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 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戴某、戴某1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再審審查與審判監督民事裁定書
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8)閩民申10號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戴某,住福建省古田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戴某1,住福建省古田縣。
再審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戴某2,住福建省古田縣。
被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區八一路。
再審申請人戴某、戴某1、戴某2因與被申請人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南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大地財保南平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福建省寧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6)閩09民終964號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戴某、戴某1、戴某2申請再審稱,(一)二審裁定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駁回戴某、戴某1、戴某2精神損害賠償的起訴錯誤,應判令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對交通肇事犯罪侵權賠償作出了特別規定,按照該條規定應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的「人身傷亡」包括侵權責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精神損害賠償。2.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定,被侵權人或者其近親屬請求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優先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根據保險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大地財保南平支公司一審期間認可賠償款92676.4元(死亡賠償金63251元+喪葬費27117.5元),但其未及時支付保險金,應按月利率1%計利息7414.1元。請求依法對本案進行再審。
本院經審查認為,本案系因鄭某交通肇事犯罪行為致戴某死亡而另行提起的民事侵權損害賠償糾紛,爭議焦點是精神撫慰金是否應予支持。根據查明的事實,在鄭某涉嫌犯交通肇事罪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已告知戴某等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戴某等人放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二款「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單獨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賠償精神損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規定,二審裁定駁回戴某、戴某1、戴某2關於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起訴,於法有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駕駛機動車致人傷亡或者造成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賠償責任」,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只是對賠償責任作出規定,並未改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時對精神損害這一具體賠償項目不予受理的規定。因此,戴某、戴某1、戴某2主張二審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不予支持。戴某等人主張大地財保南平支公司應賠償利息的請求,超出一審訴訟請求範疇,本院不予審查。
綜上所述,戴某、戴某1、戴某2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戴某、戴某1、戴某2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黃卉靚
代理審判員 林 琳
代理審判員 俞裕銓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日
書 記 員 鍾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