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編劇和總編劇的定義是什麼?羋月傳蔣勝男和王小平訴訟案誰更有理? 看看網友評論,才發現還是網友最牛!
繼電視劇《甄嬛傳》大熱之後,由鄭曉龍執導、孫儷等人主演的古裝劇《羋月傳》受到不少觀眾期待。4月7日,小說《羋月傳》作者蔣勝男將電視劇《羋月傳》宣傳載體上載明的編劇王小平、電視劇出品人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告上了鹿城區人民法院,認為他們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權,除了要求賠禮道歉,她還索賠1元精神損失費。 蔣勝男是鹿城區人,國內著名網絡作家、國家二級編劇,擅長創作歷史性小說及劇本,著有《鳳霸九天》、《鐵血胭脂》、《羋月傳》等知名作品。 蔣勝男稱,2012年8月28日,她與「花兒影視」籤訂合同,「花兒影視」委託她根據小說創作電視劇劇本《羋月傳》。去年3月底,她已分期將改編創作的全部《羋月傳》電視劇劇本共53集交付給「花兒影視」,對方也支付了全部創作費用。 去年9月至今年1月間,「花兒影視」組織完成了《羋月傳》的拍攝工作。蔣勝男稱,拍攝期間,出品方一直對她封鎖拍攝情況。直到今年1月,出品方才告知她拍攝工作已經完成,她要求對方提供前期攝製拷貝,以便了解前期攝製情況配合後期製作,但出品方一再拒絕。 「網際網路上發布的《羋月傳》官方宣傳海報上,沒有載明是根據我寫的同名小說改編的。」蔣勝男稱,宣傳海報由「花兒影視」發布,上面載明「編劇:蔣勝男 王小平」,這讓她非常氣憤,合同寫明由她創作劇本,編劇只是她一個人,和「王小平」無關。 此外,「花兒影視」在《羋月傳》新聞發布會上、網際網路等諸多場合,對外宣稱「王小平」是電視劇《羋月傳》的「總編劇」或「編劇」。蔣勝男認為這是虛假宣傳。 蔣勝男稱,通過百度搜索《羋月傳》,結果顯示電視劇《羋月傳》的編劇排名為「王小平、蔣勝男」。百度百科的詞條解釋不僅沒有載明影視劇的改編出處,編劇還多加了他人名字,並且排在她名字之前,蔣勝男認為百度百科的詞條解釋歪曲改寫系王小平所為。 蔣勝男認為,她是《羋月傳》小說的作者和著作權人,《羋月傳》小說是《羋月傳》劇本、《羋月傳》電視劇的原著,她是這部電視劇的編劇,依法享有編劇署名權。她認為「花兒影視」、王小平的行為侵害了她的著作權權益,她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在報紙、網際網路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鹿城區法院已於4月7日受理此案,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通訊員 鹿軒 來源網站 :貴陽網
網絡小說改編電視劇的版權界定和一般流程。-王小平
http://card.weibo.com/article/h5/s#cid=1001603799697578977276&vid=1880699264&extparam=&from=1052095010&wm=9006_2001&ip=60.185.226.42
芹菜alZOE,我的徵途是浩瀚法海
葛巾、陳小抄、斷橋 等人贊同
針對問題內的蔣提出的要求進行一下分析。
蔣勝男稱,通過百度搜索《羋月傳》,結果顯示電視劇《羋月傳》的編劇排名為「王小平、蔣勝男」。百度百科的詞條解釋不僅沒有載明影視劇的改編出處,編劇還多加了他人名字,並且排在她名字之前,蔣勝男認為百度百科的詞條解釋歪曲改寫系王小平所為。 蔣勝男認為,她是《羋月傳》小說的作者和著作權人,《羋月傳》小說是《羋月傳》劇本、《羋月傳》電視劇的原著,她是這部電視劇的編劇,依法享有編劇署名權。她認為「花兒影視」、王小平的行為侵害了她的著作權權益,她要求對方停止侵權,在報紙、網際網路上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元。 鹿城區法院已於4月7日受理此案,將擇期開庭審理此案。通訊員 鹿軒 來源網站 :貴陽網
蔣勝男認為:1、這部劇是根據她的小說來改編的,應當著名。
2、王小平不該掛名是本劇的編劇。
如果大家還看到其他的可以補充給我。
第1個問題,要知道電視劇是否應該寫名小說改編,需要認清下面的這個問題,電視劇是否是根據小說改編?
