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投票:—個公共選擇的分析》
《ON VOTING : A Public Choice Approach》
[美]戈登·塔洛克 (Gordon Tullock) 著
李政軍 楊蕾 譯
孫寬平 審校
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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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多數人給少數人帶來了極其高昂的代價,一個運行良好的民主體制將限制這類代價。
——戈登·塔洛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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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神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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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部試圖科學探討諸如投票這樣重要問題的著作中,一開始就用一章的篇幅來講什麼神話,似乎顯得有點不倫不類。當然,我既然這樣做了,自然也就有我這樣做的理由。我經常看到有一些人,他們在公開討論中似乎對某些神話深信不疑。特別是當人們深入地了解某些事實時,他們就會以一種神秘的口氣來談論這些事實。有關我們投票制度的神話就具有這種柏拉圖似的性質(Platonic essences),而現實世界只是柏拉圖似的偶然事件(Platonic accidents)。
我樂於談一點我的教學經歷。在我給某些研究生、本科生、經濟學家和政治學家講授公共選擇課程時,我常常在第一堂課就問那些沒有接觸過公共選擇理論的學生,他是否認為多數票規則(majority voting)是政府決策的最好方法。儘管有人認為權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之類的東西比投票更重要,但絕大多數人會同意我所提的問題。
在取得大家大致同意以後,我會問:「那麼,你們都反對陪審團按一致同意(unanimous votes)的方式作出判決嗎?」這個問題立刻會讓學生們陷入困境。①學生們有時也會說,當面臨長期徒刑的威脅時,一致同意很明顯是一種理想的擇方式。此時,我一般會告訴大家,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期,一次沒有採取一致同意的一般性民主投票使我在條件比監獄都要惡劣的環境中生活了好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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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讀者或許也會陷入這種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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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實中確實也存在有這種情況,即宣判無罪跟宣判有罪一樣需要一致同意,同樣的投票方法既用於民事案件也用於刑事案件。①近年來,我一直堅持認為,柯林頓總統並沒有得到多數民眾的支持。我有時候得到的答覆是他得到了多數選舉團成員(elector)的選票。不錯,他確實得到了多數選舉團成員的支持。但是,多數選舉團成員是在低於多數票情況下選出來的。其實,在這方面柯林頓並非是惟一的例子,林肯(Lincoln)和威爾遜(Wilson)也是由少數選民(voter)選出來的。有趣的是,在一對一的競選中,道格拉斯(Douglas)幾可以肯定會擊敗林肯,塔夫脫(Taft)或羅斯福(roosevelt)也有可能擊敗威爾遜。學生們雖然會被我的這些有趣觀點搞得不知所措,但他們仍不放棄自己的看法,即只有多數票規則才是正確的,陪審團應採取一致同意的投票規則。我甚至懷疑他們都把我們的選舉制度定義成為多數票規則,因此,我們無論如何都要堅持這一投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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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民事案件中,有的州採用低於一致同意的投票判決方式。
我一直認為,在美國參議院中,是否只要有少數人反對通過一項議案需要有60%的多數票。事實上,在兩院制立法機構(the two- house legislaure)中,兩個議院按照不同方式進行投票,意味著在每個議院只獲得簡單多數票(a sample majority),它實際上近似於在一院制立法機構(one-house legislature)中得到55%~60%的選票。如果總統擁有否決權,他無異於成為立法機構之外的第三院。只有得到兩個議院三分之二的選票才能推翻總統的否決權。
