穿律師袍的律師為什麼很少?
作為法制完善的一種體現,律師袍的出現可以說是中國司法改革在形式上的一大進步,對於樹立法律尊嚴和律師的形象建設都存在積極意義。律師出庭服裝僅使用於法庭審理過程中,不得在其他任何時間、場合穿著;要保持律師出庭服裝的潔淨、平整,服裝不整潔或有破損的不得使用;律師出庭服裝外不得穿著或佩戴其他衣物或飾品。
但是,由於種種原因,不像公檢法制服那樣一聲令下就人人上身,中國的律師制服始終沒有得到普及,直到今天,經常穿著律師袍出庭的中國律師,據上海律師協會刑委會主任林東品律師估計,可能不到中國30多萬律師總人數的1%。
林東品有一次在上海第一中級法院開庭,一個被告有七八個律師,他們穿的衣服五花八門,有穿牛仔褲的,有穿圓領T恤的,還有穿球鞋的。由於開庭時間比較長,一個律師把球鞋脫掉,一隻腿盤在椅子上。這些人跟被告家屬和旁聽人員混在一起的時候,完全看不出他們是律師。這樣的律師形象,實在是令人遺憾。
對於律師為什麼不喜歡穿律師袍,穿律師袍的律師為什麼這麼少,林東品告訴記者,有一些客觀和主觀的原因。比如,缺乏更換律師袍的環境。男律師有的就在法庭開庭前當庭脫下西服上衣披上律師袍,也還可以接受,但你讓女律師大庭廣眾之下換衣服,就比較困難,可能就要去洗手間換上律師袍,比較麻煩。有的法院想得周到一些,有開庭律師休息的房間,甚至安排了專門的換衣間,但這樣的法院目前還少之又少。
再比如,律師袍兩片前襟之間缺少紐扣等固定配飾,容易散架,這方面需要改進。有一位律師夫人稍加改進,將自己胸罩扣貢獻出來,設計成丈夫的律師袍的固定紐扣,穿戴時藏在領巾下面,使用效果還比較好。但這終究只是權宜之計,其實律師袍的設計上可以再改進。
還有,有的律師是開車去法庭,甚至有的還配備了司機,帶上一套律師袍放在車裡當然沒問題,下車了還有助理幫著拎著。但對於一些入行時間不長的年輕律師,一手拿案卷,一手拿電腦,遇到下雨天還得拿把傘,你讓他再拿一套律師袍,然後還要去擠地鐵擠公交,就很不方便。
而有的理由讓林東品覺得不能苟同。例如有的律師說,一套律師袍要400多元,太貴了,律師自己掏錢買,加重了經濟負擔。還有的律師說,律師袍太難看了,所以不喜歡穿。這些都是不是理由的理由。其實現在律師袍總的來說還是比較不錯的,個人審美好惡不應該成為不穿律師袍的理由。
作為上海律協刑辯委員會主任,他也代表律協刑委會與上海法院系統商談過此事。在最高法院出臺規定要求律師進入最高法院開庭時必須穿律師袍後,也曾設想在上海高級法院和中級法院推行這一規定。同時,法院專門給律師配備更衣室,律協負責買幾套律師袍放在裡面,律師來了就可以穿上,開完庭再脫下來,放回原處,這樣就很方便。但後來也沒有實行,只是個設想。
即使是林東品本人,也沒有做到出庭一律穿律師袍,有一些庭他也沒穿,其中也有許多原因。比如,有的案件被告人很多,聘請的律師也比較多,這些律師中有一些不穿律師袍。在這種情況下,林東品覺得自己也不便於穿,即使律師袍帶到了法庭也沒有穿。因為同一個庭,如果有的律師穿袍有的不穿,這也很怪,有礙觀瞻,同時也容易引起律師同行之間的矛盾和誤會。
再比如,夏天氣候很炎熱的時候,有的基層法院空調不好,穿上律師袍確實熱得難受,律師難以堅持。
有的基層法院開庭時,法官不穿法袍,檢察官也不穿制服,這種時候律師穿律師袍,就有諷刺或挑釁的意味,整個法庭也看起來不協調。
林東品基本做到了重大案件或者旁聽人員較多的時候穿律師袍,但每次庭審都穿確實做不到。不過,即使不穿律師袍,起碼也要穿正裝,一般就是西裝,決不會穿什麼休閒的衣服去開庭。
林東品記得,有好幾次,法庭的書記員都說,這是他第一次看到律師穿律師袍。可見律師穿袍開庭還是多麼少。他也看到有的律師穿得非常隨便,被法官誤認為是被告人家屬,問你們的律師來了嗎,他答:「我就是律師。」
律師西裝制服有沒有必要?