根據蔣自己在2015年11月10日所述。
2012年鄭曉龍導演的製片人曹平女士得知我正在創作《羋月傳》小說後,提出能否跟我進行影視劇改編合作,當時因為仰慕鄭曉龍導演的盛名,我表示願意。遂於2012年8月與「東陽市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籤訂《電視劇劇本創作合同》。
但製片方藉口我的小說「未出版」為由,迴避與我籤訂原著小說改編權授權合同,而僅僅與我籤訂《羋月傳》編劇創作合同,並藉口「防止同行抄襲」,不許我在網絡發表已經完成的小說,此後又限制我小說的出版時間。
根據上述上項,合同中明確寫明「為該書改編」,並標註未出版,當時「正在創作《羋月傳》」,「不許我發表已完成的小說」,可以大概推測當時蔣勝男當時創作已近大半,根據合同,本劇以小說為改編應是無有疑問。在此情況下,劇本在小說的基礎之上,應當標識,否則是侵犯了原小說的著作權。
公司有點賊。在不籤訂原著小說改編權授權合同,又未讓蔣勝男發布小說的情況下,或許本來就有意圖抹殺蔣勝男原著小說的存在性,而僅把這部劇變為委託蔣勝男創作的劇本,畢竟法庭上面,法官不僅僅只是用推測能認定這麼重要的事實,而需要蔣勝男拿出更多的證據證明佐證,光是不到一萬的明顯證據的稿子,並不能證明整部作品依小說改編。
2、王小平該不該掛名是本劇的編劇。
我們這裡要討論的是,王小平對劇本的修改情況,所以對劇本的對比是很重要的一環。
分情況。
情況一、王小平對劇本並無大的修改。這樣的情況下,便是蔣勝男所認為的,王小平的掛名情況是對其署名權的侵犯。
情況二、王小平根據蔣勝男創作的原劇本進行修改。這樣的情況下,因兩人在(上面所載的合同中已經約定了,「在合同解除後或者履行期間有權聘請他人修改劇本」,而公司一直到關機才給清尾款,合同一直屬於履行中,故王小平的修改是不侵權的。在此等情況下,她根據原來的劇本,修改出了新的劇本,我認為那屬於改編劇本之創作行為,她的確具有在編劇上署名的權利。
情況三、王小平未參照劇本,獨立創作,一點都沒有用到原劇本。蔣勝男雖然創作了劇本,但王小平並未參照,他們兩個與公司之間是平行的合同關係。這樣的情況是與王小平所提的「總編劇」的依據。但此需要對劇本面目全非的更改,並且如何進行大規模刪改,獨立創作的舉責責任在王小平,非常難舉證。並且我個人覺得可能性不大。而且此等情況下,在蔣勝男創作的書與王小平創作的劇本主線情節相同的情況下,需要追究王小平侵犯書籍著作權的責任,我想到時候王小平的律師不會這麼傻的。
PS:我討論的僅為法律上,總編劇與原創編劇的意見參照於微博意見,認為原創編劇只是提供創意,總編劇是整個寫劇本的。
但我要聲明的是,主線情節完全一樣,那已經不是「創意」的事兒了。大家對於瓊瑤和餘徵的判決應該都很熟悉了。不多說了~
陳小抄,非訴律師/職場新人/愛電影愛帥哥最愛法鯊…
葛巾、知乎用戶、劉潤澤等人贊同
看到各位答主的回答,真是好精彩~也看了題主連結裡面王小平的長微博,其實也蠻有道理。作為一個法學狗,試著從法律角度答一發~
首先,這個糾紛實際上是由兩個問題組成的:一是本劇是不是蔣勝男原創小說改編而來的,二是王小平是否能署名總編劇.我認為前者是著作權法上的問題,後者是債權和人身權的問題。
分開來討論這兩個問題,思路應該會更加清晰。
一、本劇是否是蔣的著作改編而來?
要解決這個問題,焦點有兩個:
第一點,蔣勝男是否有同名小說《羋月傳》的著作權以及著作權產生的時間。答主@蘭夕援引的法條表明著作權產生自作品完成之日,這條法規設立的意義在於,智慧財產權保護的是成形的作品而不是思想,如果著作只有思路沒有成文,就無法得到保護。但是,作品完成之日不是發表之日,也不能機械地理解為「全書完」,而是要理解成「凡是成形的文字就有著作權」(當然同時還要滿足原創性)。目前看來,蔣勝男對已經發表的《羋月傳》有著作權。追溯到編劇合同訂立之日,蔣勝男對當時完成的部分作品有著作權。
所以,對於「合同訂立之時,《羋月傳》完成程度」的舉證就很關鍵。因為對於訂立合同時,蔣勝男沒有完成的著作部分,只是一個想法,牽扯不到「著作權許可」,也沒有「改編權」和「改編作品」一說。至於合同訂立後完成的部分,蔣既是編劇,又是作者,創作的時間難分先後,如何定義誰改編自誰呢?
