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偵辦國安案件?香港國安委舉行首次會議作出了指示

2020-12-23 手機鳳凰網

本月3日成立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6日召開第一次會議,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授予的權力,為警務處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制定使用第四十三條所規定措施的相關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

從6月30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實施,到7月3日特區國安委成立、中央任命國安委顧問和駐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公署署長、特區任命劉賜蕙為負責國家安全的警務處副處長,再到7月6日召開首次國安委會議並公布《實施細則》,不到一周時間內,香港維護國家安全的工作落實得到快速推進。6日接受《環球時報》記者採訪的內地與香港學者均表示,在香港國安法落地生效的幾天內,相關任命以及機構建設、細則制定的密集完成,與香港國安法本身「特事特辦」的立法節奏相協調,亦體現出中央和特區的緊密配合。

6日,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舉行首次會議。

港府新聞公報截圖

警隊急需行動指引:香港國安法授權國安委制定《實施細則》

隨著香港國安法於6月30日晚在香港生效實施、香港警隊成立國家安全處並開展工作,一份合法、規範、詳細的行動指引成為一線執法人員的首要需求。6日刊憲並將於7日生效的《實施細則》共包含與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對應的7方面內容以及相關罰則。特區政府發言人6日表示,上述為相關人員行使各項規定措施所訂定的《實施細則》,清晰並詳細地列明執行各項措施的程序要求、所需符合的情況和審批的條件等,其目的是確保相關人員在執行香港國安法時,所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的權力和採取的措施,既能達到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和活動的目的,也能同時符合香港國安法總則下對尊重和保障人權以及依法保護各項權利和自由的要求。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全國港澳研究會理事田飛龍對《環球時報》記者分析稱,《實施細則》是對第四十三條的細化和本地化,將其與香港本地已有條文和司法程序進行對接。香港時政評論員鄧飛也表示,香港國安法是一個主體法,它不會把執法過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形都作出明確規定。但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所有警察或者是執法部門所採取的執法手段都必須有法律依據,這也是《實施細則》的意義所在。

特區政府6日發布的新聞稿中強調,《實施細則》具有法律效力。鄧飛向《環球時報》記者分析稱,《實施細則》經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授權,由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這種立法模式相當於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制定「規例」。此類附屬法律與主體法不同,不需由立法會制定,其法律效力來自於主體法。實施細則就是如此,其權力來源於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需要注意的是,香港國安法授權給特首會同國安委制定《實施細則》或其他相關附屬法律,也同樣授權可以修改這些法律,未來不排除《實施細則》會進一步完善,香港國安法的法律架構將越來越清晰。

破解「修例風波」處置掣肘:針對Telegram串聯行為,點名外國及臺灣政治組織

正如香港國安法規定的四類犯罪具有極強的現實針對性,《實施細則》中的若干條款也明顯破解了香港在「修例風波」以來面臨的執法掣肘。

《實施細則》規定,「為偵查危害國家安全罪行,警務人員可向裁判官申請手令進入和搜查有關地方進行搜證。在特殊情況(如緊急情況)下,助理處長級或以上警務人員可授權其人員在無手令的情況下,進入有關地方搜證。 」根據《警隊條例》此前規定,警方進行搜查須持有搜查令,如警方有理由相信任何須予逮捕的人已經身處有關單位內,有權在沒有手令下進入任該單位進行搜查。

田飛龍對《環球時報》記者分析稱,《實施細則》符合國家安全案件的偵察需求,使得執法人員可以更加靈活地做出判斷和應對。如果沒有這一規定,申請搜查令耽誤的時間可能造成證據的滅失。

在「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部分,《實施細則》提到,「如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在電子平臺上發布的電子信息相當可能構成危害國家安全罪行或相當可能會導致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發生,可在保安局局長批准下,授權指定的警務處人員要求有關發布人士、平臺服務商、主機服務商及/或網路服務商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信息;或限制或停止任何人接達該平臺或相關部分。」

針對這一內容,鄧飛認為,其針對的情形就是去年的暴力示威中通過Telegram等平臺進行串聯的行為。據《環球時報》記者觀察,「修例風波」期間,不少人利用社交媒體平臺,大肆宣揚「港獨」言論,策劃、協調、煽動各類破壞國家安全的行為。田飛龍對《環球時報》記者表示,上述細則屬於一種預防性行為,讓警方可以針對尚在發酵中的、可能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提前結束,避免這種煽動效果的累積而導致實際危害國家行為的發生。

上述兩名學者均認為,該部分細則既加強了特區在網絡空間的管治能力,也賦予網絡平臺協助執法的責任。鄧飛強調,由於香港在網絡資訊的監管不足,這部分細則未來還可能得到進一步補充完善。

《實施細則》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向外國及臺灣政治性組織及其代理人要求就涉港活動提供資料」部分。在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中,這部分被表述為「要求外國及境外政治性組織,外國及境外當局或者政治性組織的代理人提供資料」。《實施細則》進一步細化法條,直接點名臺灣。田飛龍分析稱,這一細則針對的就是在香港進行滲透的「臺獨」勢力,對「臺獨」勢力可以起到威懾作用,對於「港獨」「臺獨」的勾結也有警示作用。

警隊「濫權」系無稽之談:大部分細則規定是已有法律「挪移」

《實施細則》為警隊維護國家安全部門等執法機構提供了執法依據,但並非賦予上述機構超出實際需求的過度權力。田飛龍向《環球時報》記者強調,《實施細則》完全符合香港本地的法制和司法標準,同時能夠切實保證人權。

鄧飛認為,這7條內容可以說設計得「用心良苦」,它並非完全是授權全新執法手段,實際上除實際上除第四條「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和第六條「進行截取通訊及秘密監察的授權申請」直接來自香港國安法,第一、二、三、五、七條都是按照香港已有法律所賦予的執法權來進行無縫「挪移」的。由於所依據的大部分法條都是香港原有的,因此絕不能說這是警隊的「擴權」和「濫權」。

田飛龍亦舉例說明稱,「移除危害國家安全的信息及要求協助」的內容不能被解讀為影響言論自由。《實施細則》明確了要求移除的信息具備特定標準,即必須同危害國家安全的現實危害性存在關聯,而不是針對香港市民所發布的合法言論。相信確定何種信息應該被移除存在標準,不會是隨意要求刪除信息的過度管制。《實施細則》規定,這一要求需要「警務處處長有合理理由懷疑」,且由保安局長批准,方可提出。

田飛龍強調,網絡管控是各國在國安立法當中普遍採取的措施,美國的相關法律更是格外嚴格。各國都通過網絡信息來第一時間掌握國安案件的線索,只要能夠以符合法治與人權的標準的方式進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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