯雖未明確規定,但在刑法理論、司法文件和實踐中,被害人過錯作為一個酌定從寬量刑情節,得到普遍的承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