現在已有的信息,在我看來,雙方都有證據。蔣勝男可以用雙方的編劇合同舉證,很有力。製作方可以抗辯說:1)當時你只發表了4章,我們的劇本的確一開始根據那4章改編,然而隨著進度的推進,劇本原創的內容遠遠多於那四章,具有獨創性,不是改編。2)正因為當時原作只有4章,大部分還是直接創作,所以我們沒有約定購買著作權的費用,只約定了編劇費用。如果當時著作已經基本完成,是真正的改變劇本,沒道理不給版權費的。
第二點,《羋月傳》劇本是否為《羋月傳》小說改編而來?這也是一個舉證的問題,主張是改編的蔣勝男需要證明《羋月傳》小說先於劇本完成。目前的情況,有答主挖出信息,說蔣勝男寫的第一稿劇本時間很早,可能是13年-14年的事情,而《羋月傳》小說出版的時間是今年8月,完稿的時間可能也是在今年。這個信息,如果是真的,對蔣勝男並不有利。其實有可能是小說寫了一半,完成劇本後又把接下來的寫完。總之舉證很困難。
二、王小平是否能署名編劇?
這個問題可以分兩部分,一是王小平是否進行了編劇?二是其署名為總編劇是否侵害了蔣勝男的利益?
一看事實,二看雙方籤署的合同
王小平是否進行了編劇,其在整個劇本製作的重要性,要靠證據。比如郵件聯繫、修改稿原件等等。
至於是否侵害的蔣勝男的利益,因為製片方和蔣勝男的合同貌似沒有約定只能讓蔣一個人編劇,所以「王小平擔任編劇」不違約。至於誰的重要性更大?誰是總編劇?這個可能需要內行人的解釋,我就不瞎說了。從蔣勝男的角度看,是不是還可以考慮侵犯榮譽權?這個還要再思考思考。。。
最後,蔣勝男似乎索要了1元精神損失費,根據《關於確定著作權侵權損害賠償責任的指導意見》,侵犯原告著作人身權或者表演者人身權情節嚴重,適用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仍不足以撫慰原告所受精神損害的,應當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撫慰金一般適用於嚴重侵權的情形,比如未經原告許可,嚴重違背其意願發表其作品,並給原告的信譽、社會評價帶來負面影響的;抄襲原告作品數量大、影響廣,並使被告因此獲得較大名譽的;嚴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沒有參加創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原告作品上署名的等等。撫慰金數額一般不低於2000元,不高於5萬元。本案中,個人認為這個訴求很難得到支持~不過1元撫慰金的請求,大概就是告訴公眾我被傷的很厲害,無論如何都要跟你扛到底吧
蘭夕肖只要、張林夕、張晨 等人贊同
蔣勝男值得同情,她吃了大多數編劇新手都會吃的沒經驗的虧。
但是,上面大多數的回答,都只是無用的義憤。這件事上,王小平稱自己為總編劇並無問題。
行內的人稍看一下就能非常明白地猜出事情的整個經過,畢竟這種事情,在全世界的編劇界一年不知道發生多少回。
事情順序大致如下:
A、製作方看中了蔣勝男的小說,覺得是好題材,欲購併改編為電視劇,但此時,蔣勝男小說並未完成,按著作權法,不享有著作權。
(第六條 著作權自作品創作完成之日起產生。)
B、製作方和蔣勝男籤約,讓她創作《羋月傳》劇本。
C、蔣勝男寫出了劇本,並不斷修改,但製作方並不滿意,因為蔣勝男雖然有一定的編劇經驗,但主要還是網文作者,說穿了,只是編劇界的新手。她的改編達不到製作方的要求。
故此,王小平在未通知蔣勝男的情況下,自己接手修改,這個修改可能包括場景、臺詞、刪減人物事件等等,肯定是基於蔣勝男的劇本基礎上的。不通知蔣勝男的原因,是因為還需要蔣勝男提供故事大致脈絡。
D、只要合同中沒有規定,一般情況下,編劇在交出劇本後,本劇的拍攝和修改都與她無關,不存在「出品方一直對她封鎖拍攝情況」的問題。只要之前沒有籤獨立編劇的合同,製片方完全有理由再加署其他的編劇名字,或者是總編劇。
