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侯夢菲
通訊員 任宣
廣東即將迎來首部水汙染防治綜合性法規!12月11日,廣東省人大常委會召開新聞發布會,介紹《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相關情況。
該條例已由廣東省人大常委會二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填補了廣東水汙染防治綜合立法的空白。條例共9章68條,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茅洲河治理顯成效。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磊 攝
整合立法:將單項法規特色條款納入條例
目前,廣東的水汙染防治情況如何?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副廳長何焱介紹,2020年1-10月,全省71個地表水國考斷面劣Ⅴ類斷面比例為0,水質優良比例為83.1%。全省79個市級和75個縣級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質100%達到Ⅲ類及以上。
納入國家監管平臺的525個城市黑臭水體,經國家核查初審,消除黑臭水體目前已達到97%以上。
條例實施後,廣東的水汙染防治將納入到法治軌道。「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大氣、固廢、土壤等生態環境各要素的專門立法已於近年制定或者修訂完成,尚缺少水汙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立法。」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制定一部全省適用、專門規範水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有利於依法推動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廣東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據悉,條例實施後,《廣東省飲用水源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水質保護管理條例》《廣東省東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韓江流域水質保護條例》《廣東省西江水系水質保護條例》等5個條例將同時廢止。
對此,黃偉忠表示,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將這五個條例中行之有效的制度,特別是特色條款,全部納入了《廣東省水汙染防治條例》。「五個單項法規廢止之後,廣東省的水汙染治理工作不但不會削弱,還會加強,會有更高更嚴格的要求。」
深圳茅洲河治理顯成效。羊城晚報全媒體記者 王磊 攝
特色條款:全面強化水汙染防治的四個重點領域
記者梳理發現,條例「體量」最大的章節為「水汙染防治措施」一章。廣東省人大環資委副主任委員黃誠寬介紹,條例對水汙染防治四個重點領域(即工業水汙染、城鎮水汙染、農業和農村水汙染、船舶水汙染)進行了全面的強化,這是一個很重要的特色。
條例有針對性地提出工業、城鎮、農業農村、船舶等重點領域的汙染防治措施,如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工業企業按規定收集處理生活汙水和初期雨水,強化城鎮汙水廠網科學規劃、同步建設要求及處理廠進出水監管措施,明確農村汙水和垃圾收集、處理規範,加強農村地區生產加工、旅遊、餐飲等經營活動的排汙監管,對船舶、港口、碼頭等的排汙設施建設和防治措施作出嚴格規定等,形成突出重點與全面治理的汙染防治機制。
何焱表示,將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流域、重點行業的汙染控制,加大對雨汙分流、企業初期雨水收集處理、排放工業廢水等城鎮排水的監管力度,並將城鎮管網覆蓋範圍外的排水戶、農村地區生產經營活動、畜禽養殖專業戶和散養戶等納入監管範圍。
此外,條例也總結了廣東多年來管水治水的經驗和智慧,反映了廣東二十年水環境保護立法的成果。如:在黑臭水體治理方面,因為廣東的黑臭水體數量比較多,是群眾關注的環保問題。條例特別對黑臭水體提出加強整治,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定期向社會公布治理情況。
在飲用水源保護方面,條例在沿用原有的飲用水源保護制度下提出了一系列符合具體實際的規定,並針對目前西江水源工程等多項異地飲水工程的實際,明確提出了異地飲水工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和保護的要求。
強化水汙染防治區域協作遊泳區禁止新建排汙口
近幾年,通過生態補償以及重點流域聯合治汙協調機制的有效運行,省界河流交接斷面水質穩步提升,省內重點流域水質明顯改善。
對此,條例也增設專章,規定了強化區域協作、推動區域共治的有關內容,明確跨行政區域河流交接斷面和共有河段水質達標責任,通過加強地市間協作,形成聯動協作機制和水質保護工作合力,保證跨界斷面水質達標。
此外,條例對環境影響評價、總量控制、區域限批、排汙許可、排汙口監管、監測等制度進行了細化和補充。
如規定在地表水I、II類水域和III類水域中劃定的保護區、遊泳區禁止新建排汙口,強化排汙單位委託第三方治理、委託環境監測機構監測的有關要求,完善信息發布和共享機制,明確黑臭水體整治措施等,從多方面提高政府及其部門水汙染防治工作監管能力,並進一步突出排汙主體的責任。
值得關注的是,針對法規中重點規範和禁止的行為,條例對違法設置排汙口、違反汙染物監測制度、破壞水源保護區設施、違反水源保護區保護規定、違反異地引水工程保護規定等行為,嚴格設置了法律責任。
如:違反規定在遊泳區新建排汙口的限期拆除,並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整治。
來源 | 羊城晚報·羊城派
責編 | 吳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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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生丨翁東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