儘管美國某些州的法律規定,憲法修正案只要在全民公決中超過簡單多數就行了,如我所在的亞利桑那( Arizona)州就是一例。但在現實生活中修改憲法所得到的選票數遠遠沒有過超過簡單多數,這種情況在國外也能看到。英國多年來就存在三個政黨,因此,無論那個政黨的人擔任首相,他都只代表40%~45%的選民,而其他選票為另外兩個政黨所獲。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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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在1996年5月3日的全英國地方官員選舉中,工黨只獲得了44%的選票。但在《紐約時報》( New York Tims)5月4日第三版的配圖報導中,圖片上的工黨領袖正在歡慶他們所獲得的「勝利」顯然,《紐約時報》的記者也認為,工黨將完全控制下屆議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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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英國,可能出現這樣一種令人感興趣的情況,如表現最差的自由民主黨(the Liberal Democratic Party)可能在一對一競選中擊敗其他兩個政黨。人們可想而知,在自由民主黨與工黨(Labor)的對決競選中,大多數保守黨(Conservative)的選民將投自由民主黨的票;而在自由民主黨與保守黨的對決競選中,大多數工黨的選民也將投自由民主黨的票。對許多實際上將選票投給另外兩個黨的人來說,自由民主黨似乎是最佳選擇。他們知道自由民主黨將會獲勝,所以把選票投給其他兩黨無異於把選票扔在水裡。
在印度獨立後相當一長段時間裡,國大黨(the Congress party)通常只獲得全國選民40%~45%的選票,並通過這種方式選出了大約80%的議員。在這種情況下,國大黨是一個中間黨派,大多數選票被處於國大黨左右兩邊的一系列小黨派所瓜分。直到甘地夫人(Mrs.Gandhi)的短期獨裁統治結束以後,非國大黨派才可能聯合併擊敗國大黨。
俄羅斯1995年的立法選舉給人以稀奇古怪的印象。俄羅斯照搬了德國憲法,一半下院議員由各個選區按央格魯一撒克遜方式(the Anglo-Saxon manner)選舉產生,而另一半按比例代表制(proportional representation)選舉產生。這樣一來,立法機構中的各個政黨都獲得了足夠的選票,以至於使它們的代表席位與它們在全國選舉中所獲得的選票比例相等。另外,還有一個規定,即每個政黨必須獲得全國選票的5%才能擁有議會席位。
俄羅斯存在有非常多的政黨派別,它們中的絕大多數都不可能獲得全國選票的5%。結果,制定5%規則並佔據議會席位的那些政黨只代表了51%的選民。這是一種罕見的多數票規則。議會的另一半成員由各個選區選舉產生,而許多獲勝者都是無黨派獨立人士。
不僅僅是沒有思考過這些問題的人才會出現這種困惑。前公共選擇協會會長、著名的公共選擇理論專家、我上課所用教科書①的作者——丹尼斯·C.繆勒(Dennis C. Muller)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在《公共選擇》的第52-55頁中,繆勒討論了「最優多數」(optimal majority),並解釋布坎南和塔洛克贊同在多數選舉中採取超過簡單多數的投票規則,②他甚至還照搬了我們的圖形。但他隨後在「E節」中稱「簡單多數為最優多數」。儘管我要批評他的觀點,但我不打算全文重複他的觀點,這裡我只引述他的,幾句話:「迄今為止,我們還沒有說明為什麼K/N=N/2對絕大多數委員會的決策來講是最優多數,然而事實就是這樣。」然後,他藉助另一個圖形來說明低於多數票規則不但代價昂貴而且也很難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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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uller, Dennis C.Public Choice II,Cambrdge,England: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9(中文版,《公共選擇理論》,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譯者注)。
②Buchanan,James and Gordon Tullock. The Calculus of Consent: Logical Foundations of ConstitutionalDemocracy. 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62。1980年被翻譯成西班牙文和日文。即出俄文和中文版(中文版,《同意的計算》,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2000。—譯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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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對此作出解釋,我將介紹一些《同意的計算》一書中有關低於多數票規則的內容。②就總體而言,我們贊同超過簡單多數票規則,至於原因,我將留在後面解釋。但我們也認為,對不重要的事情,低於多數票規則可以節約時間,所以也合情合理。當然,這隻針對那些不重要的決策。我們從來沒有建議43%的選票就可以選出總統,低於多數票規則只適用於那些我們不看重的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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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詹姆斯·M.布坎南、戈登·塔洛克:《同意的計算》,52~57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0。
令人遺憾的是,這一看似不重要的觀點幾乎成為所有批判我們論證總線索的標準通道。批評者們指出,如果一項議案得到的選票低於多數,那麼,另一項議案得到的選票就必然高於多數,因此會出現無數次投票。看來,他們沒有意識到,這種情況並未發生在林肯、威爾遜和柯林頓身上。
