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襲?
誰?誰抄襲誰?
著作權的事兒你懂麼?
近日,海澱法院接到了起訴,原告浙江東陽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被告蔣勝男告上法庭,索賠2000萬元。據悉,海澱法院已經受理了此案,這一糾紛,也引起了輿論的關注。
花兒影視訴稱,蔣勝男於2009年在網絡上發表名為《大秦太后》7000字左右的小說,隨後花兒影視看中了這個創意題材,並與蔣勝男籤訂了《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
雙方在合同裡約定:花兒影視聘請蔣勝男根據公司的委託和要求改編電視劇《羋月傳》劇本,花兒影視作為該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在全球範圍內永久享有在改編和創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和衍生品的權利。
說簡單點,花兒影視認為己方擁《羋月傳》電視劇劇本所有法定的權利。
但是,花兒影視隨後發現,蔣勝男未經公司授權同意,將《羋月傳》電視劇本等內容改編成了《羋月傳》小說,而且其中內容與電視劇劇本內容高度一致。公司認為,蔣勝男擅自以小說作者的身份發行《羋月傳》小說,侵犯了花兒影視的著作權。因此,產生了本文開頭的事情。
上述眼花繚亂的情節,讓我們不禁產生「李逵和李鬼」、「真假美猴王」的錯覺。下面,我們來一步步抽絲剝繭,一探究竟。
不難發現,本案的核心焦點在於雙方籤署的《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以及隨後籤署的一系列相關補充協議的內容以及效力。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規定,受委託創作的作品,著作權的歸屬由委託人和受託人通過合同約定。合同未作明確約定或者沒有訂立合同的,著作權屬於受託人。如果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著作權歸委託人即花兒影視所有,那麼蔣勝男只享有署名權以及相應的報酬權。
那麼,蔣勝男作為編劇,該如何維護自己的權益呢?包括今後網絡文學作家在與製片人籤約時,建議明確以下幾點:
明確雙方籤署的合同是受委託創作,還是著作權許可使用合同。兩者有著天壤之別,一般情形下,前者的作品著作權歸於製片人,後者的作品著作權歸於作者本人。本案中,蔣勝男與花兒影視籤署的合同以及合同內容即是委託創作合同。
明確約定編劇的署名權。蔣勝男與王小平就因為對《羋月傳》的署名權之爭打了很長時間的官司以及口水戰。主要原因還是在於《羋月傳》電視劇劇本的所有權歸於花兒影視,花兒影視有權委託蔣勝男以及王小平進行改編。最終《羋月傳》劇本署名為,王小平是該劇的總編劇,蔣勝男是該劇的原創編劇。這樣一來,蔣勝男的署名權就受到了一定程度的「削弱」。所以,建議蔣勝男在合同裡加入「未經本人允許,不得委託第三人進行改編」以及「本人享有《羋月傳》劇本獨佔的署名權」等字樣。
還有很重要的一點就是,《羋月傳》電視劇本創作合同籤署在前,《羋月傳》小說完成在後,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蔣勝男一方面為花兒影視受託創作《羋月傳》電視劇劇本,另一方面又自己據此創作《羋月傳》小說,這就會導致權利交叉,著作權的歸屬往往會產生分歧。
因此,建議之後的網絡文學作家們,儘量要先發表作品,並且賣出放映權之後再籤署編劇合同。這樣就可以將原先作品的著作權牢牢掌握在我們自己的手中。這些年賺的盆滿缽滿的南派三叔,就是採取這一做法。如果是連載的作品,發表完第一部,那麼這這作品的著作權已經歸屬作者,並且受到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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