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兩天保險行業最大的新聞莫過於9月14號安邦保險集團發布「擬解散並清算」的公告。
此事一出,就在朋友圈引起了「軒然大波」。很多保險營銷員開始瘋狂轉發此條信息,意在引發消費者恐慌,從而強調自己所在公司經營的穩定性、不會破產解散。
對待這一事件,我們一定要理性分析,不要被有心之人利用!
我國有比較嚴格、健全的保險公司監管制度——「償二代」,它要求保險公司需要同時符合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於100%、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三項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達標的公司。
當保險公司因為資金情況、現金流、償付能力不足等原因導致的觸發了《保險法》中的接管條件,那麼銀保監會就會對這些保險公司進行接管。而安邦就是因為償付能力問題導致其觸發了《保險法》中的接管條件,所以銀保監會在2018年2月份發布了對安邦保險集團進行接管的公告。
保險公司解散了,我們之前購買的保險受影響嗎?
針對此問題,我們可以看下《保險法》的第89條、第92條是怎麼規定的:
第八十九條保險公司因分立、合併需要解散,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解散事由出現,經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後解散。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除因分立、合併或者被依法撤銷外,不得解散。
第九十二條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其持有的人壽保險合同及責任準備金,必須轉讓給其他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險公司達成轉讓協議的,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指定經營有人壽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接受轉讓。
同樣的,我們在安邦集團的官網首頁也能找到答案:
從《保險法》的這2條規定以及保險公司的公告可以看出:安邦之前的保單業務,已經全部隨旗下各個保險公司,轉出到大家保險。安邦保險破產後由大家保險繼續履行原有的保險合同義務,原有的保單合同繼續有效的。對於消費者來說,這只是換了一家保險公司繼續承保而已。
萬億巨頭如何從盛極一時到黯然落幕?
作為一家曾經資產近2萬億、全國第三大保險巨頭、世界500強的保險公司,安邦是怎麼從盛極一時到黯然落幕的呢?
感興趣的朋友請繼續往下看:
安邦保險集團的發展史非常順利且神秘:
安邦保險最早拿到的是財產險牌照,在2004年建立了第一家安邦財險公司,第2年分支機構就擴展到了22家,基本實現了全國範圍內鋪設。
2010年,安邦人壽成立,自此產險、健康險、壽險牌照集齊,具備了構建金融帝國的基礎。
2014年,安邦保險集團註冊資本增資到619億元,超過了中國人壽、人保和平安,成為註冊資本NO.1。
2017年,安邦保險集團入選《財富》世界500強企業,排名139位。
安邦保險集團的快速增資引起了監管的注意,十年間增資123.8倍。而且存在關聯企業相互投資,疑似虛假增資的情況。
此外,安邦的個人股東並未真實出資619億元,而是通過控股49家號稱註冊資本24億元的企業,然後再撬動安邦600多億元註冊資本,真實資本能力令人懷疑。而其海外保險資產佔比超過60%,比重過大,有轉移資產之嫌。
2018年2月23日,安邦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安邦集團)原董事長、總經理吳小暉犯集資詐騙罪、職務侵佔罪,被依法提起公訴。
與此同時,中國保監會發布公告,鑑於安邦集團存在違反《保險法》規定的經營行為,可能嚴重危及公司償付能力,依照《保險法》第144條規定,決定對安邦集團實施接管,接管期限一年。
2019年2月22日,依照《保險法》第146條規定,中國銀保監會決定將安邦集團接管期限延長一年。
那麼,在接管的這兩年發生了什麼呢?
2019年5月,安邦主要股東變更為:中國保險保障基金有限責任公司(持股佔比98.23%)。
2019年6月,大家保險集團成立。
2019年7月,銀保監會批准,大家保險集團依法接手安邦保險旗下的安邦人壽、安邦養老和安邦資管股權,並設立大家財險。
2020年2月,銀保監會發布公告稱,從安邦保險集團拆分新設的大家保險集團已基本具備正常經營能力,銀保監會依法結束對安邦保險集團的接管。
2020年9月14日,解散公司及時清算,退出歷史舞臺。
我們買保險應當注意什麼?
首先,我們要看合同條款是否描述清楚。
如果條款無異議,那麼這就是將來保單持有人請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的法定依據。不管到任何時候,都要依法依合同辦事。
如果條款存在疑義,要通過保險經紀人或者保險代理人,或者直接和保險公司取得聯繫,溝通疑義,甚至可以要求保險公司在合同上批註或備註。
其次,要看保險公司的經營情況。保險的本質是保障,這就要求保險公司的經營是穩健的,不能大起大落。如果一家保險公司以往的發展太激進,那麼在購買這家保險公司的產品時,要格外小心,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要看個人需求。一定要以需求為準,不要覺得哪家保險公司的某一款產品好,就肆無忌憚的購買。一是個人風險保額會增加,有的公司規定超過一定保額,要提供一些證明材料,防止投保人出現逆選擇;二是增加不必要的家庭財務支出。雖說保險能提供保障,但也是在出現合同規定的事由或者時間時,才能獲得保險金,前期的投入還是有的。
遠離紅線,守住底線,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和是非觀,做人和做事才會有長久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