那些明明注意到在諸如美國總統選舉或英國議會選舉中未必出現多數票當選結果的人,卻認為低於多數票規則會導致無窮的重複投票,這實在令人費解。我還將在本書的後面用更長的篇幅來討論這種情況。即便你認為用這種稀奇古怪的推理方法可以排除低於多數票規則,但它跟我們主張重要決策最好還是採用超過多數票規則(more than a majority)這種看法毫不相干。
最初,我對繆勒犯這樣的錯誤感到意外但他在第二版中還是犯了同樣的錯誤。看來,他可能遭到了傳統政治學家的強烈批評,所以,他有必要放鬆自己的論證。但是,我有必要指出,除了「然而事實就是如此」這句話以外,他說的其他內容都沒有錯,只有那句話是錯誤的。在最近出版的新著中,①他似乎又回到加強多數票規則(the reinforced majority)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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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uler,Dernnis C. Constitution Democracy,New York/Oxford: Oxford University,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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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當指出,在許多情況下,很多人並不喜歡簡單多數票規則。權利法案的基本目的就是防止各種決策都採取簡單多數票規則。一個極端的例子是,1933年你可能在這樣一次投票中獲得多數德國人的支持,那就是不要殺死猶太人,而是把他們的大部分財產剝奪以後,再把他們流放到國外。
在制定我們憲法的時候,就批准奴隸制這個問題,你可能獲得了多數人的贊同。②後來,輿論又轉過來反對奴隸制。在這兩種情況下,多數人都給少數人帶來了極其高昂的代價。在後面我們會看到,一個運行良好的民主體制將限制這類代價。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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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當時也不允許黑人投票,不過,即使黑人擁有投權,他們也不足以改變這一結果。
③令人好笑的,那位寫下「我們認為這些真理是不證自明的,即上帝賦予了我們每一個人某些不可剝奪的權利」的作者就是一位大規模的蓄奴者。當他在寫這句千古名句時,也許他的房間裡就站著他的一位家奴。
關於多數票規則的神話,我們就談這些。一般人在談論我們的投票制度時,他們實際上言過其實了。對此我並不感到奇怪,因為,我們許多時候被教成說一套做一套。在後面我們將會發現,那種認為民主將反映民意」的想法其實存在如下假設:首先這裡要存在有這樣的意願;其次,投票制度要比它在實際運轉中有效率。這是另一個神話,但在這裡我不作討論。
接下來的討論與我們關於現實的神話無關,卻與過去的神話有關,也與其他國家的神話有關。許多學生似乎認為,「民主」一詞就是意味著除罪犯和精神病人以外的所有成年人都有投票權。對於大多數現代民主國家來說,這或多或少是一個事實。但只要查看一下歷史資料,我們就會發現,本世紀以前的事實並非如此。
我們在這裡討論的是各種投票規則,包括那些並非所有人都能參加的投票規則。我們的討論還包括一些只有相當少的人能參加的投票,比如最高法院(the Supreme Court)的投票。這是本書被稱為《論投票》而不是《論民主》的原因。
就個人而言,我對民主一詞的運用遠比一般人要廣。我認為,不管在什麼地方,只要一個決策是通過投票作出的,參加投票的人數高於一個最低標準,投票人沒受到脅迫,那麼,這個地方就實現了民主。但這不是民主的一般內涵,因此,我把本書看成是一本論述投票而不是民主的著作。那些只希望討論每個人或多或少能投票情況的讀者,可以順著這條思路去進行思考但不能將其作更廣泛的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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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趣的是,儘管我們對投票與民主做了嚴格的區分,但我們通常並不討論這種區分。比如說,為什麼不讓印度公民來投票影響美國對印度的援助項目?這個問題從來沒有人討論過。我想,有許多讀者會認為這是個不值得問、或甚至是一個愚蠢的問題。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後的幾年裡,為什麼大英帝國寧願讓它的大多數殖民地和附屬國獲得獨立,也不讓這些殖民地和附屬國的人來投票選舉英國下院(the House of Commons)議員而將其納入英國?
在我看來,答案相當簡單,它這樣做是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英國不想通過稅收途徑將大筆收入轉移到印度或殖民和附屬國。我認為,不讓印度人參加美國的投票選舉也是如此,這不能算是一種批評。如果還有人能對投票的地理限制提供其他別的解釋,我願意洗耳恭聽。
我曾遭遇過的一件小事也說明了上述觀點。記得一次在某所大學作演講,有位老師急於想引起一位來訪的保守黨人的注意,他走上來問我說「你認為應該允許非法入境的外國人投票嗎?」我回答說:「我看不出他們出生在地圖上任意劃出的一條如墨西哥邊界線的這邊或那邊會使他們有什麼不同」。他停了停,顯得有點迷茫地說,「我想我們應讓所有的墨西哥人來參與美國的投票。」不過,他停頓了一下又補充說:「我最好還是徹底思考一下這個問題。」然後就離開了。我想他很快就忘了我們之間的這次對話。
當然,我不是建議讓那些比我們窮得多的國家的人來參加我們的投票,從而通過向我們課稅來把徵得的稅金轉移給他們。我只是指出這個問題尚未被討論過,而我所知的惟一答案是選民們純粹出於對自身利益的考慮,我們不想因全世界的人來參與美國的投票而遭受過高的稅收。
