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度而和平,自由而安靜,充分而完全,享受上述各項自由、權利和讓與。」
6月15日,英國舉行《大憲章》800年慶典,伊莉莎白女王親自出席,卡梅倫首相在演講中聲稱:《大憲章》「改變了世界」,永遠「改變了政府和人民之間的權力平衡。」
英國《大憲章》,是在1215籤署的一部文獻,英國人將其視為治國法典,至今仍在英國人的生活中佔有重要地位,是英國人維護自由、保障權益的依據。它的重要意義在於,明文規定各項對王權的限制,確定國王也在法律之下的原則,孕育英國現代議會的胎胚,並為世界多國憲法提供了楷模。
《大憲章》第39款「任何自由人,如未經其同級貴族之依法裁判,或經國法判,皆不得被逮捕,監禁,沒收財產,剝奪法律保護權,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損害。」和40款「餘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絕,或延擱其應享之權利與公正裁判」,是兩項對世界最具影響力的兩項條款,與序言和其它61項條款,限制國王權力,保障自由、財產權益和法律平等,為英國法治樹立了一座最引人注目的裡程碑。
遙想800年前的6月15日,在位於古溫莎城堡和倫敦城之間的蘭尼米德草原上,英王約翰被迫與英格蘭、蘇格蘭和威爾斯貴族和教會籤署一項對後世影響深遠的協議,這就是英國《大憲章》。
在籤署《大憲章》之前,約翰王陷入一場無法取勝的內戰。這場內戰的直接原因是約翰王對英格蘭貴族肆意徵稅,導致貴族抗命,擁兵反叛。為捍衛財產和權益,英格蘭貴族陳兵倫敦,與坐鎮古溫莎城堡的約翰王對峙。
從6月10日至6月15日,雙方在蘭尼米德草原反覆談判,最終於15日定城下之盟,約翰王籤署《大憲章》。然而,不到三個月,英王約翰毀約,與英格蘭貴族繼續內戰。1216年,與英格蘭貴族內戰的約翰王病死,亨利三世繼位。為贏得英國貴族和主教支持,結束內戰,亨利三世分別於1216年和1217年,兩次重新頒發刪減後的《大憲章》。
時至1225年,亨利三世為增加稅收,主動再次向英國臣民頒發成為正式版本的《大憲章》,承諾英國臣民所應享有的自由和權利。作為交換,英國臣民向亨利王繳納其動產(即不含房地產的個人財產)的15分之一。亨利三世此舉,為英國立下成文規矩:國王若向臣民徵稅,須獲臣民同意。從此以後,君王也受法律制約的理念,《大憲章》所列各項自由和權利,開始融入英格蘭民族的血液和精神,被視為理所當然之事。
《大憲章》關於自由,法治和財產權益的法例和觀念,源於1100年由亨利一世加冕時頒發的《自由憲章》。《自由憲章》也叫《加冕憲章》,1100年,威廉二世打獵中身亡,亨利一世稱王。當時,亨利一世治國面臨三大難題:英格蘭貴族尚未承認他是國王,教會的敵意,盎格魯-撒克遜人亦未臣服。為確保王位,平息英格蘭貴族不滿,爭取教會支持,亨利一世經過再三談判之後,對教會和英格蘭貴族要求作出妥協,最終協議達成《自由憲章》。《自由憲章》由20款組成,在第1款,亨利一世承諾,不得擅自佔有教會財產;並終止加冕前英格蘭所有邪惡作法;在第2款,亨利一世承諾,若貴族去世,不得強迫其後人購買遺產,而是由其後人遵照法律和習俗繼承。這為英國臣民維護自由和權利開了明文先例。1213年,在英格蘭貴族籌劃反叛約翰王之際,坎特伯雷大主教斯特芬•朗頓向他們宣讀《自由憲章》,告訴他們,早在一百年前的《自由憲章》中,已列出貴族應享有的婚嫁自由、財產自由和法律權利。
《大憲章》關於法律平等的思想,則可以追溯到希臘。早在公元前 6世紀和5世紀,希臘思想家已提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比如,雅典立法者梭倫主張:「制訂法律,無貴無賤,一視同仁。」雖然柏拉圖在《理想國》中主張,哲人王作為開明君主,可以居於法律之上治國,但亞里斯多德對此意見截然相反。亞里斯多德在《政論》一書中主張:「由法治理」。他認為,無論君王,還是哲王,「法治優於人治」。基於這一原則,若將權力交付特定之人,此人須是法律的護法和僕人。古羅馬政治家西塞羅秉承亞里斯多德關於法律之僕的主張,他宣稱:「為獲得自由,我們都是法律的僕人。」
從思想淵源來說,《大憲章》還受到羅馬法治的影響:首先,凱撒大帝率羅馬軍團,於公元前54年,踏上不列顛的草地。從那以後,羅馬帝國統治不列顛長達400多年,在這片土地上,打下各種羅馬烙印,其中包括羅馬法治思想。其二,基督教一大教義是,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英國作為基督教國家,此說廣為人知。基於這一教理,在世俗法律面前,人人也應平等。第三,希臘羅馬是英國文化源泉,與英國自由法治一脈相通。(來源:陽光導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