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羋月傳》電視劇出品方狀告小說作者侵犯著作權,判了

2020-10-10 現代快報

現代快報訊(記者 季雨)五年前,電視劇《羋月傳》火熱開播,然而圍繞它產生的爭議以及官司至今沒有停歇。

現代快報記者了解到,蔣勝男既是電視劇《羋月傳》編劇,也是小說《羋月傳》的作者。可《羋月傳》電視劇出品方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卻狀告《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侵犯其著作權。近日,北京市智慧財產權法院審理了這起著作權權屬糾紛,法院判定:不能認定《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劇本。

△羋月傳劇照 來源:羋月傳官微

花兒影視:小說侵犯《羋月傳》電視劇著作權

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小說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和銷售商中關村圖書大廈訴至法院,要求停止出版、發行、銷售《羋月傳》小說,並連帶賠償原告因侵權遭受損失2000萬元及維權費用。

原告花兒影視訴稱,2012年,《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與花兒影視籤訂了《創作合同》,由花兒影視聘任蔣勝男擔任電視劇《羋月傳》編劇,約定蔣勝男願意接受委託並按照花兒影視的意願創作修改該電視劇劇本。之後,《羋月傳》劇本在創作過程中其內容經過導演、製片等多人開會討論、意見交換,並非蔣勝男個人創作而是劇組共同創作完成的。

在花兒影視提供的證據中,2015年8月至11月,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了署名「蔣勝男著」的《羋月傳》小說全六冊。經比對,《羋月傳》小說與《羋月傳》劇本情節相似性高達62.85%,構成了實質性相似。

但在雙方的《創作合同》中約定:「乙方在未經甲方同意的情況下不得通過各種方式進行傳播和交於第三方使用。」該條款說明只要在花兒影視享有劇本著作權的前提下,蔣勝男就不得通過任何方式使用劇本,此條也佐證了花兒影視公司並沒有將包括《羋月傳》小說著作權在內的任何權利保留給蔣勝男。因此,蔣勝男的抗辯是站不住腳的。

蔣勝男:先有《羋月傳》小說後有劇本

《羋月傳》小說的創作完成時間早於《羋月傳》劇本。蔣勝男提交了小說的電子文檔,對創作時間進行了舉證。蔣勝男認為,《羋月傳》劇本長達80多萬字涉及170多個人物,如果沒有長篇小說作為基礎,不可能在短短一年時間內將劇本創作完畢。蔣勝男稱,自己在研討會上表示,小說寫的不多並不是指全部小說,僅是針對個別人物而言,花兒影視公司對此斷章取義。

被告浙江文藝出版社也辯稱,其按照正常手續及流程出版羋月傳小說,與其他被告無任何侵權故意。蔣勝男已經提供的雙方之間合同、花兒影視的自認證據均可證明《羋月傳》小說完成於劇本之前。

被告中關村圖書大廈辯稱,圖書大廈銷售的涉案圖書來源合法,是從正規渠道進貨,不構成侵權,其對銷售的圖書是否構成侵權無審查義務,且已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

法院:不能認定《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劇本

經過雙方的舉證,2020年9月,北京網際網路法院對該案進行了宣判。

根據查明的事實,蔣勝男通過郵件的方式,自2012年9月11日起向花兒影視公司提交分集大綱及人物表,2014年3月29日提交第50-53集劇本,至此劇本創作完成。在創作過程中,雖然花兒影視公司相關人員在劇本討論過程中對蔣勝男創作的劇本提出過修改意見及建議,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規定,著作權法所稱創作是指直接產生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智力活動。為他人創作進行組織工作,提供諮詢意見、物質條件,或者進行其他輔助工作,均不視為創作。因此,蔣勝男是《羋月傳》劇本的唯一作者。在蔣勝男既是劇本作者也是被訴侵權小說作者的前提下,雙方權利的邊界應當依據合同進行確定。

而根據《創作合同》,花兒影視享有將蔣勝男小說改編為電視劇、電影、遊戲、漫畫、動畫片等主要作品類型的權利,而蔣勝男僅僅享有發表出版小說的權利。法院認定,既然在詳細列舉的歸屬花兒影視公司的各種作品類別中不包括小說,就不能直接根據合同約定得出花兒影視公司享有小說作品著作權的結論。

最終,北京智慧財產權法院作出宣判:蔣勝男因創作完成《羋月傳》小說而享有著作權,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及中關村圖書大廈銷售《羋月傳》小說不構成侵權行為,駁回花兒影視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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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羋月傳》「小說抄襲劇本」著作權糾紛案
    對此,一審法院認為:從雙方合作的意思表示來看,《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歸屬與《羋月傳》小說是否在《羋月傳》劇本完成之前就已經完成無關,雙方以合同的形式將《羋月傳》小說的著作權(除改編成部分作品的權利外)均保留給作者蔣勝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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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浙江文藝出版社和銷售商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訴至法院。因此,花兒影視公司認為蔣勝男在未經其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將其享有著作權的《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的內容改編為《羋月傳》小說,且抄襲《羋月傳》電視劇劇本作品的部分內容,並單獨以小說作者的名義許可被告浙江文藝出版社出版發行小說《羋月傳》,在北京中關村圖書大廈等地銷售,該行為已嚴重侵犯了花兒影視公司依法對《羋月傳》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作品享有的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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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雙方在合同裡約定:花兒影視聘請蔣勝男根據公司的委託和要求改編電視劇《羋月傳》劇本,花兒影視作為該電視劇分集大綱、人物小傳和劇本的著作權人,在全球範圍內永久享有在改編和創作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智力成果和電視劇劇本、電影劇本、電視劇作品、電影作品的全部著作權和衍生品的權利。說簡單點,花兒影視認為己方擁《羋月傳》電視劇劇本所有法定的權利。
  • 《羋月傳》小說涉嫌抄襲? 蔣勝男等被訴侵權索賠2000萬
    》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公司)以侵犯著作權為由將《羋月傳》小說作者兼《羋月傳》電視劇編劇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一併告上了法院,索賠金額高達2000萬元。
  • 反轉《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被告上法庭,編劇原著作者署名之爭成了羅生門
    觀察|《羋月傳》小說作者蔣勝男被告上法庭,涉嫌電視劇本抄襲認為《羋月傳》小說抄襲《羋月傳》電視劇本,東陽市樂視花兒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花兒影視公司)以侵犯著作權將《羋月傳》小說作者兼《羋月傳》電視劇編劇蔣勝男、《羋月傳》小說出版商和銷售商訴至法院,索賠二千萬。記者上午獲悉,海澱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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