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打最高人民法院規定自5月1日開始,出庭履行職務者,必須著職業裝後,穿不穿律師袍的問題頓時被炒的沸沸揚揚。最近看到一篇文章,大概說穿上律師袍,既幹預了自由,又把法庭變成了一場舞臺劇。於是,忍不住想多說幾句。
幾年前,還在做檢察官的時候,我們全國來的幾個法官和檢察官同在法國進修,學習內容之一就是跟隨檢察官或法官開庭。在正式進入工作之前是有儀式的,就是要在上訴法院法庭宣誓,這是所有法國司法職業人員執業前必須經過的儀式。就如同宗教一樣,只有經過這個儀式,才表示你信仰法律、尊尚法律,是個專業的法律職業者,然後才可以——開工。
開庭第一天,還有儀式,原來法官進入法庭需要全體起立,作為國內來的檢察官,我還尚未習慣這種儀式,所幸出庭的檢察官及時提醒,第一天亮相未臨場掉鏈子。庭審是典型的糾問式,法官調查詢問基本佔據大半場。要知道,那時學到的法語應付日常生活不成問題,要應付專業的法律用語,非得調動全部腦細胞來聽,然而腦細胞終究會疲勞,需要休息,於是枯燥的庭審中總會走一下神,走神既不能趴著,也不能歪著,最後找到的方式就是開會小差,研究出庭的服裝。
庭審中法官、檢察官和辯護律師穿的是同樣的服裝——黑色的法袍間中白色,肩膀上吊一個類似聖誕老人帽子的白色小球,這是基層法院的裝束,同樣的服裝,意味著三方地位平等。
到了上訴法院,法官就變成了黑色的法袍間紅色,而檢察官和律師還是同樣的黑加白法袍。因為此時法官無論在陣容還是資格上都是至高無上,所以法袍顏色體現了這種尊榮,而檢察官和律師訴訟地位依然平等,法袍制式自然相同。當然,律師的法袍是自帶的,有一次中午吃飯在路上看到經常在庭上露臉的一個律師剛開完庭出來,一手搭著法袍一手拎著包去買外賣。
除此之外,沒有假髮。
這是大陸法系的法國庭審著裝。
再來看英美法系。英國不用說,不但要穿法袍,還要戴假髮。這裡插播一句,關於戴假髮的問題,大概是太深入人心了,以至於我做律師後有一次開庭,當事人家屬問我:「怎麼和電視裡不一樣?」我說怎麼不一樣?他說:「你們不用戴假髮的嗎?」……
好了,到了美國,檢察官和律師終於不用穿法袍,只有法官穿。法官穿是因為法官是上帝,Your Honor,法官一招手,檢察官和律師都要乖乖走上前來。檢察官和律師雖然不穿法袍,但因為檢察官與律師地位平等,檢察官沒有制服,所以雙方在庭上都著正裝。
前不久,我偶然看到香港TVB一個描寫實習律師的電視劇。我不了解香港的出庭著裝,只看到劇中的律師都必須穿黑色的西裝配白色襯衣出庭,這些服裝統一定製。中間有個情節令人印象深刻,一名女律師去參加庭詢,穿的是黑色西裝,裡面是一件吊帶白色背心。法官看到很生氣,勒令她五分鐘之內換好服裝,五分鐘哪裡來得及,分明就是給她懲罰和難堪,最後這位女律師只能用一張A4紙遮在脖頸和胸部之間,把庭開完。
如此看來,法庭上的著裝是個嚴肅的問題。
再來看看我們。我們的法律制度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支持公訴,同時他又行使法律監督職能,所以檢察官有制服,而且什麼樣的制服配什麼樣的襯衣和檢徽。比如這位城城檢察官,一臉帥氣的檢察官標配模樣,但是可惜嚴格來說,他的這身制服應該配小檢徽,而不是大檢徽。
可見,作為法律職業人,穿衣打扮也是有講究。
既然法官和檢察官都有標配服裝,那麼,作為辯護律師也應該有標配服裝,至少在形式上體現辯訴雙方法庭地位的平等。
但是,實際上,律師開庭著裝與平時並無多大區別,西裝、襯衣、T恤、毛衣、夾克、運動服、連衣裙等等,就連我自己,有時也別出心裁企圖想給單調的白色襯衣配個絲巾……。也因此,我們團隊曾開玩笑說,什麼時候代理一宗團夥案件,我們全部人馬統一一身黑超拖著航空箱走進法庭,想想那個場面和氣勢,就三個字:帥、帥、帥!但,這合適嗎?
根據律師協會發布的規定,律師的標配出庭服裝是律師袍。對於為什麼是袍子,有什麼歷史淵源,不得而知,反正就是袍子。或許讓我選擇,我更傾向於西裝款式的設計,因為既然檢察官穿的是西裝襯衣,律師穿律師袍確實既不對等,也有種穿越感。
好吧,既然是袍子那就袍子吧,至少也是一種標配服裝。
有人說,穿上律師袍,法庭就變成一場舞臺劇,作秀。怎麼說呢?我們去大劇院聽歌,還有規則說必須穿正裝,拖鞋背心免進呢,法庭這樣莊嚴而神聖的地方,必然是與眾不同。從這個角度來看,法庭就是一場舞臺劇,一場法律得以實施的秀。
你看,這位法官可能上庭前還在辦公室討論能不能「入額」,那位檢察官剛接了地產中介電話詢問孩子學位房問題,我們的律師同仁急匆匆趕往法院,剛從路邊走過卻被濺了一褲腳的水。可是不管是焦躁、期待還是懊惱,穿上法袍制服走進法庭,哪個不是正襟危坐,按照各自的角色分工履行各自的職責?事實上,我們準備的證據、撰寫的代理詞就是這場舞臺劇的劇本,我們在庭上說的每一句話就是這場舞臺劇的臺詞。所以,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就是一場秀,但秀的是——法律的尊嚴。
有句歌詞叫做「愛情不是你想買,想買就能買」,我想出庭著裝也是一樣:「出庭不是你想穿,怎穿就能穿」。有位法官說,她有次開庭,對方律師穿了一條短褲配黑色絲襪,讓她非常不悅;又經常是律師和當事人都穿著平常T恤坐在一起,七嘴八舌,分不清哪個是律師哪個是當事人,如果其中只有一個戴眼鏡的,估摸著他書讀的多,尚且能判斷可能是律師;但如果有兩個以上戴眼鏡的,那麼辨識度就是幾乎為零。
生活的精髓是自由,法庭的精髓是規則。到了講規則的地方,連設置的國徽,以及桌椅板凳都不是市場來定奪,而是由規則來決定。作為神聖法庭的一部分,我們律師的著裝也應該與法袍、法槌一起成為法庭威儀的一部分。
我們都是與規則打交道的人,讓我們和律師袍一起,遵從規則,融入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