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9年開始,央行數字貨幣的字眼就經常出現在大眾的視野當中。到2020年,由於疫情的影響,為了避免接觸交叉感染,許多商鋪不建議使用紙幣支付,人們對電子支付的需求遠遠大於從前,無接觸支付成為了目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正是因為當下社會的迫切需求,我國的數字人民幣順勢推出,並成功在深圳、蘇州兩地成功試點。許多人會認為支付寶微信已經存在且做得非常好,為什麼還要重新推出央行數字貨幣來替代這些第三方支付機構,我們來進一步分析一下其原因。
什麼是央行數字貨幣?
之前寫蘇州試點數字人民的時候有提到過這一概念,央行數字貨幣是一種基於區塊鏈發行的錨定本國法幣的數字貨幣,中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是DC/EP,全稱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DC代表數字貨幣,EP代表電子支付,合起來就是數字貨幣和電子支付工具的意思。中國人民銀行把DC/EP定位於M0,即流通中現金的部分替代,屬於銀行體系之外,流動性較強。支付寶和微信支付屬於M1或者M2的領域。
其他國家使用的是CBDC,全稱為Central bank digital currencies,譯為中央銀行數字貨幣,其功能和我們平時使用的紙鈔相同,只是表現的形式換成了數字貨幣的形式而已。
CBDC和DC/EP有和區別?
周小川在不久前舉行的第二屆外灘金融峰會上表示,DC/EP是一個雙層的研發與試點項目計劃,並非一個支付產品。DC/EP項目計劃裡可能包含著若干種可以嘗試並推廣的支付產品,這些產品最後被命名為e-CNY,即數字人民幣。此外,DC/EP的開發思路與CBDC並不完全一致,DC/EP並非CBDC體系中的一種想法,二者之間主要有以下區別:
1. DC/EP中的第二層機構事實上擁有e-CNY的所有權和可支付的保證,同時也擁有相應的系統、技術和設備。周小川透露,這一思路在一定程度上研究借鑑了香港三家發鈔行(滙豐、渣打和中銀香港)的情況。發鈔行每發行7.8元港幣,就要交給香港金管局1美元,同時金管局會發放一個100%備付證明書。從資產負債表來看,各銀行發出的鈔票是其負債,資產則是準備金,而中央銀行的負債是其發出的備付證明。由此,從資產負債表的角度來看,這種發行模式和CBDC所設想的貨幣所有權和負債責任都歸央行有所不同。
2. DC/EP中雙層主體之間的關係也並非部分人認為的「央行搞批發、二層機構搞零售」。DC/EP第二層機構需要履行包括KYC、反洗錢以及數據隱私保護等在內的一系列合規責任,而一般意義上的CBDC通常認為這些責任都歸屬於央行。周小川也同時指出,為了更好地保持系統穩定性,了解系統運行狀況,央行應該掌握其所需的交易數據,但這隻屬於備份性質,央行本身不涉及直接的商業利益。
DC/EP和支付寶/微信有什麼區別?
DC/EP與支付寶/微信一樣,都是屬於電子支付的一種,但在支付上又有些許不同。DC/EP在蘇州試點的時候,推出了離線支付功能,顧名思義,就是沒有網絡的情況下也可以正常支付。而支付寶、微信等第三方支付機構依靠網絡進行支付結算,如果在信號差或者網速差的情況下沒有辦法正常使用。可能有些人覺得現在5G在一線城市都覆蓋得比較全面了,就算沒有5G也會有4G覆蓋,離線支付並不是剛需功能。然而細想,我們平時在地下停車場時,是否經歷過網絡差無法微信支付停車費而被後面的車鳴笛催促的情景。
除離線支付功能以外,DC/EP在來源上也和支付寶、微信不一樣,DC/EP由中國人民銀行直接發行,屬於國家法定貨幣,在貨幣流通中屬於M0範疇。支付寶、微信是第三方商業銀行,屬於M1、M2的範疇,相對來說中國人民銀行會更加安全穩定一些。由於DC/EP屬於法定數字貨幣,與紙幣一樣擁有同等法定地位,假設商家支持電子支付的情況下他如果拒絕你使用DC/EP支付就是違法行為,在中國使用DC/EP支付是受法律保護的。但是如果你想使用支付寶或者微信進行支付,商家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選擇拒絕或者同意。
另外,支付寶和微信需要綁定銀行卡才能使用支付功能,而DC/EP則不同,屬於獨立的銀行帳戶,是不需要藉助銀行卡進行轉帳或者支付的,這個功能與普通銀行帳戶是一樣的。
DC/EP=區塊鏈?
雖然說我國的央行數字貨幣是基於區塊鏈發行的,但是它並不等於區塊鏈。區塊鏈的特性中有匿名性和去中心化等,如果央行數字貨幣具有匿名性的特質,將會助長洗錢等違法犯罪行為,無法追蹤違法資金的去處和來源,對打擊違法犯罪行為造成很大的影響。同時,如果DC/EP具有去中心化的特性的話,將不利於央行直接管理,央行需要對貨幣發行進行監管,以避免貨幣超發的情況,這就需要中心化的控制。2019年8月10日,時任央行支付司副司長穆長春,在第三屆中國金融四十人伊春論壇,科普DC/EP中明確表示了央行數字貨幣(DC/EP)在央行這一層並沒有使用區塊鏈技術。
科技給我們帶來了許多便利,但同時也帶來許多風險,區塊鏈科技給予人們便利的同時,也給不法分子帶來了許多利於犯罪轉移的方式。將來如果將這些新科技進行改善加以管理,並限定其使用範圍和使用方式,一定可以創造一個新的數字金融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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