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最親的家人因為遭遇不幸而陰陽相隔面對瀕臨「破碎」的家和迷茫的未來悲傷的他們如何是好?
11月13日上午,遷安市人民檢察院在檢務大廳舉行司法救助金發放儀式。黨組成員、副檢察長陸愛東親手將35000元救助金送到被害人家屬沈某某手中。握著沉甸甸地現金,沈某某幾度哽咽落淚,感激之情難以言表,不善言辭的她只能不停地說「謝謝」「謝謝」,以表達對黨和政府的感激。
2010年11月12日,沈某某的丈夫王某某被人殺害,罪犯一直逃逸在外,直到2019年7月才被抓捕歸案,然而卻不能給予被害人有效的賠償。這無疑是給深陷痛苦中的沈某某及家人又一沉重打擊。
10年來由於突逢變故,家庭失去經濟支撐,她本人身體狀況非常不好,生活極度困難。了解到她的情況後,遷安檢察院認為沈某某符合救助條件,決定給予司法救助,並積極上報相關情況,經唐山市政法委、遷安市政法委批准,給予刑事被害人王某某的妻子沈某某發放司法救助金35000元。
罪犯雖得到應有的懲罰
但其對被害人身心造成的傷害卻難以撫平
兇犯無情,司法有愛檢察機關不僅懲處犯罪,更有司法關懷每一起命案都是不該發生的人間慘劇有時不能止步於辦案司法救助不僅需要各個部門檢察人員的通力配合也需要社會多方在不同崗位上
肩負起相同的社會責任
什麼情況下可以獲得國家司法救助金?
根據《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二章、第七條規定,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 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舉報人、證人、鑑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託進行司法鑑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