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所有權,又叫房屋產權,是房屋所有人獨佔性地支配其所有的房屋的權利。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可以排除他人的幹涉,對其所有的房屋進行佔有、使用、收益、處分。那麼,房屋所有權可以對抗永久居住權嗎,房屋所有權法律上有什麼規定?
網友諮詢:所有權可以對抗永久居住權嗎?
北京京師(成都)律師事務所朱華科律師解答:
所有權是否可以對抗永久居住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房屋的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個人所有權同時並存,同等地受到憲法和法律的保護。
【法律依據】
根據《物權法》第三十九條,所有權人對自己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依法享有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朱華科律師解析:
房屋所有權取得,分為原始取得和繼受取得兩種。
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由於一定的法律事實,根據法律的規定,取得新建房屋、無主房屋的所有權,或者不以原房屋所有的人的權利和意志為根據而取得房屋的所有權。
主要包括以下情形:(1)依法建造房屋;(2)依法沒收房屋;(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又稱傳來取得,是指根據原房屋所有人的意思接受原房屋所有人轉移之房屋所有權,是以原房屋所有人的所有權和其轉讓所有權的意志為根據的。
繼受取得分為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兩類。
一、因法律行為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是取得房屋所有權最普遍的方法,通常有以下幾種形式:
(1)房屋買賣(包括拍賣);
(2) 房屋贈與;
(3)房屋相互交換。房屋所有權自所有權轉移手續辦理完畢後產生效力,即進行所有權登記後便取得房屋所有權。
二、因法律事件繼受取得房屋所有權,指因被繼承人死亡(包括宣告死亡)的法律事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在有數個繼承人的情況下,只要繼承人未作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繼承的房產如果未作分割,則應認為數個繼承人對房產享有共同所有權。
因國家行政命令或法院判決而喪失。如國家行政機關對房產所有權人的房產徵用、徵購、拆遷等,除依法給予相應的補償外,原房產權利人的權利因徵用、徵購、拆遷而喪失。又如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將一方當事人的房產判給另一方當事人所有,原房產權利人因判決發生法律效力而喪失該房屋的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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