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雲新聞記者 鮑燕 文並攝 發自吉林遼源
4月底,全程旁聽了二審庭審,孫梅(化名)走出吉林省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的大門,長籲一口氣,仿佛要將心中積壓已久的情緒全都呼出去,「我愛人王成忠很冤,奔波小2年了,有幾個人能明白從失望到有希望再到失望的心情,我祈禱這次是真的有希望了。」
最明白孫梅感受的人非馬曉英莫屬,因為馬曉英也堅信,自己的愛人張大慶一定沒有罪,「他非常謹慎,我很了解他,他是一定不會做出這樣的事的。」
2016年末,一起有關林權的民事案件,觸發了三起刑事案件:其中原告合同籤訂代理人被判詐騙罪,一審主審法官張大慶、二審主審法官王成忠均被控民事枉法裁判罪。
為何三人會被絞進漩渦?兩位民事案的主審法官又怎樣從高臺上被拽下,成了刑事案的被告人?
一起林權民案:
1150畝林地的合同糾紛
價款到底是60萬還是600萬?
事情還要從三年前說起。2016年末,遼源市東遼縣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事合同糾紛案件,原告郭永貴訴被告郭長興立即給付拖欠的林地轉讓款542萬元。
2015年11月12日,郭永貴將位於東遼縣建安鎮安義村的1150畝林地使用權及地上的林木所有權轉讓給郭長興,20年使用期限,對這樣的事實原被告雙方並無異議,產生分歧的是有關林地林權轉讓的三份協議。一份協議中並沒有約定價格,一份協議中寫明「60萬元」,還有一份寫明「600萬元」,對於無約定價格協議雙方均無異議,但對於60萬元,還是600萬元,雙方各執一詞。
2016年10月第一次立案後,原被告雙方進行協商解決並撤訴。同年11月,郭永貴因郭長興未按雙方達成的協議支付林地轉讓款後,第二次起訴。
庭審中,被告郭長興說自己並不認識原告郭永貴,而是與在三份協議中為郭永貴代籤的李笑巖相識,並且李笑巖才是案涉林地的所有人。對於事情的經過,郭長興說是李笑巖約他過戶,但林業站的工作人員說未明確價款協議無法過戶,於是二人協商確定了60萬元價款,並順利進行備案,將林權證過戶給了自己。之後李笑巖聯繫他稱希望再籤訂一份高價協議,應對逼債的債主們,於是他授權李國輝代自己籤字,而李國輝代理籤字的那份協議就是600萬元的協議。由於李笑巖欠郭長興錢,所以郭長興主張林地並非轉讓,而是代賣,李國輝也稱是代賣。
而原告的說法是,雙方籤了無價協議後又籤了600萬元的協議,而在林業局變更登記時,為了少交稅,又偽造了一份60萬元的協議。所以合同價款應為600萬元,除了郭長興已給李笑巖打款58萬元,還應給付拖欠款542萬元。
2017年3月23日,東遼縣人民法院(2016)吉0422民初1728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郭長興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給付郭永貴林權林地轉讓款542萬元。
郭長興提起上訴,2017年6月26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吉04民終426號民事判決書,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觸發三起刑案:
民案再審未結二審法官先被判?
林權證登記人提起訴訟不適格?
正當多數人以為此案就此結束時,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採用「院長發現」的方式,將該案提交給該院審委會討論,並啟動再審。
2017年9月1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審委會裁定該案判決「確有錯誤」的這一天,作為二審法官的遼源中院民三庭庭長的王成忠被遼源市紀委從崗位上帶走,「被帶走2天後,王成忠就被刑事拘留了。好端端的人去上班,怎麼就被刑拘了?我趕忙找去他單位,只是告訴我跟一個案子有關,說60萬給判成600萬了。」孫梅告訴津雲記者,她聽到後的第一反應,「王成忠我太了解了,他謹小慎微,數額相差那麼大,他絕對不可能錯判。」
2018年2月9日,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成忠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8年5月9日,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再審裁定書中寫明,林權證上是郭永貴的名字,但林地在2008年實際購買時的50萬元錢款出資人是李笑巖,根據民事訴訟原告應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該民事案件中,郭永貴不是案涉林權、林地的實際權利人,與郭長興之間不相識,無經濟往來,沒有民事爭議,與本案沒有直接利害關係,作為本案原告提起民事訴訟,主體不適格。於是再審裁定判決,撤銷林權案的一審、二審判決,駁回原告郭永貴的起訴。
針對郭永貴是否適格民事訴訟主體,律雲律師事務所劉波律師告訴記者,「林權證上如果登記的名字是郭永貴,那麼法律上他就是所有人,他提起訴訟是完全可以的。而後續所引發的刑事案件中,如果確定郭永貴不是真實的所有人,那也是林權民事案件之外的問題。法官只能對其審理的案件事實和證據負責,不該對案外事實和證據擔責。」
面對啟動再審,孫梅關心的重點則是為何剛剛決定再審,王成忠就被抓了?又為何再審判決還沒有結果,王成忠又先被判了刑?孫梅說:「在這之前我不是很懂法律,但是最起碼再審結果還沒有出的情況下,怎麼就肯定了王成忠判錯了呢?」
王成忠及其律師做「無罪辯護」
