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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1902年12月,清末思想界的巨子梁啓超在《新民叢報》上發表了一篇很有影響的時論——《禁早婚議》。在這篇文章的開頭一段,他以「筆鋒常帶感情」的風格果斷地寫道:
中國婚姻之俗,宜改良者不一端,而最重要者厥為早婚。
在社會進化論的視角下,梁啓超將世界不同民族以婚齡為標準納入一個由低到高排列的文明序列,即印度-中國、日本-歐洲(其中又以條頓民族為最)。他的根據是:「社會學公理,凡生物應於進化之度,而成熟之期,久暫各異,進化者之達於成熟,其所歷歲月必多,以人與鳥獸較,其遲速彰然矣!雖同為人類,亦莫不然。劣者速熟,優者晚成,而優劣之數,常與婚媾之遲早成比例。」「婚嫁之遲早,與身體成熟及衰老之遲早,有密切關係,互相為因,互相為果。」也就是說,婚齡與身體成熟、衰老的節奏相合,早熟早衰者早婚,晚熟晚衰者晚婚;後者較前者文明程度高。在同一個民族之內,「居於山谷鄙野者」婚齡較「都邑之民」為低,其文明程度也就前者低於後者。文明程度高低與婚齡遲早之間的關係是因果相應,絲毫不容假借。接著,他從「害於養生」、「害於傳種」、「害於養蒙」、「害於修學」、「害於國計」五個方面對中國傳統社會的早婚痛下針砭,辭鋒犀利,影響深遠,奠定了此後多年間同類論述的思想基調。
梁啓超
在清末,梁啓超並非最早或惟一一位論述早婚弊端的,在他身後,有許多類似的調子以或強或弱的聲音在思想界迴蕩。比如嚴復在《保種餘義》裡斥責「亟亟於婚嫁」造成種弱、家累、國衰的惡性循環。再如被研究者稱為清末論述婚姻問題「堪稱重要文獻」的力作的陳王的《論婚禮之弊》(1904年)、履夷的《婚姻改良論》(1911年),也都論述到了早婚與婚齡問題。
1906年,正在上海上學的少年胡適,在十裡洋場新學瀰漫氛圍的薰陶下,在一篇題為《真如島》的章回體小說裡,藉著新式人物孫振武的口吻說:「我的志向,本想將來學些本事,能夠在我們中國做些事業。從小看見人家少年子弟,年紀輕輕的,便娶了妻子,自此以後,便終日纏綿床蓐之間,什麼事業都不肯去做,後來生下兒女,那時一家之中吃飯的人一日一日的多起來,便不得不去尋些吃飯的行業來做,那還有工夫來讀什麼書求什麼學問麼?」在這一回結束以後,作者唯恐讀者對他借著藝術形式負載的思想理解得不深不透,乾脆站出來,發了一通議論,把早婚與近親結婚又狠批了一頓。
清末的思想界,新學的勢力還很單薄,這些與「早婚早育」「多子多福」的傳統倫理價值觀念相悖的「異端邪說」如同曠野的呼聲,寂寞而缺乏迴響。要等到中國社會轉型的進一步發展,一個工業化的社會前途在望,一個負載新學的新知識群體逐漸成長起來,略具雛形時,這種「異端邪說」才獲得它生根發芽的社會土壤。
1910年代廣闊的中國鄉村社會,還是「春風」無法抵達的一道「玉門關」,即便在城市社會,早婚者還比比皆是。但是,新的現代化城市的成長,新式教育的日漸普及,一批處在創業或求學期的青年人卻實實在在地感受了早婚帶來的苦惱。他們的聲音必然要藉助於媒介的力量表達出來。五四新文化運動時期,執進步輿論界牛耳的《新青年》雜誌有多篇文章討論到了早婚與婚齡問題,在其他報章雜誌上,這方面的文章也逐漸多了起來。討論文章的發表,在1910年代年代初見潮頭,二三十年代的討論學理性大大增強,相關著述非常密集,出現了一個小小的高潮。
以往學術界關於近代早婚與婚齡討論的言論性材料的論述,基本上被容納在以下兩種研究文獻之中:一是近代婚姻史、婦女史、陋俗文化研究;二是早婚的社會史研究。這些言論所包含的豐富內容,應該而且完全有條件單獨的加以處理。本文將對清末至1930年代初期這方面的材料做些分析,想看看這些知識界的「新潮人物」說了些什麼,怎麼說的,他們的言說對於中國社會的轉型具有什麼意義。
一、「早婚」話語的出現
