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人張某某為謀取非法利益,多次冒充軍官等身份招搖撞騙,請託他人安排其子女入學、就業;騙取他人無息借款,為其經商出謀劃策、提供辦公場所等便利條件。張某某在冒充軍人身份實施一系列招搖撞騙行為過程中,雖稱自己系退役軍官,但一直強調名義上退休,實際仍為部隊負責相關情報收集工作。張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存在爭議,焦點主要在於能否認定張某某「冒充軍人」。
【評析】
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某未冒充現役軍人,不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
另一種意見認為,張某某雖稱已退役,但表示仍為軍隊工作,基於該因素被害人才為其提供經商、子女入學、就業的幫助,該行為已經損害了軍隊的威信和聲譽,構成冒充軍人招搖撞騙罪。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本案中,張某某冒充的是軍隊中較高級別的軍官,認為如此高級別的軍官退休後仍屬於由軍隊管理的人員,並未超出常人樸素的價值判斷。張某某明示仍代表軍人在履職,延續軍人的職責,其行為客觀上損害了軍隊的聲譽,影響惡劣。認定張某某系冒充軍人,並不違背刑法目的。
筆者認為,從廣義上說,由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執行軍事任務的其他人員等也涵蓋在軍人範圍之內。在確定是否「冒充軍人」時,採用廣義的標準,並未超出「軍人」在刑法中的應有之義。
刑法中涉及「軍人」的條款,只有第二百五十九條破壞軍婚罪明確規定現役軍人,其他均直接表述為「軍人」。從整個刑法條文體系看,在沒有特殊強調的情況下,將部分非現役人員認定為軍人,並不會造成刑法規範和價值判斷的衝突。刑法用語具有相對性。用語是為了達到一定的目的而在特定的語境下工作的,使用的目的不同、語境不同,含義也就不同。是否認定為「冒充軍人」,在司法解釋沒有明確界定的情況下,可以參照上述規定,依照常人標準判斷,足以使他人誤以為是軍人,即可認定。
【來源:江蘇法制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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