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的一審判決認定,原告郭永貴合同代理人李笑巖的愛人是遼源中院幹警金寶華,而遼源中院常務副院長金寶巖與金寶華是堂兄妹關係,於是王成忠受金寶巖和金寶華的授意,故意對應當採信的證據不予採信,故意違反法定程序,作出枉法裁判。同時與王成忠一起組成林權案二審合議庭的兩名法官王詣淵和王濤表示,王成忠告知過他們案件背景,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王成忠有「暗示」兩同事在合議時要關照原告郭永貴的情況。
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二審指定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庭審中,王成忠自辯說, 因為上訴人郭長興到處上訪控告一審司法不公,該案被院裡列為信訪高度風險案件,所以在辦案時他對每一個階段慎之又慎,曾向主管領導李平3次匯報共形成4份書面報告,均由書記員製作,能夠錄音錄像之處均會錄音錄像。
「王成忠與民事案件相關的任何人員包括金寶巖、金寶華,均無吃請、收受禮金的行為。」 王成忠的辯護律師徐昕說,最高法院關於刑訴法的司法解釋規定,利害關係人的證言應慎重採信,證人的猜測性、評論性、推斷性的證言,不得作為證據使用,「民案合議庭另兩位法官王濤、王詣淵的證言明顯屬於猜測,並不能認定王成忠是『暗示』照顧,也可能是提示風險,而且二人有推卸責任的動機。」
庭審中,檢察員表示,王成忠錯誤地將郭長興與郭永貴的代賣關係認定為買賣關係。
「代賣關係的主張,郭長興也僅有李國輝的證言予以證明。李笑巖證明了雙方籤訂合同的過程,不存在代賣關係。林權證早已過戶登記至郭長興名下,且依常理,如郭長興所言幫助郭永貴代賣林地,完全沒有必要辦理過戶登記,不符合一般的代賣情況。」徐昕說,「民事案件一、二審均進行了充分調查,在林權證已經過戶給郭長興以及有書面轉讓合同的情況下,僅憑郭長興陳述和李國輝的證言並不足以推翻林權證和書面合同,認定買賣關係成立,符合民事訴訟法優勢證據裁判原則,並未違背事實,更談不上故意違背。」
而對於為何採納600萬元的合同,王成忠自辨稱由於60萬元的轉讓價款明顯過低,於是採納雙方600萬的轉讓價款是合理的,且林權案一審被告人郭長興作為上訴人,除了提供了一份自行委託鑑定結果為近200萬元的評估報告外,並無其他證據,且從鑑定來看,郭長興也否定了60萬的合同。
孫梅說,「1150畝林地,2008年買就50萬,東遼農村土地承包費每年每畝地三五百(元),有時候都能上千(元),按每年300元算,20年使用期限,那就是690萬,如果按60萬算,每年每畝才26塊錢?我們知道林地不如耕地貴,但26元這價,稍稍了解一下的人都會覺得太低了,不合理吧!」
徐昕在庭審中表示,60萬元協議,價格明顯過低,不符合王成忠法官日常審理的土地糾紛案件中的交易價格,違反經驗法則,結合被上訴人主張的「避稅」理由、雙方承認曾以為要交稅、鑑定價格200萬左右、郭長興調解願意接受200萬等事實,該60萬合同顯然是虛假的。相反,600萬合同,交易價格基本符合當地當時的價格標準,就算略高,只要是買賣雙方籤訂合同時的真實意思表示,也不屬於法官的審查範圍及應予糾正的內容。
(王成忠工作的遼源市中級人民法院,也是林權案二審和再審法院)
民案一審法官被控「枉法裁判罪」
原告合同代理人被判詐騙罪
王成忠所涉並非是這起民案觸發的唯一一起刑案。
在王成忠被刑拘後的第10天,作為林權案一審主審法官的東遼縣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長張大慶同樣被紀委從崗位上帶走,「他2017年9月11日被帶走了,9月14號晚上10點多東遼法院的人把張大慶送回家了,回來的時候我們家張大慶遍體鱗傷,長達74小時的疲勞審訊,他告訴我他只要說他沒收錢,審訊的人就打他,打腦袋扇耳光踢膝蓋,讓人聽著都心驚。」馬曉英幾次激動地哽咽到說不出話,「我們連夜去的醫院,在醫院住了4天才回家。」
在馬曉英拿出的一份2017年9月15日零點26分張大慶在遼源市中心醫院就診的出院小結中,寫著「雙肘背側見 2×4釐米範圍紅腫」、「左膝前側見1×1釐米範圍淤青,局部壓痛明顯」、「右膝關節腫脹明顯,關節明顯活動受限,關節內大量積液」等字樣,「回來沒多久,10月中旬張大慶又被帶走了,11月13號下午通知我張大慶被刑事拘留了。」
2018年6月15日,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張大慶犯民事枉法裁判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他是通過法院系統招幹考試考上的,他很珍惜,自己家裡有人惹官司他都從來不聽不管,謹慎到家裡人都不敢找他問任何有關法律的問題。」馬曉英說,張大慶熱愛自己的工作,有一次張大慶帶病連續工作一周,最後暈倒在了單位,被120拉到了醫院救治。「他對待工作那麼執著,那麼兢兢業業,不可能枉法裁判,對於這個結果我們不能接受。」
張大慶提起上訴後,二審同樣指定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控辯雙方同樣就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二審提交的新證據展開質證。張大慶二審辯護律師李金星表示,「張大慶案確有重大冤情,這不僅牽扯了張大慶本人,更關係到全國法官職業保障,基本尊嚴問題。如果本案成為生效判例,那全國所有涉及再審改判的原一、二審法官都會成為犯罪嫌疑人甚至被告人,這顯然是極其荒唐的。」
除了王成忠、張大慶,作為原告郭永貴林地合同代理人的李笑巖於2017年8月22日被刑拘,2018年1月19日,因詐騙罪被遼源市西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
4月29日和30日,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分別公開開庭審理了張大慶和王成忠民事枉法裁判案,兩件案件也將擇期公開宣判,李笑巖的家人也一直在堅持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