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四川廣元,楊月(化名)終於決定站出來,公開曝光丈夫對其家暴16年的事實。據楊月說,丈夫經常對她進行捶打、腳踢、椅砸,渾身傷痕累累,而13歲的兒子也多次目睹家暴險些被打。同時,丈夫在離婚訴訟期間還轉移財產,種種劣行使她決定「再也不隱忍,要揭發」。目前丈夫羅某祥拒絕回應,稱已在派出所做完筆錄。
家暴是一個男人極其無能的表現,更不要說他的學識修養是何等低劣。無法想像16年的家暴使楊月身體和精神上造成了多大傷害,但她終於勇敢站出來揭露這一惡劣行徑的做法,值得肯定。遺憾的是,楊月還應該站出來更早些,因為家暴只有零次和無數次,第一次被家暴時就應該選擇自保!家暴根據傷情嚴重程度可以按照刑事案件處理,但在現實中大多數受害人因為各種原因不願意報案,一忍再忍等再次報案的時候缺乏關鍵證據,更多時候只能行政處罰。因此女人不要懦弱,不要隱忍,只會換來變本加厲。
家庭暴力不是家務事,而是違法行為;希望每一個公民或組織發現他人遭受家庭暴力時,都應通過報警等方式積極伸出援手;同時提醒每一個遭到家庭暴力的人,當你遭遇到家暴時,應注意這些事項,最大程度減少傷害:
一、遠離可以用來當作武器的物品,注意保護頭、臉、胸、腹等身體重要部位。
二、第一時間直接向公安機關報案或及時向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反映。
三、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當家庭暴力已經成為日常時,就必須要果斷向法院申請離婚,同時收集對方家庭暴力的證據,有利於在訴訟中請求對方賠償。那麼,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家暴行為呢?
當下,法院一般認定家暴行為的證據主要有以下幾類:一是公安機關的接警記錄;二是受害者自拍受傷的傷情照片;三是醫院的傷情報告;四是證人、證言。五是公安機關出具的告誡書。家暴受害者可收集這些證據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