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來了!浙江這六部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修改!,水處理...

2020-12-28 環保在線

  近期,浙江省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規的決定》(以下簡稱《決定》)。《決定》對我省生態環境領域的《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環境保護條例》《浙江省溫瑞塘河保護管理條例》等六部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修改。
 

  這次地方性法規修改堅持問題導向,堅持法制統一、有效管用原則,堅持立法與改革決策相銜接,及時回應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等改革遇到的新情況新問題,使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法規更好適應我省現代化環境治理體系建設的需要。
 

  現對本次地方性法規修改中涉及全省的主要問題做簡要解讀
 

  一、《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
 

  (一)優化建設項目公眾參與規定條款內容第十五條第一款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採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並向建設項目所在地周邊居民、單位及其他可能受影響的公眾說明情況,充分徵求意見。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意見採納或者不採納的意見。
 

  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後,除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外,應當在其門戶網站全文公開;發現建設項目未充分徵求公眾意見的,應當責成建設單位徵求公眾意見。條款解讀
 

  將大氣汙染防治建設項目開展公眾參與的範圍明確為「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與《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等保持一致。
 

  (二)明確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責任體系條款內容
 

  第十九條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一負責組織開展全省大氣環境質量監測、調查評價和考核工作,實行大氣環境質量省級監測、考核。
 

  設區的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按照職責組織做好大氣環境質量監測相關工作。
 

  開發區(園區)的管理機構應當按照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設置大氣環境質量和特徵汙染物監測設施,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測設備聯網,保證監測設施正常運行。
 

  條款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的規定,明確省、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工作的責任。
 

  (三)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條款內容
 

  第三十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本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的所有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並按照規範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未按照規範固定管理標牌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百元罰款。使用未報送編碼登記信息的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每臺非道路移動機械一千元罰款。」
 

  條款解讀
 

  在我省實施非道路移動機械編碼登記管理制度,非道路移動機械所有人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報送編碼登記信息、固定管理標牌,作業單位應當使用報送編碼登記信息且符合排放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四)實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制度條款內容
 

  第三十九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大氣汙染防治的需要,可以規定限制、禁止機動車通行的類型、區域、時間和禁止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在禁止區域內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的,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條款解讀
 

  在我省實施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禁止使用區域制度,市、縣人民政府可以規定禁止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使用的區域,並向社會公告,違反上述規定,由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五)嚴格船舶使用岸電規定條款內容
 

  第四十一條第一款 新建碼頭應當規劃、設計和建設岸基供電設施;已建成的碼頭應當逐步實施岸基供電設施改造。船舶在港靠泊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岸電。
 

  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船舶在港靠泊期間未按照規定使用岸電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條款解讀
 

  船舶靠港後使用岸電的規定由原來的「應當優先適用」改為「在港靠泊期間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岸電」,違反上述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漁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六)取消有關排汙收費的規定條款內容
 

  第十三條第二款 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排汙單位排放大氣汙染物的標準、種類、數量、濃度、方式以及排汙口設置、汙染防治工藝和設施、監測方式等內容。排汙許可證載明的內容作為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排汙權交易、執法檢查、排汙收費等監督管理的依據。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其他負有大氣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通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指定的網站或者其他便於公眾知曉的方式,及時公開下列信息,為公眾參與和監督大氣環境保護提供便利:(一)大氣環境質量;(二)對大氣汙染源和重點排汙單位的監測情況;(三)重點大氣汙染物的種類、排放控制和削減情況;(四)突發大氣汙染環境事件及應對情況;(五)大氣環境行政許可、行政處罰、排汙費徵收情況;
 

  (六)其他依法應當公開的大氣環境信息。
 

  條款解讀
 

  刪除原條款中「排汙收費」「排汙費徵收」的表述。
 

  二、《浙江省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條例》
 

  (一)明確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部門職責條款內容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機動車排氣汙染防治的相關工作。
 

  條款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的規定,原縣級環保局調整為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原法規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條款內容
 

  將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第二款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措施,逐年提高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出租汽車、公務用車等車輛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其中,國家和省確定的大氣汙染防治重點城市每年新增或者更新的城市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
 

  條款解讀
 

  進一步提高城市公共汽車中清潔能源汽車的比例,與國務院《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計劃》要求保持一致。
 

