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來這種多用途預付費卡長時間不用是會扣管理費的!」王先生剛剛發現,自己手中一張價值1000元的中欣卡,還沒用過餘額就只剩500多元了。
中欣卡記名卡正反面均未提示管理費收取規則
「2015年公司發放福利,發了一張中欣卡,因為有效期很長,所以一直沒著急用。直到今天,我無意中發現卡裡的錢少了,開始以為被盜刷了,詢問客服才知道,這張卡過了三年未用,每月要扣3%管理費。」王先生按照客服所說的標準一算,才知道少了的錢去了哪裡。「購物卡既然在有效期內,用不用是我的自由,怎麼能在沒有通知的情況下,就扣走卡裡的錢呢?」王先生一頭霧水。
記者查詢發現,王先生所說的「中欣卡」,是一種多用途預付費卡,可在北京多家商戶進行購物、餐飲、娛樂、加油等消費。在其官網公示的《中欣卡章程》中,對「管理費」有著詳細說明:不記名卡有效期為三年,持卡人應在有效期內及時使用卡片。過期後,公司每月一日按卡內餘額的5%收取資金管理費,資金管理費低於10元時按10元收取,直至卡內資金清零。記名卡無有效期,購卡三年後,每月一日按卡內餘額的3%收取資金管理費,資金管理費低於10元時按10元收取。
其實,中欣卡收取管理費並非個例,記者在商通卡、福卡、歡付通卡等多用途預付費卡官網的使用章程中,都看到了有關「管理費」的相關條款,只是規定的年限和費率不同。
福卡章程中有收取管理費的相應條款
北京市網絡法學會副秘書長車寧稱,監管機構雖然制定了《支付機構預付卡業務管理辦法》等相關制度,但根據《立法法》的規定,這些制度屬於部門規章,並非法律,因此可以說多用途預付費卡收取管理費目前沒有專門法律進行規範,其「合法性」往往還需要同時參考《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一般性規定來判斷。
「《中欣卡章程》第27條有關記名卡的規定屬於限制消費者權利、加重消費者責任的無效格式條款。」北京中聞律師事務所閆創律師表示,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費者權利、減輕或者免除經營者責任、加重消費者責任等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並藉助技術手段強制交易。格式條款、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閆創表示,消費者購買記名卡,根據《中欣卡章程》規定中並無有效期限制,也就是說,消費者並無義務在三年內將卡內餘額使用完畢。現中欣銀寶通公司在購卡三年後收取高額資金管理費,實際上是變相設置有效期,加重了消費者必須在三年內消費完畢否則需承擔月3%管理費的責任,應當確認為無效的格式條款。
但車寧認為,發卡方收取管理費也有一定合理性,因為發卡方確實提供了帳戶管理服務,存在技術成本;售卡時,發卡方實際上以合同等形式取得了購卡人的同意,而事實上購卡人並非持卡人,所以才會引發糾紛。此外,收費合理性的一個重要前提是費率的合理,絕對不能畸高,但對於收取比例目前並無詳細規則。
來源 北京日報客戶端|記者 曲經緯
編輯:王海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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