現在來討論一國範圍內誰該擁有投票權這個一般性問題,只是到了20世紀(少數幾個西方國家要早一些),婦女才擁有了投票權。而在相當長的歷史時期內,「部分成年男子才能投票」是一種標準的「民主」原則。罪犯和精神病人通常被剝奪了選舉權。
舉一個大家都熟悉的例子。在雅典(Athens),外國人和奴隸不能參加投票。這裡的「外國人」被定義為非雅典公民,哪怕他從祖輩起就來到了雅典。目前,瑞士勞動力中四分之一是外國人,但瑞士嚴格限制外國人取得該國國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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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建立第一塊殖民地起,美國事實上就只允許成年白人擁有投票權。各個州的情況雖不盡相同,但總有一些人沒有投票權。在絕大多數殖民地,許多成年婦女沒有投票權。自獨立戰爭起,這種情況就一直持續,直到最近。
值得注意的是,擁有投票權的成年男子基本上是白人而不是黑人。有趣的是,儘管黑人是奴隸,但有時他們也被允許參加投票(即他們的主人把他們趕到投票站並對他們說:「給你們50張投某人的選票。」)我懷疑奴隸能從這一行為中得到什麼安慰,不過,這種現象確實少見。
令人感興趣的是,在美國內戰剛結束的時候,幾乎所有的黑人男子都獲得了投票權,但許多與南部聯邦(the Confederacy)關係緊密的白人卻沒有投票權。隨後,這種限制逐漸轉向南部的老頑固們。至少在黑人剛獲得投票權的時候,包含有剝奪南部黑人投票權的吉姆克勞法(the Jim Crow legislation)①就獲得了通過。當然,在內戰結束時的南方,白人的數量遠遠超過了黑人,但黑人獲得完整的投票權卻是20世紀60年代的事。所以,直到1960年,美國事實上並不存在除去精神病人和罪犯以外的成人都有普選權。②
有趣的是,在吉姆·克勞法獲得通過後,南部黑人被剝奪了投票權,而白人婦女卻獲得了投票權。因此,在這個時期,擁有投票權的選民人數可能因剝奪了南部黑人的投票權但增加了婦女的投票權而有所增加。
那些只想談論民主國家並且堅持認為除非有的成人都擁有投票權才是民主國家的人,須得承認不僅雅典不是一個民主國家,而且,華盛頓(Washington)、傑斐遜(Jefferson)、麥迪遜(Madison)、林肯以及威爾遜、富蘭克林、羅斯福都不是一個民主國家的總統。我懷疑他們會同意這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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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國一些州在制結束後通過的一項法律的諢名。這些法律使解放了的黑人處於被隔離的從屬狀態。20世紀中葉由於人民大眾的抗議、最高法院的裁決以及聯邦政策,這項法律才被廢除(—譯者注)。
②最高法院有時表現出某種跡象,要讓精神病人和罪犯也擁有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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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書的一個看法是,投票過程的實際運作不同於投票結果,它在相當程度上並不受到可以參與投票人數的影響。
減少可以參與投票的人數將影響投票的結果。可以參與投票的人越曾多,每一張選票對投票結果的影響就越小。因此,當選民的數量較小時,與選民的數量較多時相比,人們可能更重視他們的投票權。另一方面,在當今電視和報紙等影響下,像總統選舉這樣受到充分而廣泛報導的選舉,或許意味著選民比在一個相當小選區內投票更重視他們的選票。
在過去,許多運作良好的政府都擁有非常限制性的投票規則。例如,威尼斯曾擁有歷史上延續時間最長而沒有政變的政府,其次是伯爾尼;它們都是貴族統治的政府,通常不到四分之一的成年男人擁有投票權。對於輝革黨統治時期的英國是否也算作這方面的一個例子,目前尚有爭議。
我想,我們並不能從這些陳年老帳中獲得更多的啟示,因為,它們只是許多採用這種投票方式的國家中很少的幾個例子,並且,它們中的許多國家是失敗的。在此,歷史回顧雖令人感到愉快,但它要求的語言表達能力非我的能力所及。
現在讓我們回到涉及誰該擁有投票權這個問題的幾個例子上來。長期以來,公共選擇文獻中就有這樣一個建議,即我們隨機選出相當數量的成員來取代我們目前的立法機構。他們的任期為一到兩年,並由他們來作出我們目前由立法機構來作出的決定。這個人數應該足夠的大,以至他們具有相當程度的隨機性。陪審團的成員明顯太少。①雅典和希臘的其他「民主」城邦就曾經充分使用過這種決策方式。
我發現,幾乎我的所有學生都認為這種決策方式不現實,但他們又提不出具體的反對意見,只是說:「這種想法不切實際」。我想本書的絕大多數讀者也持有類似觀點。我們還沒有討論立法機構實際上存在的各種問題,因此,我目前只能說這是一種完全不同於現實的立法機構。至於這種方法的優劣,我留給讀者在閱讀完本書後自己去總結。
另一種可以獲得大致相同結果的決策方法是採取全民公決這種直接投票方式來決定各種政策。我注意到人們正在認識到瑞士不是一個代議制民主國家( a representative democracy),因為它常採用直接投票方式。加利福尼亞也被認為屬於這種情況。值得注意的是,這裡須得討論他們對什麼樣議題進行投票。這個問題將在後面再作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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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值得注意的是,雅典刑事案件陪審團的人數是401人,與美國眾議院的人數大致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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擁有投票權的年齡是這裡要涉及的另一個問題。F.A.哈耶克(Hayek)曾經提出,立法機構的成員應由年齡最長的選民來選舉產生。另一種極端的情形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紐幾內亞,一個部落政府曾經建立了一個類似於美國式的小組織,在這個組織內,年齡超過10歲的人就擁有投票權。一個範圍更大並且更現實的例子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前的日本,所有年齡超過25歲的男子才擁有投票權。