  (三)細化機動車及非道路移動機械車載排放系統管理規定條款內容
 

  將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四條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應當按照規定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並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具體規定由省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應當保持機動車配置的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排氣汙染控制裝置處於正常工作狀態。
 

  禁止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機動車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排氣汙染控制裝置,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數據。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在本省註冊登記的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未按照規定配置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不改正的,處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規定,擅自拆除、閒置、破壞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機動車排氣汙染控制裝置,或者刪除、修改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數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機動車所有人處五千元的罰款;對機動車維修單位處每輛機動車五千元罰款。
 

  條款解讀
 

  明確重型柴油車、重型燃氣車安裝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增加對機動車安裝車載排放診斷系統、遠程排放管理車載終端的要求;規定擅自拆除、閒置、破壞有關裝置或者刪除、修改終端數據的為違法行為;違反上述規定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以罰款。
 

  (四)細化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管理規定條款內容
 

  將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五條 在用機動車應當按照國家、省的有關規定,由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機構定期對其進行排氣汙染檢測。經檢測合格的,方可上道路行駛。未經檢測合格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核發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標誌。
 

  將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六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通過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影攝像、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方式對在用機動車進行排氣監督抽測。
 

  經排氣監督抽測,機動車不符合排放限值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限期維修並重新進行排氣汙染檢測。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對排氣監督抽測結果有異議的,可以要求到排氣汙染檢測機構進行復檢。
 

  機動車逾期後未重新檢測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
 

  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駕駛定期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的機動車上道路行使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款規定,機動車逾期後未重新檢測合格,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柴油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對其他機動車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處二百元罰款。
 

  條款解讀
 

  取消「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周期應當與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周期一致」的規定,為實施機動車尾氣排放檢測改革,延長免檢年限掃除法規障礙。
 

  明確定期排氣汙染檢測不合格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明確現場檢測、在線監控、攝影攝像、遙感監測、車載診斷系統檢查等技術手段可以用於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測;機動車排氣監督抽測不符合標準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維修並重新進行排氣汙染檢測,逾期後未重新檢測合格的,不得上道路行駛;逾期未重新檢測合格,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以罰款。
 

  (五)明確排氣監督抽測的重點對象條款內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下列場所、單位、機動車進行重點抽查:
 

  (一)物流園、工業園、貨物集散地、公交場站等機動車集中停放場所;
 

  (二)機動車維修地;
 

  (三)物流貨運、工礦企業、長途客運、環衛、郵政、旅遊等用車單位;
 

  (四)柴油車、排放黑煙明顯的機動車、被投訴舉報的機動車等。
 

  條款解讀
 

  明確排氣監督抽測的重點對象,強化入園、入場、入企業監督抽測手段,加大對重點車輛的監管力度,嚴厲打擊超標排放等違法行為。
 

  (六)調整與上位法不一致、與地方性法規之間不銜接的規定
 

  1取消省級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條款內容
 

  刪去第九條 省標準化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在用機動車制定分階段、逐步嚴格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以下簡稱排放限值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條款解讀
 

  機動車汙染排放執行國家統一的機動車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2取消非本省籍機動車在本省的排氣汙染檢測
 

  條款內容
 

  刪去第二十八條非本省籍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本省進行排氣汙染檢測:
 

  (一)在本省有固定營運線路的;
 

  (二)在本省營運三個月以上的;
 

  (三)本省常住人員使用的。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交通運輸等部門,加強對非本省籍機動車排氣汙染的監督管理。
 

  條款解讀
 

  放開在用機動車排放檢驗的異地檢測。
 

  3取消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的政府定價
 

  條款內容
 

  刪去第三十條省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科學測算、合理核定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收費標準,並向社會公布。
 

  條款解讀
 

  機動車排氣汙染檢測取消政府定價。
 

  4取消非道路移動機械規定
 

  條款內容
 

  刪去第三十八條裝載機、推土機、壓路機、瀝青攤鋪機、非公路用卡車、挖掘機、叉車等非道路移動機械,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排氣汙染物排放限值標準。
 

  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運輸、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採取備案管理、排氣監督抽測等措施,加強對非道路移動機械排氣汙染的監督管理。
 