E、百度詞條是網友可以隨便更改的,並不能證實是製作方的官方行為。
F、王小平有底氣的原因,多半是她的確對蔣勝男的編劇原稿做了很大的修改,所以才說11月30日大家看了之後就明白了。
總結起來就是:
蔣勝男的確寫了《羋月傳》的小說,但她和東陽花兒籤編劇合同時,小說並未完成,所以依我國法規,不享有著作權保護。
雖然後來《羋月傳》小說確實完成出版了,但是在法律上,編劇合同籤在前,小說完成在後,劇方有權認為這是自己委託的原創劇本,而非小說改編劇本。
蔣勝男作為網文作者轉型的編劇,雖然知名度高,但仍達不到製片方要求,故另派編劇修改。
蔣勝男的編劇合同上沒有約定獨立署名、不得加署他人為編劇、製片方不得另請編劇進行修改的內容,所以製片方底氣很足。
因此,蔣勝男很可憐,然而,製片方多半在法律上佔理,因為他們養的法務不是吃素的。
無論蔣勝男和製作方合同怎麼約定,都不得與法律相違。法律規定就是作品創作完成之後才享有著作權,而不是隨作品的發表而自動產生,這是多次司法考試中都出現過的考題。
蔣勝男最吃虧的地方就在她獨家權受晉江發表此小說,但從與東陽花兒籤編劇合同並直至現在,晉江作品欄上該文一直標註的是」暫停「」連載中」,所以即便私下她已經真的寫完了,也缺少相應的證據可以證實。
網文作者轉型的新編劇們如果想要避免重蹈蔣式悲劇,最好:
1、發表完全部作品,賣出影視版權後再籤編劇合同。哪怕沒寫完,最好都先發表第一部。
2、細審編劇合同。不過然並卵,除非是國內高滿堂那樣的超一流編劇,否則不會有製片方跟你籤「不得加署其他編劇名」的合同。蘆葦牛吧,坎城級的,《白鹿原》還不是照樣要加署王全安的名字。
天涼好個秋,不想當律師的法務就不是好讀者
張林夕、Veggiegirl、松聆等人贊同
之前一直混羋月傳的百度貼吧,吧裡本來有個帖子一直在關注這個案件。
熱烈討論了一個多月,剛開始一堆王的粉絲一邊倒地支持王,話說得巨難聽。後來隨著小說發售和一些真相的披露,大家漸漸覺得蔣勝男才是佔理的那一方。
然後,支持王的人就把合同的部分細節給爆了,大概是想證明王更佔理。合同爆出來以後,我們反而發現王在撒謊。她一直說,《羋月傳》沒有小說,先有劇本,不存在劇本根據小說改編。結果合同裡明明白白寫著劇本是小說的改編劇本。大家正開心呢,王小平就發了一封充滿威脅口吻的私信給吧主,結果那個帖子被刪了。
呵呵,以為刪了那個帖子就能刪盡所有痕跡啊。真相和真理是刪除不掉的。
我乾脆趁著放假時間,查了一下王編的過往作品,來深入了解下她的原創能力和水平。
知乎這邊既然有人關心,就放出來給大家看看。
看看王小平有沒有資格當這個總編劇。
先查查她的百度百科。
因為百度百科有時候編輯資料不準確,又去查了一份2015年1月份鄭曉龍夫妻接受採訪的資料。裡面就提到鄭曉龍夫妻的合作經歷。
採訪報導:鄭曉龍拍《羋月傳》:《甄嬛傳》裡有的我都不要
連結地址:鄭曉龍拍《羋月傳》:《甄嬛傳》裡有的我都不要
這個報導裡提到的4個代表作,和百度百科的資料相一致。所以,接下來就一個一個分析這4個代表作吧。
首先來看看1994年的《北京人在紐約》
這可是90年代的大熱門劇,有逼格又有收視率。
下面是百度百科上《北京人在紐約》的職員表
職員表裡沒有王小平,倒是她老公鄭曉龍,身兼製作人、導演、編劇三職。
新浪娛樂2005年的宣傳報導裡關於《北京人在紐約》的演職員表,也沒有王小平。
那為啥王小平的百度百科把《北京人在紐約》列為代表作了呢,我又去搜搜搜。
搜到了一篇人民網2012年6月26日發的新聞《鄭曉龍:妻子讓我更精彩》
好吧,我仿佛知道了真相。王小平參與過這個戲的英文翻譯和編輯。於是這個戲就成了她的代表作。這個、這個、略牽強了點吧。說是鄭曉龍的代表作,我還能認了。
又或者是20多年前,王小平老師高風亮節,把編劇的名頭讓給了老公。20多年後,又覺得還是拿回來給自己當代表作??
