瑪莎拉蒂案主犯被判處無期徒刑 審判長談為何這樣量刑

2020-11-18 千龍網

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某明、劉某濤、張某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獲刑。被告人譚某明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某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某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法院審理查明,2019年7月3日19時許,被告人譚某明、劉某濤、張某渠在河南省永城市東城區一烤串店聚餐飲酒後,譚某明駕駛豫NE5S55瑪莎拉蒂越野車拉著劉某濤、張某渠離開,沿永城市東城區沱濱路、文化路等多條城市路段行駛。行至花園路時,連續剮蹭停在路邊的六輛汽車後,又接連與對面駛來的一輛轎車和停在路邊的一輛轎車相剮碰,因無法通行被迫停下。被撞車主及周圍群眾上前勸阻,坐在後排的劉某濤和張某渠讓譚某明趕緊離開。譚某明即駕車強行衝出,沿花園路、車集路向東外環路方向逃逸,至東外環路和永興街交叉口時,高速追尾正等待通行信號的豫N0182L寶馬轎車,致使寶馬轎車起火燃燒,造成車內二人死亡、一人重傷,共造成他人車輛損失10餘萬元。

經鑑定:被告人譚某明、劉某濤、張某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毫克/100毫升、170.36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120公裡/小時-135公裡/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譚某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某濤構成重傷二級,張某渠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議。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與譚某明共同飲酒後,對譚某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某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譚某明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某濤、張某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某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50餘人旁聽了宣判。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接受了媒體的採訪,回應公眾關注的幾個問題。

針對本案為何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審判長介紹說,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駕車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被告人譚某明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中撞擊正在等待通行信號的寶馬轎車,致乘車人葛某某、賈某某當場死亡,駕駛員王某某重傷;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對譚某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某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被告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客觀上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談及對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審判長介紹稱,本案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如何對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審判的重點,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飲酒後,被告人譚某明駕車拉著劉某濤、張某渠離開,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無法通行,被撞車主和周圍群眾勸阻時,劉某濤、張某渠慫恿譚某明駕車逃逸,譚某明不顧周圍群眾勸阻,繼續駕車逃逸,高速撞擊被害人駕乘車輛,釀成慘案。譚某明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依法本應嚴懲,鑑於其駕車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某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參考近年來類似案例裁判情況,決定對譚某明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系從犯,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針對外界關注的和調解情況,審判長介紹稱,本案於2019年12月16日起訴到法院,2020年1月16日開庭。本案造成了兩死一重傷的嚴重後果,給被害人及其親屬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三名被告人不但依法應當承擔刑事責任,還負有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的責任。因雙方當事人人數較多,訴求不一,市縣兩級政法機關及當地黨委政府高度重視,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了大量的調解工作,加之開庭後新冠肺炎疫情爆發,致使案件審理周期較長。但經各方共同努力,當事人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並賠償到位。

審判長介紹說,「此外,被害人王某某仍在醫院接受治療,我們將繼續協調有關部門積極救治,最大限度給予司法人文關懷。」(完)

11月6日,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在永城市人民法院對被告人譚某明、劉某濤、張某渠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一案公開宣判,被告人以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分別獲刑。被告人譚某明被判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某濤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被告人張某渠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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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鑑定:被告人譚某明、劉某濤、張某渠血液酒精含量分別為167.66毫克/100毫升、231.10毫克/100毫升、170.36毫克/100毫升,被害人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為0毫克/100毫升;豫NE5S55瑪莎拉蒂萊萬特車發生事故時車速約為120公裡/小時-135公裡/小時;被害人葛某某、賈某某在車輛起火中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的損傷程度為重傷一級;譚某明構成重傷二級,劉某濤構成重傷二級,張某渠構成輕傷一級。

本案審理過程中,三被告人及其近親屬賠償了被害方經濟損失,與被害方分別達成和解協議。

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譚某某明知酒後駕車違法、醉酒駕車會危害公共安全,卻無視交通法規和公共安全,在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造成兩死一傷的嚴重後果和財產損失,其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放任態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與譚某明共同飲酒後,對譚某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某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三被告人的行為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其中譚某明醉酒駕車,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且犯罪情節惡劣,後果嚴重,應依法懲處;劉某濤、張某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從犯,可以減輕處罰。鑑於被告人案發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某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當事人親屬、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等50餘人旁聽了宣判。

庭審結束後,本案審判長接受了媒體的採訪,回應公眾關注的幾個問題。

針對本案為何定性為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審判長介紹說,本案是一起由醉酒駕車引發的重大惡性案件,被告人譚某明醉酒駕車發生交通事故後不顧勸阻,繼續駕車衝撞逃離,在市區內高速行駛中撞擊正在等待通行信號的寶馬轎車,致乘車人葛某某、賈某某當場死亡,駕駛員王某某重傷;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對譚某明酒後駕車不予勸阻,在發生事故後又慫恿譚某明駕車逃逸,以致發生嚴重後果。被告人主觀上對持續發生的危害後果持放任態度,客觀上造成了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均已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談及對三被告人量刑的考量因素,審判長介紹稱,本案情節惡劣,後果嚴重,如何對三被告人定罪量刑,是本案審判的重點,也是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的問題。根據刑法規定,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三被告人共同飲酒後,被告人譚某明駕車拉著劉某濤、張某渠離開,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無法通行,被撞車主和周圍群眾勸阻時,劉某濤、張某渠慫恿譚某明駕車逃逸,譚某明不顧周圍群眾勸阻,繼續駕車逃逸,高速撞擊被害人駕乘車輛,釀成慘案。譚某明是犯罪行為的直接實施者,系主犯,依法本應嚴懲,鑑於其駕車時處於醉酒狀態,主觀上不希望、也不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屬於間接故意犯罪,其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與故意駕車撞人和蓄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直接故意犯罪有所不同。譚某明到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酌情從輕處罰。綜合考慮以上情節,參考近年來類似案例裁判情況,決定對譚某明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被告人劉某濤、張某渠系從犯,犯罪情節較輕,積極賠償被害方經濟損失,有悔罪表現,可依法對其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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