在美國歷史上,男子曾經要求21歲而女子要求18歲才能擁有投票權。後來,最高法院的決定和憲法修正案一起將每個人取得選舉權的年齡改為18歲。需要指出的是,當我們在討論你將在什麼年齡才可以參加投票時,並未表明降低投票的年齡限制就有利於年輕人。如果我們把參加投票的年齡從21歲降低到18歲,這隻意味著人們的投票年齡從18歲而不是從21歲開始。然而,這意味著更多的人將參加投票,從而使每張選票的影響力相應下降。這個問題我們將在後面做適當深入的討論。有時,人們提出這樣的建議,即取消老年人的選舉權。這個建議極大地影響了我們的「權利」,據我所知,還沒有人敢嚴肅地提出這樣的建議。
我有時聽到這樣的建議,即對參與投票的人規定一個最低智力標準。例如,我曾經遇到一個麻省理工學院(MIT)的學生,他的觀點雖然不是說只有麻省理工學院畢業的人才能參加投票,但也與這種說法相差不遠。
當我問他這樣做的依據時,他回答說,只有他們才懂得更好地投票。因為,事實表明,聰明的學生可以更好地獲得獎學金,而聰明的科學家可以獲得更多的研究費用。實際上,這名學生沒有清楚地認識到,他正在倡導他自己的利益。反對限制投票權的一個主要理由是人們擔心投票人會剝削非投票人的利益而為自身利益服務。
當然,也有人存在有這樣的想法,即人們通過某種考試後才能獲得投票權。儘管繆勒曾經嚴肅地提出過這樣的想法,①不過,據我所知,沒有人特別贊成他的想法。如果你能夠恰當地設計出這種考試,也許這是個不錯的主意。但人們很容易想到設計考試的人會有欺詐行為。我過去是一個中國問題專家,一千多年來,中國就是通過非常難的考試來選拔它的高級公務員,並且,這種考試運轉得非常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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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Muller,Dennis C. onstitutional Democracy,New York/Oxford:Oxford University,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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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很少被涉及的問題是一個人該擁有多少張選票。在內維爾·舒來特(Nevil Shute)和富翁特先生(Mr.Hunt)所創作的小說中,世界因為不同的人擁有不同數量的選票這一事實而獲救,當然,好人在這個世界中擁有的選票數量比其他人要多。據我所知,這個想法還只是在小說中被提出來。①
在現有的民主國家中,每張選票的影響力實際上並不相同。一個明顯的例子是,對美國參議院來說,一位阿拉斯加議員對參議院的影響力要育遠遠大於一個加利福尼亞議員的影響力。
最高法院把州一級上下議會之間存在的類似區別判定為違反美國憲法,但同樣的制度適用於聯邦政府時,它卻堅信這樣做沒有違反聯邦憲法。因為,最高法院所依據的特定法律條文早在法院作決定時就已存在一百多年了,而在過去從未有這樣的釋憲,是最高法院不按照憲法條文而按進步思想來釋憲的一個例子。
事實上,英國的上議員有一部分世襲,有一部分任命。類似做法也出現在加拿大和澳大利亞,但它們的上議院議員不是世襲的。需要指出的是,英國蘇格蘭選區的蘇格蘭人的選票比一般英國人的選票更有影響力。我對此作出的解釋是,蘇格蘭人傾向於投工黨的票。
一個通常採取加權選票( weighted voting)方式的領域是公司。在那裡,你所擁有的股票數量決定了你投票權的大小。許多共管區域也具有類似性質。我曾居住在華盛頓特區的一座大型公寓,該公寓有不同規格和不同房租的套間。住戶擁有的選票數量根據住戶租用的套間類型而定。我現在在圖森(Tucson)的公寓樓具有類似套間,卻沒有類似的加權投票安排,在那裡只是按照住家戶來進行投票。這樣一來,我一個單身漢所擁有的選票與隔壁鄰居一個兩口子家庭是一樣的。還有一家人雖然有一個成年兒子,他們一家三個人也只有一張選票。
現在來討論投票選舉的對象問題,人們是應該擁有多個地方政府還是擁有一個中央政府?② 哪些官員應該選舉產生而不是任命?美國內戰期間,南部聯邦軍隊讓士兵來選舉產生上尉以下的軍官。既然南部聯軍單個士兵的作戰能力無疑要強於北方軍隊的士兵,所以,由士兵來選舉軍官也許還是一個不錯的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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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以前的英國,某些大學研究生就擁有兩張選票,公司裡面的股東通常也擁有多張選票。
②我在1994年出版的《新聯邦主義者》(New Federalist,London: Frazer Institute)一書就致力於這個問題。最初在1992年以塞爾維亞——克羅埃西亞語出版。1994年被翻譯成俄文和韓文,並出版了義大利文版。
P20
許多標準的軍事理論都認為,不能通過選舉來產生軍官。羅馬軍隊通常被視為歷史上最優秀的軍隊之一。但是,你可知道這支軍隊是由羅馬共和國通過選舉產生的執政官來指揮?團級或上校級別的指揮官一般由羅馬元老院選舉家庭背景良好的年輕男子擔任。既然從傳統意義上講羅馬軍隊是歷史上最優秀的軍隊之一,這些選舉產生的軍官肯定非常變善於指揮他們的軍隊。所以,完全可以通過選舉產生軍官。
