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望江女孩縱身一躍,卻給活著的人留下三道難題!
2020年12月4日,安徽安慶望江縣女孩投水而亡。
事件已經過去了三個禮拜。當地警方依然沒有公布調查結果。
細細琢磨琢磨,這個結果還真不好出,原因有三,也是投水女孩留給活著的人三個難題!
第一個難題,女孩為何投水而亡?
女孩能夠毅然決然地選擇跳水輕生,其背後肯定有不為人知的重要原因。否則,一個好端端的人為何自尋短見呢?
然而,女孩已經走了,最直接是有力的證據已經滅失,能夠提供線索的可能性變得微乎其微,即使女孩生前的同學、老師或者熟人知道點什麼,面對現狀估計也會三緘其口。
「死無對證」這個詞用到該事件中應該恰到好處。所以這是女孩留給調查者的第一個難題。
第二個難題,出警民警究竟有沒有責任?
望江女孩事件之所以引起社會的高度關注,主要原因是群眾對出警民警在救援現場的表現不滿意,沒能挽救女孩的生命!
救援事件發生後,各路媒體報導眾說紛紜,但有一點是相同的,矛盾指向施救民警救援不力應付責任。
但是問題來了,出警的幾名警察均不會遊泳,警察不會遊泳意味著下水救人就有可能搭上性命,這就引出央視名嘴郭志堅的評論:挽救一個生命不能以另一個生命為前提!
在此事件發酵過程中,有媒體指出這是系統性問題,平時沒有積累應對這樣突發事件經驗,沒有配備相應的救援器具和設備等等。
一時間涉事民警究竟有沒有責任難下結論。
第三個難題,對事件中出警民警的議論,是不是屬於「道德綁架」?如果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對出警警察如何進行定性?
筆者認為,群眾對警察的各種評論,不能算作「道德綁架」,為什麼這麼說?因為圍觀群眾已經報警,從警方接警開始,就意味著承擔起了救援責任,群眾的評論是對出警民警救援表現不滿意,並非是「道德綁架」。
至於以後再發生類似事件,該對出警民警如何定性,就看這次事件的處理結果了。
依筆者看,凡事都要有一個參考標準才能進行客觀評價,如果離開標準去衡量一件事的話,往往出現「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的狀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 :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提出解決糾紛的要求,應當給予幫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人民警察應當積極參加搶險救災和社會公益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十一條有明確規定:……公民人身、財產安全受到侵犯或處於其他危難情形,應當立即救助。……對公民的報警案件,應當及時查處……
在望江女孩投水事件過程中,當地警方在接到群眾舉報後出警的,民警趕到現場後,女孩已經站在水裡,其處於危難時刻,民警應當立即進行救助……
望江女孩縱身一躍,留下了三個難題,最難的一個就是本事件中涉事民警責任如何認定?因為認定結果會成為將來類似事件的標杆和尺子。
如果此次事件因警察不會遊泳而不予追究責任,那麼將來可能會發生更多「不會遊泳」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