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家住上海寶山區的一位八旬老人
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
將家中價值300萬元的房產
贈予水果攤主的新聞引發關注
案件詳情
現居上海的馬林(化名)是一位退休工人,今年已有88歲高齡。2017年的一天,他做了一個讓親朋鄰裡都無法理解的決定,他把所有遺產,留給了家附近的水果攤主小遊(化名)。小遊表示,自己從始至終照顧老伯,如今所得都是老伯贈予,自己會繼續履行贍養義務,也不會排斥老人親屬前來探望。並出示了除了「意定監護」公證材料外的另一份關鍵材料——「遺贈扶養協議」材料。而老人的親屬對於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同時對於老人未來能否得到有效照顧表示擔憂。
此案中
公證處出具的意定監護公證成為焦點
下面我們就來談一談什麼是意定監護
意定監護
《民法典》第三十三條規定,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其近親屬、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事先協商,以書面形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
意定監護意目的就是自治原則,尊重被監護人的個人意願,使得本人在契約自由的框架下自主選任監護人,從法律上保障自我決定權的優先實現。目前,意定監護大部分還是出現於類似這位老人一樣的獨居獨身、或者失獨、孤寡等老年群體。它的設立能夠幫助很多老人解決養老問題,老人可以在具備完全行為能力時根據自己的意願安排自己最信賴的子女來作為自己的監護人。如果老人跟子女感情不好的,還可以選擇自己信賴的其它親屬甚至是朋友來擔任自己的監護人。一旦老人失智、失能後,將由自己最信賴的監護人安排生活照料、醫療救治及財產管理。意定監護也是在司法部門幫助下為他們解決身份缺失的問題。比如,就醫時,醫生往往會問老人,「家屬來了嗎?」「你有監護人嗎?」申請社會福利時,老人有各種社會福利,但是他到各個部門去申請的時候,別人也會質疑他的身份問題。意定監護為不可抗力造成的鰥寡孤獨者尋求監護做兜底保障,也超越血親範疇監護可能有的情感綁架,具有極大的靈活性,最大限度尊重老人的意願,充分保障了老年人自由和尊嚴,在日常照護、大病治療、臨終關懷等情況下解決了很多老年人的養老難題。
可以見得,作為「踩在時代痛點上的制度設計」,「意定監護」制度針對現代社會的養老難、監護難等問題都提出了切實可行的方案,只是在全社會的普及認識和具體落實上還有所欠缺。通過不斷促進社會理解認同,相信在不久的未來「意定監護」定會在老有所依、老有所養方面大有所為。
來源|浙西南公證
審核|藍陳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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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麗水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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