還有其他一些規則因地而異、因時而異。例如,A.V.戴西(Dicey)就反對英國政府給繼續擁有投票權的老人設立養老金計劃。他建議,領取養老金或其他政府援助的老人不應該擁有投票權。今天,要回到這些舊有的制度,如剝奪幾乎20%美國選民的投票權,可能是一個相當大的變化。至於這樣做是否就會導致一個更好的政府,這個問題還另當別論。
在課堂教學上,我一直建議取消政府公務員和他們家庭成員的投票權。我的依據是,要麼他們像其他人一樣投票,在這種情況下,因為投票人數是如此之巨以至於不考慮這部分人的投票不會改變投票結果;否則,他們傾向於投票贊同提高公務員的權力、聲譽和工資。如果是後一種情況,他們不參加投票,將使民主政府運轉得更好。進一步說,他們可以作為自願放棄投票權的人。
在美國,軍人不投票,這在過去是事實,在相當程度上目前仍是事實。沒有法律規定軍人不能投票,但政府傾向於不讓他們投票。這顯得有些古怪,不過,如果允許軍隊投票,它們肯定能通過各種方式得到更多的撥款。
既然軍隊的士兵不是應徵入伍的,希望獲得附近駐軍選票的國會議員在演說中就可能表達他對擴大軍費預算的願望。不知道是好事還是壞事,軍方的高層還沒有完全搞清楚這裡面的奧妙。當軍隊的士兵絕大部分是通過徵召而來的時候,允許他們投票或許是一個危險的舉動。①
我這裡沒有討論諸如人們是否看重他們的選票,或是否應該看重他們的選票,或是否應在獲得充分信息後再投票等問題。我在這裡主要討論被稱為神話的東西,其中之一就是認為我們的投票方法是惟一好的方法。這種信念顯然是錯誤的。隨後,我們將討論世界各地在投票過程中採用的其他方法。本章的主題是那些被一般人信以為真的有關投票的信念,實際上並非如此。這些信念就是我所描述的神話。現在,我們轉而討論實際的情況,而不是你在高中公民學課上所學的那些不切實際的書本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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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羅馬共和國的軍隊就是徵召而來的。
「所有這些聽起來都好像是在攻擊民主制。它無疑表明民主不是以理想的方式在運作。問題是我們還有其他什麼選擇呢?」
(這是本書「4 候選對象的選擇人」最後一段第一句話。p53 )
內容簡介
作為公共選擇學派的開創者之一,戈登·塔洛克( Gordon Tullock)在這本新作中對決策的基礎提供了一個正式的分析。投票程序不僅對西方的民主政府至關重要,它同時也被獨裁政府、私人俱樂部、公司以及宗教組織採用。這部綜合性的著作考察了多種投票方法和在不同情況下出現的不同投票結果。
戈登·塔洛克首先從一個簡單的模型開始本書的分析。在這個模型中,投票人將根據自己的偏好進行投票;他們擁有充分信息,其偏好也有理由相信是穩定的;此外,投票人之間不存在投票交易。隨後,放鬆這些假設以便使分析更接近於現實。本書重點討論了阿羅的工作和人並不總是根據簡單的偏好進行投票的觀點。作者討論了投票人「扔掉選票」的現象和投票人如果得到某種回報就有可能違背自己偏好進行投票的行為。在討論了策略性投票行為、投票人相互進行投票交易和投票人缺乏信息等情況後,塔洛克考察了投票人的選擇權以及投票人將根據他偏好的結果來排列選擇權的思想。作者還考察了投票人偏好隨時間改變而改變的可能性,分析了為什麼有些問題被提交投票表決而另一些問題卻沒有被提交投票表決,以及為什麼具有相同偏好的投票人在不同的投票制度下會產生不同的投票結果。
《論投票》一書拓展了公共選擇學派現有的理論思考,為該學派提供了開創新範式和改變現有研究重心和範圍的新平臺。該書通過提出我們應該更加注意的領域來鼓勵新的研究。本書對政治科學家以及對公共政策和政治經濟學感興趣的讀者具有特別重要的意義。
目錄
1導論…(1)
2神話…(10)
3一些簡單但令人困惑的數學問題…(22)
4候選對象的選擇…(43)
5簡單的投票交易…(54)
6互投贊成票時的直接投票…(64)
7更加複雜的互投贊成票…(80)
8互投贊成票的效率…(94)
9代表們的指向…(107)
10投票,不同的方法和一般考慮…(118)
附錄各種投票方法…(127)
致謝…(138)
英漢人名對照表…(139)
作者簡介
戈登·塔洛克(Gordot Tullock),美國著名經濟學家,現任喬治·梅森大學(George Mason University)法和經濟學大學教授、詹姆斯·J.布坎南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傑出研究員。1922年出生於美國伊利諾斯州,1947年獲得芝加哥大學法學博士學位,1992年獲芝加哥大學法學榮譽博士學位。1949—1956年任職於美國外交部,曾先後在中國天津、香港和韓國等國家和地區從事過外交服務工作,其間開始轉向對經濟學的研究。1957年在費城第一次與布坎南相遇,他關於官僚政治的經濟學分析引起了布坎南的重視。1958年被邀請作為博士後人員加盟由布坎南和沃倫·納特在維吉尼亞大學創辦的傑菲遜政治經濟學研究中心(1969年更名為公共選擇研究中心):1962年,他和布坎南合著的《同意的計算》(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為公共選擇學派奠定了理論基礎,並標誌著公共選擇作為一門獨立的學科得以產生。從此,塔洛克的名字也與布坎南和公共選擇聯繫在一起。1963年他和布坎南創立了「公共選擇學會」,1965年出版了他的個人專著《官僚政治學》,開啟了公共選擇理論中的官僚經濟學1967年發表了《關稅、壟斷和偷竊的福利成本》(《經濟社會體制比較》2000年第1期)一文,奠定了他作為尋租理論創始人的地位。1969年他創立了《公共選擇》雜誌,並擔任該雜誌主編長達二十五年之久,使這本雜誌成為目前全世界30種最重要的期刊之一。塔洛克曾經擔任過公共選擇學會第二任會長,東部經濟學會會長,南部經濟學會會長。1998年獲得美國經濟協會「傑出會員獎」(該獎只授予那些對經濟理論和經濟思想作出過傑出貢獻的美國經濟學家)。到1991年為止他的論文和論著被三十幾個學科引證達3991次。被當「今活著的最著名的經濟學術史專家馬克·布勞格」(張維迎,1997年)列入《世界重要經濟學辭典》(經濟科學出版社,1987年)、《凱恩斯以後最有影響的100位經濟學家》(西南財經大學,1989年)。