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右為陳城律師)
日前,陳某等人專程來到我所,將精心製作刻有「正氣睿智 反敗為勝」的紅木牌匾,送到我所江志東、陳城律師手中,對兩位律師在辦案過程中的專業表現、敬業精神表示深深的謝意,並對兩位律師的勇氣和能力、正氣和睿智給予了高度讚揚。
陳某等四人在2013年間共同承包了某項工程,並以T公司名義進行施工。其間,T公司因對外擔保、投資規模過大等致使資金鍊斷裂,帳戶被多家法院凍結,導致陳某等人的工程款不能到位,工程一度被迫停工。經政府多部門協調,以專款專用的方案解決了涉案工程款收支問題。後經陳某等四人的努力,工程順利完工。工程完工後,卻拿不到工程款,陳某等四人起訴發包人及T公司,經法院調解,由發包人直接向陳某等四人支付工程餘款。就在陳某等四人準備用該筆款項支付人工費、材料費等工程費用時,突然發現自己的銀行帳戶被凍結了。原來,債權人胡某以T公司與陳某等四人惡意串通、損害其債權為由,向法院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並申請法院保全陳某的帳戶。一審法院認定陳某等四人主張為涉案工程的實際施工人證據不足,工程款應為T公司所有,進而判決撤銷了該院作出的民事調解書。陳某等四人不服一審判決,慕名找到我所江志東、陳城律師,要求委託代為上訴。
經江律師、陳律師全面了解案情後,確定了上訴思路,與團隊其他四位律師對涉案工程的鋼筋工、水泥工等十二個施工班組負責人作了詢問筆錄,搜集施工中與分包方、材料商等人籤訂的各式合同,梳理陳某等四人投入涉案工程的各項資金憑證,通過查閱監理例會紀要、施工日記等資料,從中找出陳某等四人實際參與施工管理的資料;還走訪涉案工程的兩家監理單位和發包方,由監理單位和發包方分別出具陳某等四人為實際施工人的說明。
一切準備就緒後,江律師、陳律師代表陳某等四人向台州中院提出了上訴並提交了新證據,提出胡某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無權作為原告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意見。
雖然兩位律師在二審中提交了大量的新證據並提出胡某主體不適格的主張,但二審法院仍然未採納上訴主張及新證據,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雖然陳某等四人對二審判決結果感到失望,但對兩位律師所做的努力仍給予了高度的肯定及表達了充分的信任。經過深思之後,陳某等四人繼續委託江律師、陳律師向浙江省高院提起再審申請。
就在再審期間,胡某等人仍不罷休,向當地公安機關舉報陳某等四人涉嫌虛假訴訟,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當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後,對案涉工程的所有人員進行了調查取證,最後得出的結論與兩位律師在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反映的事實完全一致,即陳某等四人為涉案工程實際施工人,不構成虛假訴訟。
江律師、陳律師了解到這個情況後,立即電話向浙江省高院法官作了匯報,並專門帶上所有的案件資料到浙江省高院當面向法官反映涉案工程的相關情況,回答了法官的一些提問。代理律師特別強調了兩點:一是胡某不屬於《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第三人,無資格提出第三人撤銷之訴;二是請法官務必向當地公安機關了解陳某等四人涉嫌刑事犯罪的調查情況。
高院法官採納了兩位律師的建議,親自走訪了當地公安機關等部門,對涉案情況作了調查。不久後,高院就作出了指令台州中院再審的裁定。
台州中院經過再審,全面採納了兩位律師在原二審中提出的觀點,於2020年9月底作出裁定撤銷原一審、二審判決。
至此,陳某等四人的冤屈終得昭雪,正義終得伸張。
接到勝訴裁定後,陳某等四人非常激動,表示工程做了兩三年,沒想到討工程款卻一討就是四五年,差點還因被誣告招來牢獄之災。官司打到現在已經不是錢的問題了,這口氣一直憋著讓人難受,現在終於舒坦了。非常感謝江律師、陳律師的敬業、睿智,為他們討回了公道,伸張了正義,捍衛了法律的尊嚴。
陳某等人表示,江律師、陳律師在代理過程中盡職盡責,搜集證據及時充分,憑藉專業的法律服務水平維護了他們的合法權益。希望藉助這塊牌匾表達對兩位律師的感激之情。
一塊牌匾、一面錦旗、一封表揚信,不僅僅是一份信任,更是一種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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