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廣網北京11月26日消息(記者何源)據中央廣播電視總臺中國之聲《新聞晚高峰》報導,一位家住上海寶山區八旬老人,老人的老伴和兒子均已去世。常年獨居的他通過意定監護的方式,將家中價值300萬元的房產贈予一直照顧自己的水果攤主。老人的做法在引起社會熱議的同時,老人的家屬也對此表示了質疑。
近日,老人的外甥女吳女士通過媒體表示,家中親屬們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都曾前往照護,並非此前報導中的無人到場。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時,就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們家屬對於老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
新聞中的老人今年已經88歲,他的老伴已經去世,患有精神疾病的獨生子猝死。獨居老人經常到水果攤和攤主聊天。一次老人在家中摔倒昏迷是攤主發現並送醫。老人此前接受採訪時表示:「兩年前我昏迷不醒,住院是小遊送進去的。」
老人住院期間,水果攤主小遊早上進完貨就去醫院,晚上回家,日復一日。小遊表示,之前聯繫過老人親屬,但沒得到積極的回應。他說:「也是他自己在家裡,假如不認識我,講不好聽的他死在家裡都沒人知道。他的存摺,包括銀行卡密碼什麼的都給我寫好了,我說『你親戚怎麼弄』,他就說『我們親戚從來都不來往了』。(親戚說)來不了,還說『好了,不跟你說了,我要去鍛鍊身體了』。」
事情過後,老人便邀請攤主夫婦及其3個孩子住進自己的房子,組成一個特殊家庭。2017年,老人帶著攤主找到了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公證員李辰陽,一是做監護公證,二是要把300萬房產送給這位攤主。李辰陽表示:「一個獨居老人家裡沒人說話,能有這樣一個接納他的場所,又能夠獲得天倫之樂,對他心理上是一種安慰。比如他說,『我現在找到人了,我和他沒有親戚關係。』老人尋求一種安定感,他需要一個司法部門幫助他解決他身份缺失的問題。他看中了一個人,這個人也願意,他還需要通過意定監護這種方式,建立和形成他們之間的一種身份關聯,法律上就是形成司法秩序。」
李辰陽所指的「法律上形成司法秩序」,被稱為「意定監護」。它正式確立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並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進行明確規定。所謂「意定監護」,是指年滿18周歲且精神健全的人,通過協議方式確定自己的監護人,意定監護關係的建立需通過書面形式進行公證確定。中國政法大學副教授朱巍解釋:「意定監護相對應的是法定監護。法定監護就是配偶父母、子女實際是法定的監護人。意定監護主要是說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他有權利自己指定監護人,指定監護人之後再行使責任,監護人跟法定監護人責任都是一樣的,它是介於遺贈撫養協議和委託合同之間的,跟法定監護相對應的一種監護模式。」
李辰陽表示,像這位老人尋求監護時把房產一併讓出,讓他很詫異。為避免監護者有歹意,遺產分配一般不與「意定監護」掛構處理。這也是此案爭議點之一,公證部門需要排除老人被欺騙、脅迫的情況,因此會採取悄悄進入社區與鄰居溝通,或者突然去家中探望老人的方式。李辰陽說:「我們的工作就是排除,心目中先把你當壞人,然後你來舉證你是好人。像這樣的非親屬建立意定監護關係的,可能公證部門會讓他們跑很多次,可能有意識地折磨他們。把他的社交圈、親屬圈先了解清楚,然後再來確定為什麼老人不指定自己的近親屬而指定一個非近親屬。老人容光煥發,小夥子也很開心,老人看到孩子的笑臉那種發自內心的享受感覺是騙不了人的。」
相關數據顯示,今年我國老齡化水平將達到17.17%,老年人口預計達到2.48億,其中不乏孤老殘障的老年人。如何讓老人有所養,按照自己意願有尊嚴的活著,意定監護無疑是個積極探索。李辰陽認為:「要有人來協助他。意定監護優於法定監護,是法律制度的光輝點和核心點。目的是什麼?就是意思自治原則,法律保障你自我決定權的優先實現。」
然而,近日,老人的外甥女吳女士通過媒體表示,家中親屬們在老人2017年住院期間都曾前往照護,並非此前報導中的無人到場。吳女士說:「我們儘管知道舅舅把所有的錢都已經給了他,懷表、掛鍾,還有顆翡翠全部給陌生攤主,但是我們並沒有去打擾和騷擾過他們。至少對一些細節,對於我們家庭的一些關係都是不符合的,所以我們對此非常懷疑。當舅舅做了這樣一份意定監護的時候,是不是真能夠讓他享受到他應有的一些權利?」
此外,老人2017年摔倒住院時,就被診斷為阿爾茨海默症。也正因如此,他們家屬對於老人意定監護的有效性表示質疑。吳女士說:「因為在他出院小結上面,醫生有明確地表示他有阿爾茨海默症的一些症狀。我們也想幫他一起去看一下,事後當我們再進他家門的時候就被他們罵出來,他表示不要我們的介入,不要我們對他進行一些照顧。」
那麼,在此案件當中,老人親屬的主張是否合理?老人意定監護和房產能不能綁定在一起?對此,朱巍認為,本事件爭議的核心在於,老人2017年確定意定監護時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如果他真的被鑑定是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這個時候他籤的合同是無效的。但是在籤合同之前是不是應該做一個測試,他到底是不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因為這個病也並非馬上就發病,它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如果這個時候確實他有自我的意識,他就是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那麼他怎麼處分,家屬是管不到的。」
朱巍認為,意定監護有效性的核心在於履行。假設在事件中,300萬房產老人都給了水果攤主,後期卻出現違反約定的情況,誰去監管、誰去替老人撐腰都是需要解答的問題。朱巍說:「要有一個監督制度。老年人沒有子女的情況之下,基層組織是不是應該有一個定期去探望的監督人,看他履行的怎麼樣?監督是不能少的,如果少了的話,老年人選錯了或者被別人忽悠了,那麼後果是不堪設想的,壞人可能就佔了便宜,這是不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