  條款解讀
 

  修改後的《浙江省大氣汙染防治條例》對非道路移動機械管理進行了規定。
 

  三、《浙江省水汙染防治條例》
 

  (一)明確水汙染防治部門職責條款內容
 

  第五條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漁業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汙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將第四十一條改為第四十二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水環境保護的需要,加強環境監測能力建設,建立環境監控體系,完善環境安全預警預測系統,會同水行政、自然資源等主管部門提高監測信息資源共享和動態跟蹤評價水平。
 

  條款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的規定,原縣級環保局調整為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原法規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船舶汙染水域的防治監督管理由「海事管理機構」修改為「交通運輸、漁業主管部門和海事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統籌開展環境監測能力建設。
 

  (二)強化內河貨船汙染防治措施條款內容
 

  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七條產生生活汙水的一百總噸以上內河貨船,應當按照要求安裝並使用生活汙水收集、存儲裝置,產生的生活汙水應當送交接收船舶或者岸上接收設施,不得向水體排放。
 

  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七條產生生活汙水的一百總噸以上內河貨船未按照要求安裝並使用生活汙水收集、存儲裝置,向水體排放生活汙水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條款解讀
 

  在我省內河通航水域推行船舶生活汙水「零直排」治理模式,要求內河船舶安裝生活汙水收集裝置,生活汙水上岸處置,違反上述規定,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並處罰款。
 

  (三)實施「汙水零直排區」建設條款內容
 

  將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汙水治理工作的領導,加大財政投入,建設和改造公共汙水管網和汙水集中處理設施,推進城鎮建成區、工業園區等重點區域建成公共汙水管網全部覆蓋、雨汙全部分流、汙水全部收集和處理的汙水零直排區,並逐步擴大汙水零直排區範圍。
 

  條款解讀
 

  省治水辦(河長辦)於2018年印發《浙江省「汙水零直排區」建設行動方案》,啟動「汙水零直排區」建設,作為我省首創的一種治水模式,通過地方性法規固化「汙水零直排區」的制度設計,為汙染防治攻堅戰的深入推進提供法制保障。
 

  (四)調整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1明確水環境保護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
 

  條款內容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水環境質量負責,應當將水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水環境保護目標和年度實施計劃,增加水汙染防治資金投入,確保水汙染防治的需要。
 

  水環境保護實行水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考核評價制度,將水環境保護目標完成情況作為對本級人民政府負有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及其負責人和下級人民政府及其負責人考核評價的內容。
 

  條款解讀
 

  水環境保護責任制和考核的相關規定與《環境保護法》保持一致。
 

  2明確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劃定職責
 

  條款內容
 

  刪去第十八條第二款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環境保護等主管部門會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劃定保護範圍,明確保護措施,報縣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條款解讀
 

  農村自備集中式飲用水水源保護範圍的劃定,《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已作了明確規定。
 

  3刪除限期治理的規定
 

  條款內容
 

  刪去第二十一條中內容:水環境功能確定為一、二類水質水體的流域上遊(含支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水環境保護的需要,規定禁止或者限制建設的項目。已建成的造成水環境汙染的項目,應當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關閉。
 

  條款解讀
 

  關於限期治理等責任的規定,《水汙染防治法》等已作調整,且有明確規定。
 

  4刪除環境敏感區企業事業單位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特殊規定
 

  條款內容
 

  將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四條,刪去第二款中內容:排汙許可證應當載明允許排放的水汙染物種類、數量、濃度、排放地點、排放方式、排放時間和排放去向等內容。重點排汙單位的排汙許可證還應當載明重點水汙染物排放總量控制指標、削減數量和時限等內容。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應當根據排汙單位所屬行業和汙染控制要求等因素合理確定,最長不超過五年。其中,位於環境敏感區的企業事業單位,其排汙許可證的有效期限最長不超過兩年。
 

  條款解讀
 

  原環境保護部《排汙許可管理辦法(試行)》規定首次發放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三年,延續換發的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為五年。排汙許可證有效期的規定與國家規定保持一致。
 

  四、《浙江省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
 

  (一)明確飲用水水源保護部門責任條款內容
 

  第四條 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的劃定及相關環境管理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源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飲用水水源地規劃及相關水源工程建設的具體工作,對飲用水水資源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飲用水水源保護相關工作。
 

  條款解讀
 

  根據生態環境監測監察垂直改革的規定,原縣級環保局調整為設區市生態環境局的派出分局,原法規中「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表述統一修改為「省、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二)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禁止行為條款內容
 