婚齡是一個中性的、不帶價值判斷的用以測量婚姻年齡數值的概念。而「早婚」、「晚婚」、「遲婚」之類概念往往包含了論述者明顯的價值判斷。換言之,「早」、「晚」、「遲」都是相對的概念,在不同時代、不同地域有不同的標準。在世界範圍內,十八世紀以前,男18歲、女16歲結婚是完全正常的,今天則成為不折不扣的早婚。那是由於傳統農業社會經濟條件下,簡單勞動力的需求較多,早婚早育為社會再生產提供了必要的勞動力準備,而近代工業社會經濟條件下,需要較長時期教育與培訓的勞動力,相應的,婚期的推遲則是一個不可避免的趨勢,兩種社會關於「早婚」與「晚婚」的標準一定是不同的。在熱帶地區,人們生理成熟期較寒帶地區來得早,婚期也相應地較早。
童婚,包括童養媳以及其他形式的童年結婚肯定屬於一種特殊形式的早婚,古今之間認定沒有什麼異議。近代的知識人對此意見完全一致,都是既認定又批判的,這一點無須多述。
中國古代也有極個別人批判早婚,在文獻中被徵引最多的是《漢書·王吉傳》。王吉上疏言早婚之失:「夫婦,人倫大綱,夭壽之萌也。世俗嫁娶太早,未知為人父之道而有子,是以教化不明而民多夭。」宣帝「以其言迂闊,不甚寵異之。」 早婚早育是儒家思想與民間倫理雙重肯定的社會行為,在這個大氣候下,即便有少數如王吉一類的「異端」言論,也是零零星星的,難以匯成一股潮流。
在近代社會的條件下看,「早婚」的「早」字就不僅僅是一個表示時間前後序列的概念,而是含有負面社會價值判斷的概念。這是由於當時中國處在急於向西方先進文明學習的過程中,在婚齡問題上,西方的現實就是中國的未來,西方文明的表徵之一就是較中國高的婚齡,中國要學習西方文明,也就只能認同西方的標準,把自己傳統社會行之已久的標準定為早婚——不文明的象徵,必欲除之而後快。中國傳統社會的婚齡標準作為一種與現代社會對立的「陋俗」話語就這樣產生了。
近代不少知識人判斷是否早婚,往往拿西方現代社會的實際婚齡(非法定婚齡)作為標尺,認為西方是正常的、文明的,而較西方早的婚齡則是不正常的、野蠻的或文明程度不高的。採取這一標準,梁啓超的《禁早婚議》是早期有影響的一個例子。此後,履夷在1911年發表的《婚姻改良論》裡說:「現今世界凡稍有文化之國,其婚姻之早,未有若中國者也。」雖然他沒有明確提到西方,但以其語氣推斷,他也在文明程度與婚齡兩者之間建立了對應關係。1917年陳華珍在《論中國女子婚姻與育兒問題》一文也重彈了印度、中國、西方三方對比的調子。他說:「邇來中國仍盛行早婚,男子年未弱冠,女子年甫十六,而父母急欲為其結婚以致心身均不能完全發育,所生兒女不克強壯,甚有夭折畸形者,貽禍子孫,為害不淺。試觀印度女子,年方十二三時,已有抱子者。年未三十,即呈衰老之象。故卒致罹滅國之禍。今中國若不打破此風,長此以往,恐不免履印度之轍矣。泰西各國,早婚之禁,載於民法。我國早婚陋習,已牢不可破,非由國家嚴行取締,決不能達革除之目的也。」
以上是幾則比較明確提出以中西對比來界定「早婚」的例子,沒有明確提出而隱含這一標準的論述更多。判斷是否「早婚」,這些近代知識人採取的是西方標準或現實需要標準,而不是歷史標準。從歷史角度來看,早婚早育,迅速增殖人口適應了傳統農業社會對大量簡單勞動力的需求,是起過積極作用的,中西社會皆然。這些近代知識人在談到西方的婚齡時,只注意到了西方的現在,而閉口不提西方的婚齡趨高是自18世紀以來才出現的現象,並不是自古皆然的(最多提到的是19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婚齡愈益提高的事實,以此來證明西方文明的愈趨愈高)。如果從當時西方先進國家尚在起作用的法定婚齡來看,其實這些國家的法定婚齡是很低的,如英國男15歲、女14歲,法國男18歲、女15歲,俄國男18歲、女15歲,最高的德國男21歲、女16歲。西方國家實際婚齡早已高於法定婚齡。很低的法定婚齡作為一種歷史的遺蹟,說明西方國家「去古未遠」。西方國家的法定婚齡之低,從中國近代知識人在文章中多次正確引用來看,他們是知道這一點的,但他們大多數似乎對此不願多作分析。相反,他們往往把問題引到另一個方向,即想藉助國家提高法定婚齡來達到同西方社會自身自然增高婚齡同樣的結果。如1920年王震東在介紹了西方法定婚齡的數據後,議論道:
上列的法定婚齡表除德國一國外,餘者似乎較早,可是他們有一種遲婚的好習慣,就是男女結婚的年齡,都是在二十歲以上,若是在二十歲以內結婚的,那簡直說是「鳳毛麟角」了。惟獨我們中國既沒有法定的年齡;一班人民又崇尚早婚的惡習,救濟的方法,應當仿效各國定出一種法定年齡……
試圖以法定婚齡來限制早婚,王震東定的標準是男25歲、女20歲,理由是按當時學制,男25歲已有專門學識,可以獨立生活、養活妻子,女20歲也有了普通教育,可以輔助男子之不足。陳華珍也表達了以法定婚齡來限制早婚的意思。他說:「我國早婚陋習,已牢不可破,非由國家嚴行取締,決不能達革除之目的也。」
王震東說中國沒有法定婚齡其實是不準確的,中國明清兩代沿用至民國初年的法定婚齡標準是男16歲、女14歲。王震東不知道這一點,一方面是由於他不專門研習法律,另一方面是由於長期以來法律規定的適婚年齡徒具空文,沒有實質的約束力。專門研究法律的趙鳳喈清楚這一點,他也希望將來能夠提高法定婚齡。同時,他又中肯地指出:提高法定婚齡,必須理論與事實兼顧,否則必致徒具空文。「我們應該知道,婚姻年齡的提高,是一個教育問題,經濟問題,不單是一個法律問題。」
1924年褚東郊在《早婚與晚婚的研究》一文中,提出判斷早婚與晚婚的標準時考慮到了較多的科學因素。他把「早婚」定義為兩性的身體還沒有達到完全成熟的時候而結婚,把「晚婚」定義為兩性在生殖機能將要消滅的時期——男40歲、女35歲以上——方才結婚。在論述早婚與晚婚的成因時注意到了西方婚齡的歷史演變以及階層差異。在分析角度上,基本擺脫了非歷史的把中西作為整體來對比的簡單化傾向。
1926年一位署名「心」的作者譯介了美國《成功雜誌》上弗力特力克(Christine Fredrick)一篇題為《美國人何以無力結婚》的論文。這篇文章介紹了美國人因經濟獨立、不依賴父母,不得不推遲婚期的情況。文章注意到了西方社會婚齡的歷史演變,也探究了其社會習俗根源。作者嚮往美國遲婚趨勢所透露出來的文明進步的信號,將自己編譯的這篇文章的標題定為《文明的進步與婚期遲早的關係》。但從其認可弗力特力克原文來看,他也擺脫了非歷史的將中西作為整體來對比的簡單化傾向。這反映了1920年代隨著對西學的了解漸趨深入,知識人的思想論說較早期作者已經成熟多了。
二、早婚是否傷身、弱種?
婚姻不只是個人的私事,而且還有其社會的、種族的意義。男女雙方締結婚姻,發生性行為,對兩個人的身體狀況會產生什麼影響;通過生育行為傳遞到下一代體質上的是什麼影響,這兩種影響疊加起來,影響的是整個種族現在或未來的品質與前途。在近代知識人那裡,這些問題被給予了較多的考慮。但是,他們的結論並不是完全相同的。
早婚作為被批判的對象,被不少知識人拿來與傷身、弱種等負面形象聯繫起來。在梁啓超的《禁早婚議》列舉的5點「早婚之害」裡,前兩點分別是害於養生與害於傳種。前者是對一己而言,後者是對後代而言。關於前者,他認為,少年男女身體未成熟時發生性行為,會斫喪元氣;而缺乏自制力,往往溺於一時肉慾之樂,而忘終身痼疾之苦,以此自戕。推個人至於民族,其結果是:「夫我中國民族,無活波之氣象,無勇敢之精神,無沉雄強毅之魄力,其原因雖非一端,而早婚亦屍其咎矣!一人如是,則為廢人,積人成國,則為廢國,中國之弱於天下,皆此之由。」關於後者,他參考了美國瑪樂斯密與日本吳文聰所著統計各書的研究,認為凡各國中人民之廢者、疾者、夭者、弱者、鈍者、犯罪者,大概早婚父母所產子女居其多數。古今名人中有人屬早婚者之子並不足以駁此論,因為他們只是特例。結論是:「故自今以往,非淘汰弱種,獨傳強種,則無以復延我祖宗將絕之祀。昔賢所謂不孝有三,無後為大,正此之謂也。一人一家無後,猶將為罪,一國無後,更若之何?欲國之有後,其必自禁早婚始。」
清末在梁氏之後批判早婚者,也談及傷身、弱種。如陳王認為:「要之,此兩事者(指早聘、早婚),一則為中國子女失權之所由,一則為中國人種日劣之大原,皆於今日社會上種族上大有關係者也。」履夷認為:「人必體魄強壯,然後乃能誕育佳兒。而當青年時代,在自身且屬弱質嬌資,以是育子,則皆孱弱之種而已。」