除了律師袍,律師是否應該定製其他的西裝制服,也曾引起過討論,但最終被多數人認為沒有必要。因為律師這個行業收入差距較大,有的新入行的律師,可能穿幾百元的西裝就比較合適,而有的收入高的資深律師,可能平時穿著上萬元的西裝,讓他穿一套幾百元的西裝制服出庭,他反而感到彆扭。律師界普遍還是覺得,在律師袍之外,就穿比較正式的西裝就可以了。
在英國,律師分為皇家大律師和普通律師,皇家大律師可以穿絲質高端律師袍,而普通律師則穿著布制律師袍。加拿大和紐西蘭也要求律師出庭著律師袍。而在美國,律師沒有統一著裝要求,西服領帶即可。美國早期也有過很短暫的律師袍時期,但影響極小,幾乎無人注意和知曉。日本法官出庭時必須穿黑袍,但律師沒有特殊要求,基本上都是正裝出庭,但會佩戴徽章。
借鑑國外經驗,律師如果不穿律師袍,定製西裝制服似乎也沒有必要,可以在比較正式的西裝上佩戴律師徽章出庭。
穿上律師袍,律師更有法治良心
中國檢察出版社2017年5月出版的《公訴實務講堂》一書第171頁,有如下一段文字——
「從庭審辯護的法律效果來看,有些犀利的言語表達的作用和價值並不大,甚至沒有觸及任何實質的法律問題,但從傳播意義上看,特別是從輿論的角度看,這樣的表達則有完全不同的價值和效果。如何某等人聚眾鬥毆案,第一被告人的辯護人王律師的辯護詞中就包含了這樣的內容:『我們的律師胸徽以及公訴人的檢察院胸徽為什麼都要佩戴在左胸上方,是因為這裡是良心的所在!而當我們別上胸徽時,一定要記得這裡良心的所在。實事求是地講,本案中所涉及的聚眾鬥毆與正當防衛,這兩種行為在法律上的認定及法理上的區別是很簡單明了的。因此,我認為本案在專業辯(法律層面)上,並沒有太多的東西。所以,我認為本案應當是三個字:良心辯!』事實上,認定何某等人是否成立聚眾鬥毆罪,主要是看聚眾鬥毆的事實是否清楚、法律運用是否正確等,辯護人的上述發言內容與犯罪成立的問題沒有關聯,但是恰恰這些沒有關聯的內容,卻是辯護人為了打造庭審的氣勢,爭取網絡民眾、旁聽民眾、被告人等方面的認同感而陳述的……」
這段文字提及的案件是發生在2012年的江蘇常熟何強等四人聚眾鬥毆案,提及的「王律師」就是北京典謨律師事務所的王誓華律師。《公訴實務講堂》一書認為,王誓華提到檢察院的胸徽與律師的胸徽代表法治良心的表述,「與犯罪成立的問題沒有關聯」,其作用只是「打造庭審的氣勢,爭取網絡民眾、旁聽民眾、被告人等方面的認同感」,認為這種「犀利的言語表達的作用和價值並不大,甚至沒有觸及任何實質的法律問題」,有些令人詫異。因為,身為檢察官,如果認為律師的胸徽不代表法治良心還情有可原,但認為檢察官佩戴的胸徽也不代表法治良心,「其價值和意義不大」,「沒有觸及任何實質的法律問題」,豈非自我貶損?
正如法官的法袍、檢察官的制服代表著各自的法治信仰,律師袍也代表著律師對法治的信仰、對法庭的敬畏、對法官和公訴人的尊重,代表著律師的法治良心。身為法律人,決不能漠視自己天天穿著的制服,穿律師袍是律師應有的司法禮儀,也是律師具有職業道德、職業倫理的體現。律師作為社會精英、法律精英,日常的生活禮儀應該模範地遵守和踐行,作為具有職業特徵的禮儀,顯而易見,更應該踐行。
人的形象氣質對個人發展有20%的影響,律師把禮儀做好,散發出濃濃的禮儀風範,是必不可少的。司法是講禮儀的,法袍、法槌和法庭設置這些司法禮儀,都體現出司法的莊嚴和權威。如果法官和檢察官的著裝都很得體,而律師卻隨隨便便,顯然是很不相稱的,對於整個行業將帶來不好的影響。律師要讓社會公眾信仰法律、尊重律師、尊重司法,自己首先要有良好的司法形象。在某種程度上,律師出庭是否能經常穿著律師袍,其實代表著這個律師對法治的信仰、信念和追求是否堅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