奧凱弗在其頗具影響力的專著《說服》中,將「說服」定義為「一種在某種情形下通過交流影響另一個心智狀態的成功意向性嘗試,其中,在這種情形下說服者有一定自由尺度」(O』Keefe, 2002, p.5)。在這個定義中,「心智狀態」可以等同於「態度」,即「一種用某種程度的贊成或不贊成來評估對特定實體所表達的心理傾向」。 (Eagly & Chaiken, 1993, p.1)說服研究關注「態度轉變」。可是,因這種研究的實踐抱負,其最終目標不只是態度轉變,而是以行為改變為目標的態度轉變。
說服研究分布於不同領域和學科,其中就包括了交流學。大多數說服研究都是實驗性的:說服實效性研究是在系統受控條件下進行(O'Keefe, 2002,p.169)。當前發展成熟的說服理論尚且不多,更不必說存在一個普遍統一的理論了。
原則上,說服研究可以涉及對態度轉變有影響的任何交流要素。論證只是其中之一種要素。在其專著中,奧凱弗對可能決定態度轉變的一系列要素進行了系統描述:來源要素(誰試圖進行說服?)、訊息要素(進行說服時說了什麼?)以及說服對象和語境因素(在什麼情形中誰被說服?)
通過進一步觀察發現,在「訊息要素」範疇中所研究的訊息基本都是論證性的,而其他兩種範疇中所考量的要素則只是與論證間接相關。儘管如此,在調查研究中,大多數說服研究者並不承認訊息的論證特徵。說服研究幾乎沒有涉及論證理論,但論證理論也許能闡明論證類型、論證力以及理論研究中要考量的其他因素的關鍵作用。[1]
訊息要素研究可分為三種類型:「訊息結構」研究、「訊息內容」研究和「序列策略」研究。例如,訊息結構研究包括了論證順序研究。許多經驗研究已經開始考察論證排序具體方式的相對實效性,其中一種方式是層進式排序與漸降式排序。若要在這兩種對訊息中的論證排列方式中做選擇,看似意義不大:改變順序對整體說服實效幾乎沒有影響。從統計學意義上看,層進式順序只在一項研究中被證明更有說服力。當存在不重要差別時,說服效果的方向一般是但不總是支持層進式順序的,但在每個例子中,觀察到的差別是很小的(O』Keefe, 2002, p. 216)。
在其他一些訊息結構研究中,其重點放在了省略結論上:在呈現說服性訊息時,省略結論或立場是否可以算一種有效技巧呢?從直觀上看,我們似乎有理由贊成任何一種選擇(O』Keefe, 2002, p. 216)。例如,我們可以認為,明確結論是最好的呈現方式,因為這樣收訊者就比較不容易誤解訊息的要義,明確的表達可能在說服過程中起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如果交流者只提供了針對結論的前提,而收訊者不得不以自己的方式重構結論及其理由,他們也許會更容易被說服。
在一些研究中,明確的結論或推薦顯得更有說服力。這些發現的一個可能解釋是,只有當聽眾的確有能力重構想要的結論時,省略結論才具有實效。我們尚未找到太多的經驗證據對這一解釋進行糾正。奧凱弗認為,「所期望的是,對於比較聰明的聽眾和最早對倡導觀點表示贊成的聽眾來說,明確的結論或許不是成功說服的必要條件,它還可能削弱說服的效果」(O』Keefe, 2002, p.217)。對此,目前尚未找到任何支持這些說法的證據。對於明確表達的結論更具說服力的一個可能解釋是,結論被省略時往往會出現同化效應和對比效應。
同化效應和對比效應是對訊息中表達何種立場的一種感知扭曲。當收訊者感到訊息提倡的觀點比實際來說更接近其觀點時,就出現了同化效應;而當收訊者感到訊息提倡的觀點較實際而言更偏離其觀點時,則產生了對比效應。(O』Keefe, 2002, p. 218)