民初以後談及這兩點者極多,在相關文獻裡可謂比比皆是,無煩列舉。這些論述在要點上大體上沒有超出梁啓超的論述範圍,當然在強調的程度上有強弱之別。1920年代以後的論述裡多了一些新的證據。一是西方科學研究的某些支持性的結論被引證過來。如褚東郊在論述早婚有害於兩性健康時,引證了古爾柏爾博士的統計(20歲以下青年結婚者比獨身者死亡率高3℅)與挨克斯那博士的研究結果(不到25歲的青年,身心沒有完全成熟,不能結婚);在論述早婚有害於子女的體格時,除了重複引證梁啓超引證的瑪樂斯密(他譯為馬洛史密士,應為一人)的結論以外,他還引用了佛朗克對古今中外偉人中有些是早婚者子女的看法的批駁。二是,報紙雜誌上充斥著大量的當時人早婚如何傷身的具體案例或見聞,說明早婚傷身的說法,並非無根之談。筆者所見案例,倒是沒有一例談到早婚如何導致生育低劣兒童。早婚在降低種族品質上尚未得到人們日常生活見聞的驗證,為這一自清末以來流行甚廣的認識的正確性留下了一個疑點。
早婚是否必然傷身?尤其是男子20歲左右、女子17、18歲左右時結婚。平心而論,早婚傷身,只是一部分缺乏自制力的少年耽於情慾所致,並不一定所有早婚者皆有此後果。在早婚與傷身之間並不能建立確定的、必然的聯繫。關鍵看個人能否控制好自己的情慾。從理論上說,大多數少年人缺乏自制力,不能處理好這個關係,適當的強調一下早婚對於身體的可能傷害是必要的。我們看到,某些近代知識人論述的口氣基本上是斬釘截鐵,不容置疑的。這種不留餘地的論述勢必會激起反面的意見。
針對極端反早婚論者,也出現了若干肯定早婚的論調。其中有些明確申明是對當時反早婚論的矯枉過正之處不滿的,如1920年惲代英就是出於這種考慮翻譯了一位美國人主張早婚的文章。他在「譯者志」裡說:「吾國近來有識之士,方蒿目早婚之弊,極力思用言論乃至強制力以革除之,而吾今日乃介紹一主張早婚的文字,無乃太不識時務矣乎?然吾之意,每惜救弊者不揣其本,而矯枉過正者又常過其正,故深覺有公布此逆耳之言,以求有心人反省之必要。夫成人而結婚,就生理上言之,匪特無害,而且有較優長之理由。」他並不同意原作者的某些觀點,但對其正確處倒也欣然接受:「然其言早婚與進化的關係,與生理的關係,吾深信其理由充分。」1923年,安慶一中的紀裕迪就極端反早婚論發表了不同意見,甚至樹起了主張早婚的旗幟。他認為,遲婚的青年往往不能保持純潔,「未婚的青年,往往發生不正當的夫婦關係,即使不發生不正當的夫婦關係,而同性愛亦所難免。我說這些話,並不是信口開河,毫無根據,如果你們仔細地觀察一下,一定可以發見這種事實。這樣的遲婚,與早婚有什麼分別呢?依我看起來,早婚只要能稍知節制,不會有妨礙身體的健康;而遲婚實有種種惡弊,出人意料之外!」1924年王國章在《早婚與晚婚的研究》一文提出,近來主張早婚的人提出遲婚會導致某些青年的性慾不能滿足,不是手淫,便是公然宿娼,這樣既影響青年自身的身體,也影響社會秩序。社會學家潘光旦主張「適當的早婚」,理由之一便是考慮到青年的性慾應該得到滿足。他吸收了1933年出版的美國斯密士女子大學生物學教授巴歇雷(Prof. Parshley)《生殖的生物學》(The Biology of Reproduction)一書的觀點,認為性慾升華的可能性很小,人的性慾必須得到基本的滿足。他說,「近來在這方面發言的人,總是責成青年取得性知識,講求性衛生,嚴守性道德,而於青年的婚姻問題,卻恝置不問,甚至還竭力主張展緩婚姻,直可以說不諒極了。」從以上這些論述來看,相信適當的早婚能夠滿足青年蓬勃的性慾,而不致於傷身的人也不在少數。
惲代英肯定當時批判早婚論者是「有識之士」;紀裕迪主張須有職業、須限制生育,而後才可以考慮結婚;王國章注意到晚婚的社會道德後果,而不是「早婚早育」「多子多福」之類的傳統價值觀念;潘光旦從性道德考慮晚婚的不人道(其實他還從優生學的角度有所分析)。考察這些主張適當的早婚的理由,以及所主張的內容,我們不能簡單的送他們一頂逆潮流而動的大「帽子」。完全可以將他們歸入「反傳統早婚論」的思潮之中。這種觀點的發掘,說明近代反傳統早婚論不是鐵板一塊,而是有激進與溫和兩派之別。當然,所謂分派,並不是說這兩派各有其組織的聯絡和有意識的策動,而是說客觀上存在的這兩種意見在邏輯上可以做如此區分,以便我們更加全面的認識這一思潮的複雜性。
