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2 10:39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媒體
如果你接到公安機關的電話
讓你向安全帳號匯款
不要聽不要管
這肯定是詐騙電話
如果公安機關打電話請你配合工作來一趟
你不僅不配合還張口就罵
民警屢次勸說還罵的更難聽
那你就要接受法律的制裁
這不
河東一男子就幹了這事
事情要從一隻可愛的小貓說起
貓貓是一隻備受主人寵愛的寵物貓
這天,它在自己家門口溜達時
被陌生男子裝進背包帶走了
12月13日,河東區某小區的顧先生發現自己的愛心寵物「貓貓」不見了,經調監控發現,「貓貓」被同小區的楊某趁人不注意時裝進背包抱走。後顧先生多次致電催要,希望其將貓貓歸還。誰知,楊某不但不承認其將貓貓抱走反而對顧先生進行辱罵。無奈之下,顧先生遂到九曲派出所報警尋求幫助。
經簡單了解情況,河東公安九曲派出所民警決定電話向楊某說明事情的嚴重性,希望楊某能夠主動將寵物歸還給顧先生。但是,楊某蠻橫囂張的態度完全出乎民警的意料,先是拒不承認其抱走貓兒的事實,後直接破口大罵值班民警及輔警。民警遂亮明身份並告知其警號,好言相勸,楊某卻仍舊不知收斂。「有*放、有**的監控」等一句句髒話脫口而出。
(部分通話錄音截取)
12月21日,楊某因涉嫌盜竊、辱罵公安機關被河東公安分局處以行政處罰合併執行20日,追繳寵物貓一隻,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這不,這就是失而復得、人見人愛的「貓貓」,顧先生夫妻喜極而泣。
民警提示:公安機關擔負著維護社會穩定,打擊違法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責任。然而,公安民警在執行公務時,總會遇到辱罵和妨礙其正常開展工作的事件。在此,河東公安提醒廣大群眾,辱罵公安機關工作人員要受到處罰的,需要惡補法律知識了!
《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
(二)阻礙人民警察調查取證的;
(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追捕、搜查、救險等任務進入有關住所、場所的;
(四)對執行救人、救險、追捕、警衛等緊急任務的警車故意設置障礙的;
(五)有拒絕或者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的其他行為的。
以暴力、威脅方法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四款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故意阻礙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法執行國家安全工作任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一)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
(二)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三)阻礙執行緊急任務的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警車等車輛通行的;
(四)強行衝闖公安機關設置的警戒帶、警戒區的。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的,從重處罰。
來源:河東公安
原標題:《偷貓!辱罵警察!臨沂楊某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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