與訊息結構有關的另一種說服要素是訊息特殊性。訊息可能附著倡導行為的特殊性描述或具體性描述的變化而變化。對所推薦行動具有更具體描述(推薦特殊性)的訊息,比那些提供不具體的一般性推薦的訊息更有說服力。經驗研究的結果顯示,帶有用更特殊或更具體方式表述實際規定性立場的訊息,比帶有用非具體方式表述立場的信息似乎更有效。
涉及訊息內容的研究,大部分都與所用論證類型相關。一個例子就是關注單方訊息和雙方訊息的研究。在單方訊息中,論證者提出的論證可以被看成是對其結論的直接支持,而在雙面訊息中,論證者不僅討論自身的直接論證,而且也提出可能針對其結論的反論證。[2]
一般來說,在說服力上,單方訊息和雙方訊息看起來沒有什麼差別。也就是說,忽略反論證或者討論反論證,並不會得到一般性的論證優勢。儘管如此,如果出現兩種不同的雙方訊息,即訊息通過兩種方式處理反論證時,情況就比較複雜了。與單方訊息相比,這兩種雙方訊息有著完全不同的說服效果。論證者可以先提及可能出現的針對其主張的反論證,然後盡力反駁這些反論證。他們也可以只提出可能的反論證,但不進行反駁。相較單方訊息而言,有反駁的雙方訊息尤其具有說服力。而另一方面,無反駁的雙方訊息的說服力則大不如其單方訊息的論證(O』Keefe, 2002, p. 220)。
「恐懼訴求」是一種被廣泛研究的論證類型,從論證理論視角出發,它應該被看作是語用論證的一種特殊類型:收訊者應該採取具體行動,因為如果不這麼做的話,將出現可怕的後果。恐懼訴求研究的一個問題在於,「在想像恐懼訴求引起的變化時,存在兩種根本不同且很容易混淆的方法」(O』Keefe, 2002, p. 224)。一種界定恐懼訴求強度變化的方法涉及對可怕後果的描述方式,即恐懼訴求的內容,是或者用十分生動的描述方式,或者比較不生動的平淡方式。另一種方法涉及在聽眾心中實際引發的恐懼程度。
各種經驗研究的結果表明,內容比較緊張或比較生動的訊息一般確實能激發更多的恐懼感。儘管如此,影響受者的恐懼程度並非輕而易舉之事。此外,恐懼訴求程度強的訊息比內容較弱的訊息更有說服力,而且能引起更多恐懼感的訊息也比引起較少恐懼感的訊息更具有說服力(O』Keefe, 2002, p. 225)。
最後,訊息內容研究的典型範例是,涉及提供例子的實效性與提供統計分析的實效性的對比研究。在例證中,對有些例子採用的是細緻入微的描述,而在統計分析中則是結合大量的例子進行量化總結。量化的表現方式比例子所含的信息量要大。但是例證方法可能更有說服力。不幸的是,經驗研究得到的結果並不一致:一些研究發現統計分析比例證方式更有說服力,而其他研究的結果則完全相反。[3]這些相互矛盾的結果或許是因為人們在研究中,對不同訊息的論證屬性關注甚少。例如,結論的本質是描述性的還是規定性的,以及論證中所使用的論證型式都沒有被系統考慮在內。
不存在任何統一的說服理論,使得系統構建涉及論證話步實效性的一種可檢驗假設成為可能。因此,對說服論證的大多數實驗研究都具有特設性。[4]可是,也有一些例外,它們提供了說服考量,其中,最著名的要數佩蒂和卡喬波提出的「詳儘可能性模型」(Petty & Cacioppo, 1986a)。這兩位作者指出了兩類不同質的說服路徑。佩蒂和卡喬波假定,人們渴望獲得正確態度,但其說服論證過程的程度和本質,取決於他們的動機和能力。「詳盡」指的是人們對說服訊息中與議題相關的論證進行思考的程度。當情境和個體特徵能確保個人在進行議題相關思考時具有強大的動力和能力,則詳儘可能性高。因此,當收訊者遵循了涉及論證審查的中樞路徑時,這個可能性就高。[5]當精細化的動機或能力低時,態度得以形成和改變,但此時收訊者選擇的則通向了說服的邊緣路徑。用於邊緣路徑的機制包括認知機制(如啟發式加工和歸因推理)、情感機制(如經典操作性條件)和社會角色機制(如保持社會關係和良好的自我認同)(Eagly & Chaiken, 1993, p. 307)。態度改變大多由議題相關論證或中樞路徑處理過程所引起,與大多由知識線索所引起的態度改變相比,這些變化表現出更大的時間持久性,對行為更有預測性,以及對反說服具有更強的抵抗力(Petty & Cacioppo, 1986b, pp.175-176)。這意味著,論證導致更持續的態度改變。