早婚者子女缺陷較多,當時雖然有若干科學研究結論可以支持,中國近代知識人也有所引證。但這一點在科學上並無定論,當時還有大量的科學研究不支持這種看法。潘光旦在《中國之家庭問題》一書裡曾引證了英國產科專家滕更(Matthew Duncan)、英國優生學家高爾頓(Francis Galton)、義大利優生學家奇尼(C.Gini)、以及愛華脫(R.J.Ewart)、馬魯(A.Marro)、卡賽爾(C.S.Castlel)、羅賓及維斯脫迦特(M.Rubin,H.Westergaard )、邁爾(Von Mayr) 、迦立艮(W.M.Gallichan)等10位科學家的研究成果,論證了早婚與遲婚在各個方面的優劣,明確否定了籠統地認為早婚產子缺陷較多的結論。
當時人口學者陳長蘅在《中國人口論》一書中批評早婚,「為夫婦者,元氣早破,身體必萎;為子女者,先天不強,後天難壯;父母兒女,兩敗俱傷;個人羸弱,種族不強」,對此,潘光旦評論道:「此種議論,大率聲韻有餘,而理解不足!」不僅如此,他還剖析了所有主張早婚導致國家、民族積弱的中國知識人的心理根源,認為那是中國人積久的自餒心理在作怪。他說:
國人患自餒心理久且深矣;自餒心之所至,至認種種不相干或不甚相干之事物為國家積弱之原因,從而大聲疾呼,以為重大癥結,端在乎是;早婚特其一例耳。
近代將早婚歸結為國家、種族積弱原因的論述非常多,幾乎佔據了早婚話語的主流。據筆者所見,對此明確而強有力的表達不同意見的,似只有潘光旦一人。
三、早婚與求學、經濟獨立的矛盾
1926年,「心」譯美國人弗力特力克(Christine Fredrick)一篇題為《美國人何以無力結婚》的論文,雙方視角的差異很能說明中國知識人關心的究竟是什麼。從翻譯出來的原文來看,原文固然肯定了婚期推遲與文明進步的對應關係,但從主要著眼點來看,簡直是一篇典型的反思遲婚弊病的文章。原文認為,文明進步在給人類帶來物質便利的同時,因人世繁華而易引起青年情慾的熱情,而在經濟上的壓迫則使情慾的滿足不得不推遲數年,「因此傷風敗俗的事層出不窮,此蓋自然的趨勢」,這對矛盾是典型的「現代病」。譯者在譯文前附言裡說美國的遲婚「在我國尚不甚顯著」,我們要學習美國的是遲婚背後青年經濟獨立的事實。在經濟上不依靠父母,自謀生計,「國無惰民,工商農士等,皆發達無量,文化亦愈有進步。此雖似理想之談,然亦確近於實理哩。」由於中西之間社會發展階段的錯位,彼此之間所考慮的問題是完全不同的:美國人已經在考慮如何避免遲婚的弊病,中國的知識人卻只選取西方人論婚齡與文明進步的關係,設法為克服遍地皆見的早婚尋找理論根據。
近代知識人主流話語對西方遲婚的認識,較側重於其積極面,對西方遲婚帶來的消極後果注意得不夠。僅僅是少數人著眼於從如何避免西方遲婚之弊討論問題。這是由於中國當時遲婚還未成為現實中普遍存在的現象,遲婚的呼聲只是在知識界的若干知識分子那裡才有一定的氣候。西方婚齡推遲的過程已經發展到相當的階段,遲婚引起的社會問題日益暴露出來,所以西方知識人開始反思如何修正社會經濟制度,來為適當的早婚創造條件。而中國當時主要的問題是早婚還相當普遍,而且已經成為許多處於學習、創業過程中青年的一大負擔,所以批判傳統早婚現象佔據了中國近代婚齡討論的主流,至於反思未來遲婚之弊,在他們看來,還是不急之務。
從筆者所搜集的言論來看,不管是激烈的反早婚者(常常也是遲婚的大力讚美者),還是溫和的主張早婚論者,無一不是中國傳統的早婚弊端的反對者。他們在自己主張的根據上,均清除了中國傳統早婚所舉的一些理由(早婚早育等),力求使自己披上現代的衣裝。他們批評傳統早婚,除了上面所舉的傷身、弱種兩條理由以外,最主要還有早婚影響個人生計與國家生計以及早婚影響學業兩點。提倡個人經濟獨立,以自己的職業所得報酬來結婚養家;延長教育期限,專心學業,培養應付社會複雜需要的能力。這兩點恰恰是成長中的現代社會公民所應具備的素質。在知識人看來,完成學業,在社會流動的階梯上佔據較高的位置,以自己的職業所得取得經濟獨立的地位,這兩點是牽連在一起、不可分割的。無論是個人經濟獨立,還是延長教育期限,都在客觀上使早婚在實踐中面臨重重困難。近代知識人鼓吹「非傳統早婚論」的社會基礎在於此,能獲得廣泛的社會反響,原因也在於此。
