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近日,上海一88歲獨居老人王老伯將300萬元房產送給水果攤主一事引發熱議。水果攤主小遊出示了一份「遺贈扶養協議」,該協議以遺囑方式訂立,遺囑訂立人將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1月26日,上海市普陀公證處工作人員表示,當時老人能夠準確表達出自己的想法,符合辦理公證的基本要求。(澎湃新聞)
老人將300萬房產送給水果攤主,與之相似,在此之前還發生過「老人把巨額財產贈與保姆」的事情。這類案例的頻頻發生,已經很難看成是孤例。但很遺憾的是,這每一起個案的背後,每每都會引發巨大的爭議與猜疑,乃至是曠日持久的爭產糾紛。這一局面,也在很大程度上說明了,對於這一特殊的財產繼承方式,在社會認知和公共制度層面,或許並沒有完全準備好。
按照我國現有法律規定,繼承方式主要有三種,也即遺囑繼承、法定繼承以及遺贈扶養協議。作為一種年輕的法律創新,「遺贈扶養協議」或許還不為太多人所了解。簡而言之,其就是一份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的生養死葬的義務,從而換取財產繼承權的「契約合同」。在本案中,水果攤主就是通過這一模式,「獲贈」了王老伯的房產。從民事法律的權利義務關係上看,這一操作無疑是合規的、成立的。
真正複雜的情況在於,在消息曝出之後,王老伯的「法定繼承人」(侄女等),跳出來對這份「遺贈扶養協議」有效性和公證程序的正當性提出了質疑。之於此,很多人高舉道德大棒口誅筆伐,斥之「不贍養,只要錢」云云。圍觀者情緒激動很好理解,但卻是沒有太多道理的。須知,向公證機構提出複查,挑戰公證書的效力,本就是法律賦予利害關係人的權利。這一制度設計,同樣是為了保護公平正義,為了堵住漏洞算計。
如今的關鍵是,要釐清在籤訂協議、進行公證之時,王老伯是否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是否「意思自治」?對此,本著誰主張誰舉證之原則,有異議的利益關係人必須拿出實錘才是,比如說專業的醫學診斷書等等。若是僅僅只憑一面之詞,斷然是無法推翻既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所以說,要尊重和包容近親屬的申訴,他們運用法定權力、基於法定程序的「挑戰」,對於「遺贈扶養協議」制度的成熟、完善,都是極有意義的實踐樣本。
當然了,法律的歸法律,情感的歸情感。親屬後輩事發之後揪著「遺贈扶養協議」找茬,動輒質疑老人「年老昏聵,老年痴呆」,終究不得不直面一個根本性的詰問:為什麼自己沒有被老人選為意定監護人?是不是走得不夠近、處得不夠親、做得不夠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