對於具體變量是否應該被當作一個中樞機制或邊緣機制的組成部分,這總是不清楚的。在高精細化條件下,像源知識這樣的給定訊息權威可以作為論證,而在低精細化條件下,同樣的訊息可能只作為邊緣線索。這意味著,判斷訊息屬於何種路徑的決定性標準是精細化,而不是該訊息是否可以被認為是論證性的或者不是論證性的。
[1] 奧凱弗和傑克遜(O』Keefe , Jackson 1995)強調,為了提高說服研究的質量,我們有必要更加關注論辯理論。這其中一個重要的考量就是,論證質量應該通過使用受理論激發的規範進行評估。
[2] 阿姆加索(Amjarso, 2010)從語用論辯視角研究了這一問題,他借用「論證強度」這一概念,從理論上對單方訊息和雙方訊息之間的不同進行了描述。
[3] 參見霍肯的論文(Hoeken, 1999)。
[4] 奧凱弗(O』Keefe, 2002)對那些不是專門針對說服但依然十分具有影響力的著名理論進行了描述。這些理論包括態度理論、認知失調理論和行為意向理論。
[5] 詳儘可能模式可被視為一種將現有說服理論和研究置於一把認知大傘之下的嘗試:大多數態度理論可被看作是某個路徑的典範(Eagly & Chaiken,1993, p.306)。
[6] 關於會話論證的其他研究,參見克雷格和崔西編寫的著作(Craig & Tracy, 1983)。
[7] 如參見傑克遜和雅各布斯(Jackson & Jacobs, 1980,1982)、雅各布斯和傑克遜(Jacobs & Jackson, 1981,1982,1983,1989)、傑克遜(Jackson, 1983,1992) 和雅各布斯(Jacobs, 1989)的論文。
[8] 傑克遜和雅各布發現,他們的研究方法與其他社會科學研究方法有許多共同點,而不同點則在於他們的研究對象是論證話語,他們的模型本質上是結構性的而非因果性的。
[9] 傑克遜和雅各布甚至認,為對會話論證的言語行為分析使排序規則分析法顯得多餘了。
[10] 關於此內容的詳細說明,參見範愛默倫等人的專著(van Eemeren et al., 1993)。
[11] 如參見貝努瓦(Benoit, 1981,1983) 和奧凱弗和貝努瓦(O』Keefe & Benoit, 1982)的論文。
[12] 論證經驗研究的一個相關趨勢是,在自然場合中研究論證。與辯論賽或者法庭辯論不同,這些場合通常是非正式的、自由的。學校董事會、勞工管理談判、諮詢討論會、公共關係競選和自助救助支援團體是將論證置於其中進行研究的一些高變化場合。這些研究包括普特南、威爾遜、沃特曼和特納(Putnam, Wilson, Waltman & Turner, 1986)、奧胡斯(Aakhus, 2011)、奧胡斯和萊溫斯基(Aakhus & Lewiński, 2011)以及希克斯和埃克斯坦(Hicks & Eckstein, 2012)等人的論文。
[13] 在其論文中,克雷格和崔西(2005)重點研究了 「議題」在以下兩種場合中的元話語使用:大學課堂討論和學校董事會的公共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