梁啓超在《禁早婚議》裡早就提到早婚「害於修學」、「害於國計」。關於「害於修學」,他認為:經歷小學、中學、大學的完全教育需要十五六年時間,如果以常人七八歲始就傅算起,完成學業時已在二十二三歲以外。這個時期決定了人一生的升沉榮枯,必須專心從事。「早婚者,舉其修學年齡中最重要之部分,忽投諸春花秋月、纏綿歌泣、綣戀床笫之域,銷磨其風雲進取之氣,耗損其寸陰尺壁之時,雖有慧質,亦無暇從事於高等事業,乃不得不改而就下等勞力以自贍。此輩之子孫日多,即一群中下等民族所以日增也,國民資格,漸趨卑下,皆此之由。」關於「害於國計」,他認為:「故必使一國之人,皆獨立自營,不依賴於人,不見累於人」,而早婚者往往自己尚不能自贍,一旦有了妻子兒女,還得仰給於父母,所以使得父母的經濟負擔極重,以少數生利者養一大群分利者,其結果必然導致貧窮。而且據西方統計家的調查報告,執業愈高尚者結婚愈遲,執業愈卑賤者,結婚愈早,所以可以從一人結婚之遲早,判斷其人格之高下,從一國結婚之遲早,可以覘其國運之枯榮。
清末民初呼應梁氏者極多,與前文敘述的傷身、弱種一起成為當時社會轉型時期「非傳統早婚論」最集中被提及的4條理由。如果說傷身、弱種還可以有質疑的餘地的話,那麼早婚妨礙經濟獨立和專心學業則是毫無疑義的。這兩條理由不僅僅是停留在知識人口頭的思想論說,而且更是活生生的社會現實。正是這兩個條件構成了傳統早婚現象日益失去存在合理性的社會基礎。
當時,鄉村社會中小農經濟的統治地位還未受到根本的衝擊,早婚現象還十分流行,而且沒有根本動搖的跡象。感受到早婚痛苦最深的,是那些已經早早結婚而處在學習、創業階段的學生與社會青年。所以,民國時期批判傳統早婚論的聲浪就是這批青年及其代言人呼喊出來的。
如1916年11月,《新青年》雜誌「通信」欄刊登了莫芙卿的來信,作者在信中說「今日非但中下等社會十數歲之國民,結婚者比比皆是,即在校受教育尚未畢業之學生,自十六歲以上,二十歲以下者,十分之七皆已成婚。嗚呼!吾國之為父母者,對於此蓬蓬勃勃有望有為任重責大之青年,不知養成其智育德育體育之完全人格,而反汲汲於有害無利之婚姻是急。」作者自述他自己自幼貧苦失學,來滬習商以資餬口,在「困苦萬狀」的處境下並沒有放棄學業的追求,日讀報刊,夜習英文,忽忽十年,略備了一些將來事業的基礎。作者慶幸自己沒有家庭負擔,能夠集中精力學習,比那些「成婚可憐之青年」略勝一籌。他希望思想界領袖陳獨秀能夠呼籲一下早婚之害。他說:「素仰先生以救青年為職志,一言一語,皆為青年界之晨鐘。可否將早婚之害,時時著文,宣之報端,使一斑【班】有志未婚之青年,讀之有所覺悟,得以造成其自立自由之基礎。此功德當無量也。」1920年,二十幾歲的陝西青年學生王震東慶幸自己與未婚妻未蹈早婚的覆轍,「並且覺得遲婚的益處,實在多得很」,所以寫了一篇題為《早婚應當禁止!》的文章以為呼籲。1921年,郡儀鑑於陝西中學生大半已婚,發出呼籲:陝西的男女中等學校,對於招收新生要嚴加限制,凡是結過婚的,都不許報考,要是有矇混的,查出來後永遠不許入學校。
不僅男青年感受到了早婚的痛苦,女學生由於懷孕、生育問題,對早婚痛苦的感受程度更深。女學生莎菲對戀愛、婚姻這個切身問題,採取了她所謂的陶潛「世與我而相遺,復駕言兮焉求」的不屑問的態度,她在《婦女雜誌》的文章標題上就響亮地提出「婚姻不是女學生的急務」的主張。1933年何德明在《女青年》月刊上發表了一篇小說,題為《嫁後》。小說敘述了一個名叫「雲」的女學生結婚後連續生了三個孩子,又遭丈夫虐待的故事。「星期天的清晨,一間狹長女生宿舍的東窗下,婉和蘭正在絮談二年前同學雲的事。當初雲原是個活波的女孩子,在學校裡對書本總算比誰都要忠實些。可是後來不知著了什麼魔的迷,竟就拋開書本,作夫人去了,並且不到一年也竟就很快地作了母親。在同學們都覺得驚異,以為像雲這樣有為的女學生,不應該就這般兒戲地把自己青春賣去,給男人任意去蹂躪!況且雲平日口才甚健,吐語間常以男女早婚為人生的危機,可是如今她自己竟這樣矛盾了,怎的又不叫人驚異和懷疑呢?」從「雲」的遭遇與她的這些同學的看法,我們可以看出已婚女學生的痛苦與未婚女學生的心態。
