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微信公眾平臺「法官驛站」
近日,網絡傳出一張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的開庭傳票,「注意事項」一欄註明「律師出庭請穿著律師袍」,引起熱議。
圖據法律人夜讀
長期以來,「穿袍為特例,不穿為常態」成為律師出庭著裝的普遍情況。不少律師參加開庭時並未按要求執行,著裝可謂五花八門。諸如男性律師有著襯衣者、T恤者、夾克者、西裝者、毛衣者、運動服者;女性律師的服飾則更為豐富,不僅有前述男性律師的衣裝,更有無袖連衣裙或其他時尚服裝,佩戴耳環、項鍊等手飾。外界輿論認為,律師這樣出庭參加庭審活動,不僅有損律師職業形象,也損害法庭形象。
2016年1月,律師張靜煜在深圳福田區法院出庭時,因未穿律師袍及佩戴徽章被投訴,後深圳市律協對其作出訓誡處分決定,並讓其交納案件查處費1000元。這是全國首例處罰未穿律師袍律師的案例。
律師著袍到底有何規定?意義何在?律師又為何不愛穿袍出庭?本文搜集相關材料,提供參考。
2002年,法官和檢察官著裝制度先後確立。在此背景下,司法部於同年10月批准全國律協制定《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和《律師協會標誌使用管理辦法》,兩辦法規定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參加法庭審理,必須穿著律師出庭服裝。全國律協曾對律師統一著裝多次做要求,但都不具有強制性,也沒有任何懲罰措施。
我國2003年1月配發第一批律師袍。2003年3月13日司法部發布《關於實行律師出庭統一著裝制度的通知》。通知明確規定:「自2003年1月1日起,律師擔任辯護人、代理人出庭時,必須著全國統一律師出庭服裝、佩戴律師出庭徽章。」該通知附件一《律師出庭服裝使用管理辦法》規定:「律師出庭統一著裝時,應按照規定配套穿著:內著淺色襯衣,佩戴領巾,外著律師袍,律師袍上佩戴律師徽章。下著深色西裝褲、深色皮鞋,女律師可著深色西裝套裙。」
早在2015年8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發布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在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出庭的律師,必須穿著全國統一的律師出庭服裝;對無正當理由未按要求著裝,經訓誡仍不改正的,審判長可責令其退庭,不得繼續參加庭審活動。
2016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法院法庭規則》的決定》(法釋[2016]7號)。規則要求:自2016年5月1日起,「出庭履行職務的人員,按照職業著裝規定著裝」。「律師違反本規則的,人民法院可以向司法行政機關及律師協會通報情況並提出處理建議」。
在我國,律師和法官、檢察官一樣,都是法律職業共同體的一部分,且都有各自的職業化標識。在法律職業標識上,公眾所熟知的有法槌、法徽、法官袍、法官服以及檢察服、檢察徽章等,畢竟這些都是法庭上的常見之物。而與此相匹配的律師袍和律師徽章,因為律師穿戴少,公眾見得就更少,認知度明顯不高。
規定律師出庭著袍,看似只是一個形式,但承載的意義重大。它標誌著律師職業的相對獨立性,能夠提升律師職業形象,提高律師的責任感,也有利於維護法庭的尊嚴。尤其在刑事案件庭審中,律師著袍出庭,更能彰顯控辯雙方的平等性。可在平時的庭審中,律師著正裝出庭的多,但也有少數律師著裝太隨意,既損害了律師職業的形象,又與法庭莊嚴肅穆的氛圍格格不入。
律師出庭著袍,有相關規定,但並大多不具有國家法規的強制性,且沒有規定不履行的後果,沒有很強的約束力。因此,有關「律師袍」的規定就成了「擺設條款」、「殭屍條款」。總結律師不愛穿袍的原因,不外乎以下三點:出庭不方便、穿著不舒適、法院不強求。
曾有老律師發文吐槽律師袍款式,標題是「律師袍和胸罩扣」。原來,現有的律師袍在設計的款式上尚有一些不足,比袖管肥大,不利於書寫,其中最受詬病之處在於律師袍缺少紐扣等固定裝飾,律師在穿戴過程中,袍子經常會「散架」。因此這位律師的夫人發明了用胸罩扣作為一個固定紐扣,把袍子兩邊輕鬆固定,上門用紅色領巾遮住。
此外,還有一些律師認為,現有律師袍參照法袍設計,因此過於笨重,與現代人生活服裝差異化明顯,每次出庭都得換裝,而且攜帶不便。因為不是所有律師都開車去法院,如果乘公交趕路,拿著厚厚的案卷、筆記本電腦等已經很沉,再背上一套律師袍很不方便。
律師出庭不願著袍,並非對自己職業的不尊重、不認同,關鍵在於律師袍「水土不服」。作為一個舶來品,由歐洲體現上流社會的身份的長袍發展而來。在英國,律師袍是身份的象徵,不但出庭時穿,還可在慶典等重要場合穿。儘管長袍在我國曾延續了幾千年,但自近代以來,長袍除了在宗教領域得以沿襲外,基本退出了普通人群的生活領域,早已不適合人們的日常著裝要求。
在這種情形下,律師肯定不願著袍在外行走,只得到法院再進行換裝,如何攜帶、到哪更換就成為了現實中不可迴避的矛盾。而且,根據現有規定,著律師袍的話裡面必須穿襯衫才能打領巾,更何況毛料袍子夏天穿著還不舒服,在海南等全年氣候偏高的地方更是如此,等等。諸多不便與不適,使得大多數律師消極對待出庭著袍。
有律師提出,可以將律師袍進行簡化,參照檢察官著西裝,佩戴律師徽章即可。這樣律師開完庭不一定要換裝,省去了不少麻煩。
也有律師建議,如果一定要強制推行「律師出庭統一著裝」制度,必須先解決好如下幾個方面的前提問題:
首先,全國各級法院必須建立具有足夠容量的更衣室,並配有空調和暖氣設備,以便放置和更換律師袍。同時,法院還須建立相應的借用、返還律師袍制度和手續。
其次,由法院或律師協會出資購買足夠數量的律師袍,備置於當地法院設置的律師更衣室,以便出庭律師隨時借用。
再次,各級法院審判庭必須安裝空調和暖氣設備,以免律師夏天著裝出庭「冒熱汗」;冬天著裝出庭,「打哆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