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發文日期:2010年2月26日 施行日期:2010年4月1日)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體;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文號:國務院令第633號 發文日期:2013年1月30日 施行日期:2013年3月1日)
第四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作品的含義:
(三)音樂作品,是指歌曲、交響樂等能夠演唱或者演奏的帶詞或者不帶詞的作品;
第五條 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二)錄音製品,是指任何對表演的聲音和其他聲音的錄製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發文日期:2002年10月12日 施行日期:2002年10月15日)
第七條 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在作品或者製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但有相反證明的除外。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
(文號:國務院令第666號 發文日期:2016年2月6日 施行日期:2016年2月6日)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錄有內容的錄音帶、錄像帶、唱片、雷射唱盤和雷射視盤等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出租等活動。
音像製品用於廣播電視播放的,適用廣播電視法律、行政法規。
出版管理條例
(文號:國務院令第666號發文日期:2016年2月6日 施行日期:2016年2月6日)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出版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出版活動,包括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複製、進口、發行。
本條例所稱出版物,是指報紙、期刊、圖書、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等。
《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 13396—2009)
國家標準實施辦法
(文號:新出政發〔2011〕19號 發文日期:2011年12月28日 施行日期:2012年1月1日)
第二條 新版ISRC標準適用製品的範圍包括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
本辦法所稱的製品,是指錄製完成的錄音或音樂錄像節目,與該節目的載體無關。
本辦法所稱的錄音製品,是指已錄製加工完成的聲音成品,或每一可獨立使用的曲目篇節。
本辦法所稱的音樂錄像製品,是指由音頻信號和視頻信號錄製的製品,其中構成該表演性音樂製品的全部或主要部分為音頻信號,主要包括MTV、MV、卡拉OK、演唱會等。
第三條 每一可獨立使用的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均須分配一個單獨的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以下稱ISRC編碼)。該編碼只標識被編碼對象,不能作為出版物標識。
第四條 新聞出版總署是ISRC標準實施的主管部門,負責領導和監督ISRC標準的實施工作。
新聞出版總署批准設立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中心(以下稱中國ISRC中心)作為ISRC編碼的註冊管理和標準實施的技術服務機構,由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負責建設與管理。
第二十條 用於出版的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均應按照新版ISRC標準的規範要求攜載ISRC編碼。
前款所稱出版,包括利用信息網絡出版。
第二十一條 以數字形式製作的錄音和音樂錄像製品,ISRC編碼應當對應於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永久性地加載到所有複製品中,通過計算機設備可以識別和讀取。
第二十二條 ISRC編碼應當在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的所有複製品中明確標識。
以實物為載體的,ISRC編碼應當標識在所有複製品載體或附帶資料上。
音樂錄像製品,還應當在複製品內容中的片頭位置對應加載可播放顯示的ISRC編碼。
配合書、刊等本版出版物出版的,應在本版出版物或其附帶資料中明確標識相關ISRC編碼信息。
本條所稱附帶資料,是指製品出版所隨附的資料,包括節目介紹、歌詞插頁、電子文檔、製品文件屬性等信息。
第二十三條 錄音製品或音樂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出版的,ISRC編碼應以製品文件的屬性信息方式予以顯示。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加載及標識的ISRC編碼應當清晰、完整。示例如:ISRCCNF121100721
第二十六條 電子出版物(含以硬碟、優盤、存儲卡等形態出版的移動存儲類電子出版物)涉及音樂作品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關於音像電子出版物
專用書號實名申領信息系統正式運行的通知
(文號:新廣出函〔2014〕422號 發文日期:2014年12月24日 施行日期:2015年1月1日)
第二條 全國所有正式出版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均應使用中國標準書號(以下簡稱ISBN)作為出版物標識。音像製品使用音像製品專用書號,電子出版物使用電子出版物專用書號,其使用範圍和分配原則,參照《中國標準書號》國家標準(GB/T 5795-2006)和《中國標準書號使用手冊》規定執行。與ISBN對應的條碼按照《中國標準書號條碼》國際標準(GB/T 12906-2008)規定執行。
第六條 出版含有錄音節目和音樂錄像節目的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在依法申領ISBN前,應當按照《〈中國標準錄音製品編碼〉(GB/T13396-2009)國家標準實施辦法》有關要求,向中國ISRC中心申請分配新版ISRC編碼;配合本版出版物出版音像製品或電子出版物涉及錄音製品和音樂錄像製品,在依法申領ISBN前應當持省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文件向中國ISRC中心申領ISRC編碼。
電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規定
(文號: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3號 發文日期:2015年8月28日 施行日期:2015年8月28日)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電子出版物的製作、出版、進口活動,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電子出版物,是指以數字代碼方式,將有知識性、思想性內容的信息編輯加工後存儲在固定物理形態的磁、光、電等介質上,通過電子閱讀、顯示、播放設備讀取使用的大眾傳播媒體,包括只讀光碟(CD-ROM、DVD-ROM等)、一次寫入光碟(CD-R、DVD-R等)、可擦寫光碟(CD-RW、DVD-RW等)、軟磁碟、硬磁碟、集成電路卡等,以及新聞出版總署認定的其他媒體形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