青年學生的早婚痛苦也是當時教育界人士關心的重要問題。如1916年9月10日,清華學校貼出布告:「自本學期始,凡本校學生在肄業年限內,不準婚娶,違者即認為退學,除逕行函告各生家屬外,特此通告,此布。」自那年以後,在招考章程裡便申明高等科不收婚娶學生,中等科不收訂婚學生。1922年6月,又有重禁早婚之令,並函校中各省同鄉會,組織監察早婚委員會,互相糾察。「因為這個緣故,校中現在已結婚的,可謂絕無僅有。」1923級學生吳景超在談到這些規定和措施後,讚嘆道:「此事於同學身體上,自有絕大之利益。」學校在致家長函裡說:「早婚一事,歷經多數教育家討論限制之法」,說明教育界確實很關心這個問題,並已經開始採取措施來解決問題。1920年代初期,彭允彝做北京政府教育總長時有禁止全國中學生結婚的通令。儘管這個通令的執行情況尚不清楚,像清華學校一樣厲行禁止早婚規定的學校可能還不很普遍,但是我們肯定的是,早婚妨礙修學和經濟獨立既然已經在社會上達成了廣泛的共識,它之被越來越多的學生接受就是大勢所趨了。
四、理想婚齡的期望
1902年,梁啓超重點談的是早婚之害,在文章末尾談到了他認為當時中國尚不成為社會問題的晚婚之弊。結尾一段,他寫道:「禮經曰:『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於戲!先聖製作之精意,倜乎遠哉!」 「男子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這句話究竟作何解釋,後儒各家理解差異很大。梁啓超是怎麼理解的?從通篇文章的語氣來推斷,很可能是指婚嫁的實際年齡為男30歲、女20歲。而不是較為後來通行的理解:男30歲、女20歲指的是男女的最高婚齡,男20歲、女15歲即可婚娶。1904年,陳王在批判了早婚之弊後,提出:「昔三代禮制,嘗言丈夫三十而娶,女子二十而嫁,其規定男女結婚之年齡太相懸殊,未可為法。今折中其制,男女之婚期皆限於二十五歲以後,庶乎其可矣。」總的來看,清末時期,理想婚齡的討論還沒有提到議事日程上來,不僅討論很少,而且缺乏學理性的依據。
進入民國時期以後,在批判早婚論盛行的同時,理想婚齡的討論也漸次展開,而且學理性在逐漸增強。1917年,竺可楨在《論早婚及姻屬嫁娶之害》一文引用了較多的西方婚齡的材料。他並沒有具體談理想的婚齡是多少,我們從文中只能看出他的大致意向。他說:「報紙為傳播新知識之機關,而近時執筆者,尚有鼓吹男至二九,女至二八,即須為佳人才子撮合之論,斯可嘆焉。」男18歲、女16歲結婚,看來不能讓竺可楨滿意。
1920年代開始以後,經濟獨立、學業完成作為婚娶的前提條件逐漸被廣泛接受。不少理想婚齡的提出是從這兩點立論的。1920年,王震東在徵引了各國的法定婚齡後,結合我國學制期限,提出男25歲、女20歲為理想婚齡。同年青年朱沐惠在上海《民國日報》上發表他的理想婚齡觀。他把婚齡與婚姻自由、經濟獨立、求學聯繫起來考察。他認為20歲以前不應結婚。25歲以後,可以結婚,原因是:「我假定婚姻自由,必須過了二十五歲,更有一個緣故。因為我們中學畢業以後,或入大學肄業,或在社會任事,大概到了二十五歲,都可以告一段落」,「所以我的主張,就是年齡未滿二十五歲的,不宜講什麼戀愛,不講戀愛,自然沒有什麼結婚;否則就是誤己、誤人、誤社會!」
青年學生的婚齡意願代表了他們眼中的理想婚齡。除了直接發表文章參與討論以外,更大量的青年是借著這一時期大量出現的社會調查報告來透露他們的心聲的。以下從李文海主編的《民國時期社會調查叢編》「婚姻家庭卷」(福建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中摘錄有關材料,以此來觀察青年學生對理想婚齡的期望。