塔洛克還是《新帕爾格需夫經濟學大辭典》中「公共選擇」、「尋租」和「經濟學在生物學中的運用」等辭條的撰寫人,這在相當程度上也反映了他在這些領域的貢獻。因為,該辭典的主編在「出版說明」中指出:「經過深入討論和協商,編輯們篩選和確定了條目,並約請數百名學者撰稿,他們的學術專長堪稱當今經濟學各個分支和各種觀點的代表」(《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第一卷,經濟科學出版社,1992年,第1頁)。除前面列舉的代表著和論文以外,塔洛克還著有《關於政治數學》(1967年)、《私人慾望、公共途徑理想政府範圍的經濟學分析》(1970年)、《收入再分配經濟學》(1983年)、《新聯邦擁護者》(1994年)、《非人類社會經濟學》(1994)、《尋租》(1994年,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論投票》(1998年)等23部著作和幾百篇論文,它們主要涉及福利經濟學、公共選擇、法和經濟學、生物經濟學等領域。
譯者簡介
李政軍:男,1963年9月出生於重慶市江津區。分別於1988年、1997年在西南財經大學獲經濟學學士和碩士學位。在《經濟社會體制比較》、《江漢論壇》、《江蘇社會科學》和《財經科學》等雜誌發表論文和譯文三十餘篇,其代表性譯著《尋租》(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是我國第一本關於尋租理論的譯著。李政軍現任南京師範大學商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南京師範大學公共管理學院2005級博士生。
[ 本文摘錄:楊原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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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 題
本期專題:
【書摘】《論投票》丨神話 ?!— (本文)
一、西方基督教
基督教復興
【書摘】萊爾 |《英國復興領袖傳》18世紀初英格蘭的信仰和道德光景【書摘】萊爾 |《英國復興領袖傳》代表人物【書摘】萊爾 |《英國復興領袖傳》懷特菲爾德【書摘】萊爾|《英國復興領袖傳》衛斯理【書摘】馬斯登 |《復興神學家愛德華茲》反對一種「幾乎無法察覺的有害」教義【書摘】馬斯登 |《復興神學家愛德華茲》上帝的以及撒旦的巨大工作
人物
1.【人物】特蕾莎修女信條
2.【人物】丹寧勳爵:公正、自由、上帝(1)
3.規則與道德《返璞歸真》[英]C.S路易斯著
4.【書摘】《活著,為了什麼?》| 關於帕斯卡
5.【書摘】帕斯卡 |《思想錄》- 賭上帝存在(1)
6.【書摘】「法律與道德(信仰)」《兄弟相愛撼山河》
7.【書摘】「王后審判案」《兄弟相愛撼山河》(2)
8.【人物】司徒雷登 |《在華五十年》-「因真理得自由以服務」—誕辰144周年紀念
二、中國基督教
1.【書摘】林語堂 | 《從異教徒到基督徒》孔子的堂奧-中西對比
2.【書摘】林語堂 | 《從異教徒到基督徒》-大光的威嚴
3.【書摘】史景遷 | 《太平天國》-中西差異之困頓
4.【書摘】史景遷 | 《太平天國》- 基督教異端
《民國時期非基督教運動重要文獻彙編》
1.【書摘】唐曉峰 |《民國時期非基督教運動重要文獻彙編》對於非基督教運動的幾點宏觀認識
2.【書摘】胡適 等 |《民國時期非基督教運動重要文獻彙編》新文化中幾位學者對於基督教的態度
3.【書摘】屠孝實 |《民國時期非基督教運動重要文獻彙編》科學與宗教果然是不兩立麼?
4.【書摘】均默 |《民國時期非基督教運動重要文獻彙編》批評朱執信著《耶穌是什麼東西》之謬妄
5.【書摘】亦鏡 |《民國時期非基督教運動重要文獻彙編》與陳獨秀先生說《基督教與基督教會》
三、查經
1.查經 | 新約-哥林多前書:愛是恆久忍耐2.查經 |《舊約》-詩篇:不從惡人的計謀
3.查經 |《新約》馬太福音:你們禱告
4.查經 |《新約》提摩太後書:欺哄人,也被人欺哄
5.查經 |《新約》以弗所書:你們不要與他們同夥
6.查經 | 詩篇:他垂聽
7.查經 |《新約》以弗所書:要穿戴 神所賜的全副軍裝
8.查經 | 詭詐、欺哄、說謊、誠實
9.查經 |《新約》 論斷 Judge
10.查經 | 《聖經》 不可拜偶像
四、中國文化
1.【書摘】《英軺私記》|「用夏變夷」的一次失敗
2.【書摘】《英軺私記》| 見識
3.【書摘】《中國流氓史》| 流氓本色
4.【書摘】《中國流氓史》| 清代流氓社會
5.【書摘】《水滸與中國社會》梁山泊的社會基礎
6.【書摘】史密斯 | 《中國人的德行》改善中國的問題
7.【書摘】史密斯 | 《中國人的德行》-思維混亂
8.【書摘】《故園風華:齊如山八十往事回憶錄》-談考試
9.【書摘】韋伯 |《儒教與道教》結論:儒教與清教
10.【書摘】韋伯 |《儒教與道教》正統與異端(道教)
11.【書摘】韋伯 |《儒教與道教》中國正統與異端倫理的傳統主義性質
12.【書摘】《耍聰明的中國人》| 聰明就是不守規則
13.【書摘】《耍聰明的中國人》| 鑽規則的空子
14.【書摘】《魚翅與花椒》香奈兒與雞爪
15.【書摘】《魚翅與花椒》請客吃飯
五、西方文化
【書摘】福山 |《信任》— 社會德行【書摘】福山 |《信任》一 盤散沙【書摘】《知識分子與社會》| 知識與知識分子【書摘】《知識分子與社會》| 知識與知識分子(續) 5.【書摘】《雅典與耶路撒冷》| 論形而上真理的來源
6.【書摘】《雅典與耶路撒冷》| 認識與意志自由
六、法治
外國法律
1.【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導論
2.【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
3.【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功利原理
4.【書摘】邊沁 |《道德與立法原理導論》目錄
5.【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自然法和法律實證主義
6.【書摘】 哈特 |《法律的概念》-法律效力和道德價值