算了。不深究了。人家是夫妻,不分你我,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但是,要把這個列為王小平的編劇代表作,我看還是先讓鄭曉龍導演發個聲明,說他在《北京人在紐約》裡的編劇工作主要是在妻子的指點下完成的,樂意將編劇之名奉送給王小平。不過,這也不行,編劇又不是鄭曉龍一個人,還有馮小剛、李曉明、李功達呢。
所以,代表作《北京人在紐約》證明不了王小平的原創能力,ko*1!
2001年《刮痧》
《刮痧》是由鄭曉龍執導,由梁家輝、蔣雯麗、朱旭主演,於2001年出品的一部電影。
百度百科顯示的演職員表
維基百科顯示的演職員表
Written by mark byers:編劇mark
byers 的意思。
也就是說,中英文的兩個權威百科的資料顯示,編劇都只有一個人,就是美國人mark byers。
呵呵,我看到這個資料可是一驚,莫非又拿了別人的代表作當代表作。
於是,不斷擴大搜索範圍,終於在2008年中美電影節上的資料,看到電影《刮痧》被列出了4個編劇
連結地址:2008中美電影節《刮痧》海報_CCTV.com_中國中央電視臺
簡單介紹一下另外三個編劇。
Mark byers(馬克-白爾斯)是個美國人,同時兼任本片製片人,中文網絡資料不多。
但是看過電影《刮痧》的人都知道,因為故事發生在美國,所以電影中的英語對白佔了大頭,以至於當時被評價太高端了才票房不好。這些地道的英語對白應該都是美國編劇mark byers貢獻的。
霍秉全
完三個編劇的資料是不是很震驚,這就是人脈啊。鄭曉龍拍個電影,隨便找人來修改,就能找到這樣的大牛。而且大牛們改完了,署名還得在夫人之下。
返回來再看王小平自己關於電影《刮痧》和小說《刮痧》的解釋。
她說自己在電影《刮痧》項目啟動之前,已經完成了小說的三分之二創作。她做了編劇,後來才引入了馬克-白爾斯,霍秉權、薛家華,劇本完成後,又把小說完成了。
王小平的粉絲一直堅定地認為《刮痧》是王的原創代表作。
然而,我又搜到了這麼一篇文章,2000年文匯報報導:蔣雯麗、梁家輝「牽手」《刮痧》
連結地址:
東方網-文化新聞
影片《刮痧》源於真實故事。
這個,看來就算擱置王小平和馬克-白爾斯到底誰是第一編劇的爭議,《刮痧》這個故事也算不得是原創作品。而且,2000年鄭曉龍的說法和王小平2015年的長微博有自相矛盾之處。
鄭曉龍說:因為自己覺得美國那個真人真事的新聞是個不錯的電影題材,於是聘請了4位編劇著手改編。
王小平:自己先創作了三分之二小說,在鄭曉龍建議下將其先改為劇本拍攝電影,後根據劇本完成小說。
鄭說是覺得這個真人真事是個好電影題材,請了4個編劇改編。王說鄭建議將她的小說先拍電影。呵呵,夫妻倆自己沒串好詞的感覺,當然了,相隔15年,可能王小平以為當年的事情沒人會深究。只要她這麼說,所有圈內人都會給她個面子,按照她的說法認了。畢竟,刮痧對她來說是重要代表作,對另外三位編劇顯然只是職業生涯的小浪花,人家未必會跟她較真。再有個大導演鄭曉龍擋著,自然人人要給個面子。
《刮痧》既然是根據真人真事改編,且有四個編劇,而且很明顯根據刮痧的大量全英文對白來看,馬克白爾斯的貢獻不容忽略。刮痧小說是建立在四個編劇的劇本上改的,王的份量有多少,大家自己理解。
總之,代表作《刮痧》也證明不了王小平的原創能力,ko*2!
2011年《甄嬛傳》
甄嬛傳》對鄭曉龍、對花兒影視都是非常重要的作品,也是目前觀眾對《羋月傳》會抱有巨大期待的原因。甚至是這一場維權風波中,很多人願意支持和相信王小平的原因。
(未完待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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