1921年陳鶴琴在江浙一帶中學與大學的學生婚姻調查中調查了男生的婚齡意願,列表比較已結婚的與未訂婚的意願之不同。已結婚的主張的婚齡以17-22歲最為集中,未訂婚的以25、26、30歲最為集中。「已結婚的結婚年齡中數是18.9歲,未結婚的結婚年齡中數是24.77歲,相差5.87歲。」婚齡意願的提高說明青年學生的理想婚齡將隨著時代發展,而逐漸升高。
1922-1923年甘南引調查中學以上的青年學生及已畢業者理想婚齡顯示:313人中,120人主張19-25歲,佔39%,118人主張26-30,佔37.7%,10人主張31-35,佔3%,1人主張36-40歲,佔0.3%,不答者16人,雜答者48人。
1927年潘光旦以《時事新報·學燈》編輯部的名義進行的調查中發現:80℅以上的答案人顯然以女子20歲以上,男子25歲以上為最適當的婚齡;在男女分別上,女子之贊成遲婚較男子為甚。
1928年葛家棟對燕京大學202名男生的調查顯示:已訂婚者理想結婚平均年齡為25.69歲。未訂婚者理想結婚平均年齡為27.63歲。
1929年陳利蘭調查120名北京女大學生、女中學生的理想婚齡,結果為:20-25歲81人(24歲30人,25歲40人),26-30歲25人,31-35歲4人,雜答7人,未答3人。雜答中有些發表意見的如下:1、大學畢業後;2、等到經濟獨立時期;3、在過了求學時期。
1930年梁議生燕京大學60女生之婚姻調查,理想結婚年齡,選24、25、26歲的較多,其中又以25歲最多(24人)。另有15人主張經濟獨立後為理想結婚期。前者為女子大學畢業之時,顯示的是教育期限對婚齡的制約,經濟獨立也應與學業完成有關。兩項因素綜合起來考慮,經濟獨立與學業完成已經成為青年學生婚齡的主要考慮因素。
1930年樓兆馗對中央大學183名學生的調查顯示:結婚時期,主張在畢業後者最多,計85人,佔72.73%,主張自能負經濟的責任者在時間上說與前者相同,所以合計,兩項相加佔82.71%。
從上述社會調查來看:未婚者的理想婚齡較已婚者的理想婚齡高;女性的理想婚齡較男性的理想婚齡高。這說明社會變化得很快,知識青年在學業、事業上奮鬥的精神愈益高漲;少數女學生受到女性解放思潮的影響,已經開始急切地想擺脫傳統社會加之於女性的單一的社會身份設定。學業完成、經濟獨立已經成為絕大多數知識青年成婚的必要前提。
1920年代以後,知識人吸收了較多的西方科學研究成果來表達他們的理想婚齡,反映了時代的進步。這類材料甚多,略舉數例,以為說明。
1924年,褚東郊綜合生理學、社會學、人類學的研究成果,提出理想的婚齡是兩性身體完全成熟時期,即春機發動期以後7-8年,中國人最適宜的婚齡是男25-30歲,女20-25歲。
1928年,潘光旦主要站在優生學的立場上,提出男25歲上下、女20上下為最適宜婚齡。
《婚姻問題概論》的作者CY參考了各家科學研究成果後認為,「結婚的年齡,以在青春期後四五歲至七八歲較為適宜。」
徐寶山綜合西方各國的婚齡後認為,「結婚適當的年齡,須在男女雙方心身俱達於成熟期,判斷力和品性已經十分發達的時候。換句話說,就是在男女青春期以後四五年或七八年為最適宜。例如男性的青春期約在十七八歲的時候,女性的青春期約在十四歲的時候,那麼男子二十三四歲到二十六七歲,女子二十歲到二十三四歲為正當的結婚年齡,過早和過遲,都是有損而無益的。」
朱紀森譯介了美國學者好耐爾哈脫(Hornell Hart)的《結婚年齡與幸福》一文,該文是在對2000多個美國人結婚事件進行分析後得出的。它對理想婚齡的結論是:男29歲、女24歲。
(由於篇幅所限,此處未刊載注釋部分。感興趣的讀者後續可前往愛思想網閱讀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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