  第二十一條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新建、改建、擴建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
 

  (二)網箱養殖、投餌式養殖、旅遊、遊泳、垂釣;
 

  (三)停泊與保護水源無關的船舶;
 

  (四)其他可能汙染水源的活動。
 

  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已經建成的與供水設施和保護水源無關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二十二條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除飲用水水源准保護區內禁止的行為外,還禁止下列行為:
 

  (一)設置排汙口;
 

  (二)新建、改建、擴建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貯存、堆放可能造成水體汙染的固體廢棄物和其他汙染物;
 

  (四)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
 

  (五)衝洗船舶甲板,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生活汙水等船舶汙染物;
 

  (六)使用含磷洗滌劑、農藥和化肥。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從事網箱養殖、旅遊等活動的,應當按照規定採取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體。
 

  在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已建成的排放汙染物的建設項目,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拆除或者關閉。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船舶在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區域停泊,責令駛離該區域,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進行危險貨物水上過駁作業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衝洗船舶甲板或者向水體排放船舶洗艙水、壓載水、生活汙水等船舶汙染物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水汙染的,責令限期採取治理措施,消除汙染,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條款解讀
 

  適應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嚴格農業面源管理的需要,將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農藥、化肥的禁用種類從「化肥和高毒、高殘留農藥」擴大到「農藥和化肥」,禁用範圍從「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擴大到「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
 

  增加「使用含磷洗滌劑」「向水體排放船舶生活汙水等船舶汙染物」為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的禁止行為。
 

  (三)調整與上位法不一致的規定1飲用水水源應急管理
 

  條款內容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整合飲用水水源水質、水量監測資源,科學劃分和確定監測範圍、點位和項目,加強水質、水量自動監測監控和預警能力建設,完善監測信息系統和共享機制。
 

  生態環境、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定期對飲用水水源進行監測;在突發水汙染事件和藻類爆發高峰期等特殊時段,應當擴大監測範圍,增加監測頻次和項目,及時掌握飲用水水質水量狀況;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飲用水水源。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農村飲用水水源水質實施衛生監測,建立健全監測制度。
 

  飲用水供水單位應當加強對飲用水水源取水口的水質監測工作;發現異常情況的,應當採取有效措施,並向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供水主管部門報告。供水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通報生態環境、衛生健康、水行政等部門。
 

  條款解讀
 

  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規定保持一致,明確飲用水供水單位發現取水口水質異常情況,向供水主管部門報告,由供水主管部門通報相關部門。
 

