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鄭州一孕婦在等計程車時與人發生矛盾,被打後住院,胎兒最終未能保住。新京報1月18日公開披露這一案件在處理過程中,被鑑定為輕傷二級的孕婦在此後處理過程中,被辦案辦案民警多次「暗示」送禮,並在兩次送禮後,事情仍未解決。
根據最新《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人體損失程度由重至輕劃分為重傷一級、重傷二級、輕傷一級、輕傷二級和輕微傷五個等級。據有關司法解釋,依據《刑法》,造成輕傷以上者,將被追究刑事責任。其量刑標準為,輕傷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傷則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傷殘則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這起孕婦乘坐計程車與人發生矛盾,被打住院,胎兒既沒保住,傷情又被鑑定為輕傷二級的,按照有關規定,案情則可能根據鑑定結果,由治安處罰轉變成刑事案件。也就是說,加害人不禁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其對受害人的賠償也和一般治安案件處理有所不同。
按理說,案發時雙方即被警方帶走,當時案情應該很好弄清,而且在傷情鑑定出來後,負責治安案件處理的有關人員,應該及時將情況上報,該按規定結案的結案,或者按照規定應轉交案件管轄的,則應該轉交。但從新京報的有關報導以及有關評論披露的情況看,辦案人員卻以多種理由推脫,讓案件久拖幾乎一年不決,並暗示孕婦一方送禮。
據新京報披露,辦案民警在聊案情時,主動提及他「借人家100多萬,錢要不回來,經濟上緊張……」後,明白了「暗示」的被害者家人送了一隻羊、一條芙蓉王煙,案子還是拖著,又拿了1萬元給中間人,讓買了10條軟中華煙。但如此這般之後,一個鑑定為輕傷二級的案件,還是沒有大的進展。
據報導,受害者忍無可忍之下舉報,目前已經公開的查處結果是,「對民警劉某採取禁閉措施,並依法依紀進行追責,其收受的禮品將以現金的方式進行退還」。對此,有關人員評論指出,《人民警察法》明確禁止警察「索取、收受賄賂」。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對受賄的處罰,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則明確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根據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之三款規定,「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汙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因此,除新京報快評《民警「暗示」被打孕婦送禮,豈是退錢就能了事的》所呼籲的,「對於警察在辦案中主動索要錢物的行為,不能以退還了事,而應以雷霆追責,堵上辦案人員知法犯法的漏洞」外,索賄辦案警察被關緊閉不能成為最後的處罰,而應該依據黨紀國法,追究其索賄受賄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