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信用條例》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禁止採集自然人生物識別信息

2020-12-24 東方網

&nbsp&nbsp&nbsp&nbsp天津北方網訊:12月1日,市十七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天津市社會信用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nbsp&nbsp&nbsp&nbsp社會信用體系是社會治理體制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國家尚未頒布社會信用方面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規。本市先行立法對社會信用信息管理、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合法權益保護、社會信用環境建設等內容作出規定,以地方立法形式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增強社會誠信、減少社會矛盾,有利於加強和創新社會治理,促進社會和諧。

&nbsp&nbsp&nbsp&nbsp信息採集應經本人同意

&nbsp&nbsp&nbsp&nbsp《條例》共八章66條,包括總則,社會信用信息,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信用主體權益保護,信用服務行業發展,社會信用環境建設,法律責任和附則等。

&nbsp&nbsp&nbsp&nbsp《條例》規定,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商會等可以依法記錄自身業務活動中產生的市場信用信息,或者根據管理和服務需要依法記錄其會員、入駐經營者等的市場信用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採集自然人信息的,應當經本人同意並約定用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採集自然人的宗教信仰、血型、疾病和病史、生物識別信息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採集的其他個人信息。市場信用信息提供單位不得採集自然人的收入、存款、有價證券、商業保險、不動產、納稅數額等信息,但是明確告知提供該信息可能產生的不利後果並取得其書面同意的除外。

&nbsp&nbsp&nbsp&nbsp明確信用獎懲制度

&nbsp&nbsp&nbsp&nbsp此外,《條例》還注重發揮社會信用激勵和懲戒的作用,明確了信用獎懲制度。本市有關國家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可以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實行信用分級分類管理,對守信主體依法實施激勵措施,對失信主體依法實施懲戒措施。守信激勵措施和失信懲戒措施應當依法向社會公布,未經公布不得實施。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權限範圍內,可以對沒有失信信息記錄的守信主體,在實施行政許可等活動中,根據實際情況採取給予優先辦理、簡化程序等激勵措施。

&nbsp&nbsp&nbsp&nbsp期限內可修覆信用

&nbsp&nbsp&nbsp&nbsp《條例》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採集、歸集、使用、加工、傳輸社會信用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社會信用信息。信用主體有權知曉與其社會信用信息相關的採集、歸集、應用以及其信用報告載明的信息來源、變動理由等情況,認為社會信用信息的採集、歸集、應用等過程中存在錯誤、遺漏等情形或者侵犯其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和其他個人信息等合法權益的,可以向公共信用管理機構、信用服務機構等提出異議申請。

&nbsp&nbsp&nbsp&nbsp在失信信息查詢期限內,信用主體可以通過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作出信用承諾、完成信用整改、通過信用核查、接受專題培訓、提交信用報告、參加公益慈善活動等方式進行信用修復。(津雲新聞編輯劉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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