7.【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兩種道德
8.【書摘】富勒 |《法律的道德性》-怨毒告密者的難題
9.【書摘】龐德 |《法律與道德》-歷史的視角
10.【書摘】龐德 |《法律與道德》-分析、哲學的視角
11.【書摘】伯爾曼 |《法律與宗教》-導言:法律必須被信仰
12.【書摘】伯爾曼 |《法律與宗教》-宗教中的法律
自然法
【書摘】羅斯巴德 | 《自由的倫理》 自然法與理性【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導論【書摘】《自然法:法律哲學導論》| 一個普遍適用的法律體系【書摘】《法學總論》序言;正義和法律;自然法、萬民法和市民法【書摘】《自然法論文集》 | 自然法的約束力【書摘】《自然法:古典與現代》| 「自然法」何以千年不衰【書摘】《論一般法律》| 論自然法【書摘】《自然法、自然法則、自然權利》| 前言、科學概念 9. 【書摘】《政治哲學史》| 路德、加爾文:律法、自然法、國家法
程序正義
【書摘】《看得見的正義》| 正義該以什麼樣的方式實現【書摘】《看得見的正義》| 正義先於真實(p152,引用了羅爾斯「分蛋糕」的示例)【書摘】羅爾斯 |《正義論》怎麼分蛋糕公平【書摘】《正當法律程序簡史》| 正當法律程序 — 程序與實體
七、政治、哲學
政治
1.【書摘】《政治哲學史》| 路德、加爾文—「國家、政府」
2.【書摘】《政治哲學史》| 路德、加爾文:權柄、順從、寬容
3.【書摘】《飛躍5000年》美國立國之本 | 宗教的作用
4.【書摘】《飛躍5000年》美國立國之本 | 自然法的真諦
5.【書摘】《飛躍5000年》美國立國之本 | 品德高尚的公民
6.【書摘】《飛躍5000年》美國立國之本 | 品德高尚的領袖
7.【書摘】《烏合之眾》| 導言:群體的時代
8.【書摘】《烏合之眾》| 群體的一般特徵
9.【書摘】《烏合之眾》| 群體的衝動、易變和急躁
權利
1.【書摘】米爾恩 |《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導論2.【書摘】米爾恩 |《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規則、原則
3.【書摘】米爾恩 |《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法律與道德
4.【書摘】《為權利而鬥爭》
5.【書摘】《約翰 洛克:權利與寬容 》 | 本書的目的
6.【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導論
7.【書摘】德沃金 |《認真對待權利》
8.【書摘】《自然權利與歷史》| 導論
9.【書摘】《自然權利與歷史》| 施特勞斯
邏輯 思維
1.【書摘】《邏輯學導論》(1)—定義及其用途
2.【書摘】《邏輯學導論》(2)定義的結構—外延和內涵
3.【書摘】《邏輯學導論》(3)—屬加種差定義
4.【書摘】《走出思維的誤區:批判性思維指南》
八、羅規
1.【羅規】《羅伯特議事規則》| 通用議事規則的根本原則
2.【羅規專題2014-2019】 《羅伯特議事規則》
規則
1.規則與道德《返璞歸真》[英]C.S路易斯著
2.【書摘】《英國人的言行潛規則》
3.規則:遵守vs打破《美國陸軍軍官手冊》(1)
4.找規則」茬「的合理方式-」羅規「方式
5.【書摘】米爾恩 |《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規則、原則與行為
6.【書摘】米爾恩 |《人的權利與人的多樣性》-法律與道德
7.【書摘】伯爾曼|《法律與宗教》-導言:法律必須被信仰
8.【書摘】《耍聰明的中國人》| 聰明就是不守規則(補)
9.【書摘】《耍聰明的中國人》| 鑽規則的空子(補)
九、商務
1.【商務 | 信譽】食品健康(1)- 引
2.【商務 | 信譽】食品安全(2)- 如何是好?
十、讀書群
1.《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1)
2.《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2)
3.《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3)
4.《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4)
5.《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5)
6.《羅伯特議事規則》公眾號【讀書群】群規(試行6)
7.【羅規】Z 助邦-羅規-讀書群(付費)
十一、付費閱讀
1.【觀點】「特色」 與 「普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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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僅供參考,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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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要從百姓中揀選有才能的人,就是敬畏 神、誠實無妄、恨不義之財的人,派他們作千夫長、百夫長、五十夫長、十夫長,管理百姓, (出埃及記 18:21 和合本)
But select capable men from all the people—men who fear God, trustworthy men who hate dishonest gain—and appoint them as officials over thousands, hundreds, fifties and tens. (Exodus 18:21 NIV)
IN CHRIS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