  原標題:解讀來了!浙江這六部生態環境領域地方性法規進行了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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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月16日至1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慄戰書在山西調研時,有地方人大代表建議,借鑑民法典的立法經驗,從國家層面對相對集中的行政許可進行統一立法,或者授權地方立法先行先試。慄戰書回應稱,「啟動行政法典的編纂工作,這是一個重大建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部門要進行研究論證。」
  • 《生態環境法典》編纂恰逢其時
    別濤表示,「此外,現有規定內容也存在滯後問題,難以適應環境保護領域面臨的新形勢和新要求。」  1979年,《環境保護法》出臺。後來,《環境保護法》又根據形勢需要進行了修改,主要的汙染要素、環境要素都已具備。但是,不同的環境要素分屬不同的部門進行管理,不同的行政部門會在一定程度上從本部門的角度進行考慮,起草的法律法規難以做到非常全面。
  • 用最嚴密的法治體系保護生態環境
    只有將傳統的法治觀念進行生態化改造,準確把握生態思維與法治理念的最佳契合點,突出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的發展理念,並以此作為生態立法建設中的指導準則,才能從立法源頭上織嚴、織密生態文明建設的法治之網,才能打牢築實生態法治的第一道屏障。其次,應加快生態立法工作步伐。一方面國家有必要在生態法治體系化推進路徑下,積極促成現有環境資源法的法典化。
  • 粵首部水汙染防治綜合性法規來了
    「廣東省環境保護條例和大氣、固廢、土壤等生態環境各要素的專門立法已於近年制定或者修訂完成,尚缺少水汙染防治方面的綜合性立法。」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副主任委員黃偉忠介紹,制定一部全省適用、專門規範水汙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規,有利於依法推動解決水環境突出問題,進一步強化廣東生態環境法治保障。
  • 南京人大首用「四種顏色」解析立法體系,今年擬制定修改7部法規
    現代快報記者從工作報告附件《南京市人大常委會 2021 年立法計劃》看到,南京今年擬制定修改 7 部法規。南京擬著重製定《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修改《南京市雨花臺區風景名勝區管理條例》。在這一重要節點,圍繞紅色主題開展立法,點面結合強化紅色文化資源保護與傳承,意義重大而深遠。其中,《南京市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利用條例》將成為南京紅色文化資源保護和利用工作的 " 基本法 ",也有望成為江蘇省首部圍繞紅色文化資源保護的綜合性法規。
  • 【動向】南京人大首用"四種顏色"解析立法體系,今年擬制定修改7部法規
    法律法規的制定與公眾的生活息息相關。2021年南京有哪些立法計劃,將如何影響我們的生活?1月13日,南京市十六屆人大四次會議舉行第二次全體會議,聽取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工作報告。現代快報記者從工作報告附件《南京市人大常委會2021年立法計劃》看到,南京今年擬制定修改7部法規。
  • 子宏生態顏勇志:村鎮水環境生態三步曲及設備化進程
    6月14日,在2018(第四屆)環境施治論壇中,湖南子宏生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助理顏勇志向與會人員分享了子宏生態在村鎮水環境治理領域的「生態三部曲」及公司的設備化進程。本文根據嘉賓發言內容整理,未經本人審閱。
  • 貴陽:聚焦環境治理 全力守好生態底線
    自2017年起,貴陽市的環境空氣品質連續4年穩定達標,空氣品質優良率穩定在95%以上,基本消除重度汙染天氣,空氣品質在全國省會城市名列前茅。水生態環境汙染防治攻堅方面,貴陽市全面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問題排查整治,實施金鐘河流域和南明河流域生態補償,對全市2388個河流排口進行溯源分析。
  • 山西省出臺全國首部規範隨地吐痰地方性法規
    央視新聞客戶端5月16日消息,5月15日,山西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山西省禁止公共場所隨地吐痰的規定》,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以達到治理公共場所隨地吐痰陋習,預防和控制傳染性疾病的傳播,提高公民公共衛生意識和文明素養,營造健康衛生的公共環境,保障公民身體健康的目的。
  • 全國首部對電力發展全過程進行規範的地方性法規 綜合能源服務等...
    《條例》是全國首部對電力發展全過程進行規範的地方性法規,將於今年5月1日施行。同時原《江蘇省電力保護條例》廢止。其中稱鼓勵電力市場主體參與綜合能源管理,引導能源服務企業為用戶提供能效診斷、諮詢等服務,滿足多元化用能需求。有序推進電力市場建設,培育多元化電力市場主體,建立公平、規範、高效的電力交易平臺,引導各類市場主體有序參與電力市場交易。
  • 法理明晰 切中肯綮 有力助推營商環境優化——解讀《國務院辦公廳...
    以信用為基礎的政府分類監管、行政審批告知承諾制、證明事項清理等工作,極大地降低了市場主體的制度性交易成本,有力提升了我國營商環境的全球排名。上海等地也在國家發改委指導下,出臺了《上海市社會信用條例》等地方性法規,夯實了信用管理的法治基礎。社會信用體系,日益成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組成部分。
  • 我市第六部地方實體性法規《新餘市城市管理條例》明年起正式施行
    記者了解到,《新餘市城市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於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這是我市第六部地方實體性法規。《條例》分為總則、城市容貌管理、城市環境衛生管理、城市綠化管理、城市市政公用設施管理、城市環境保護、城市交通管理、其他事項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64條。
  • 生態環境部答記者問|如何開展自然保護地生態環境監管?
    先後徵求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意見,並在生態環境部網站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在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我部認真研究採納各方意見,不斷修改完善《暫行辦法》,進行合法性審查,先後提請部長專題會、部常務會審議並獲得通過。問:《暫行辦法》的適用範圍如何?
  • 滬蘇浙皖同步:浙江擬通過決定保障長三角更高質量一體化發展
    浙江的《決定(草案)》一經通過,將標誌著滬蘇浙皖三省一市人大常委會同步作出該《決定》的完成。 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梳理發現,四地的《決定》均包括三部分:總體要求和推進機制、重點領域和重點工作、各級國家機關與各有關方面的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