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修律工程主事者沈家本(1840—1913)和伍廷芳(1842—1922),一位是20多歲就入仕刑部,長於考據,洞明中國歷代律例得失的學者型官員,一位是留學英倫,華人中考取英國律師執照的第一人。
獨特的人生閱歷和時代背景,將沈家本和伍廷芳推向修律運動的前臺。
伍廷芳本名敘,字文爵,又名伍才,號秩庸,後改名廷芳。他是廣東新會人,但不是出生在中國,而是出生於新加坡,3歲隨父親回廣州芳村定居。早年入香港聖保羅書院,1874年自費留學英國,入倫敦大學學院攻讀法學,獲博士學位及大律師資格,成為中國近代第一個法學博士。後回香港任律師,成為香港立法局第一位華人議員。
洋務運動開始後,伍廷芳進入李鴻章幕府,出任法律顧問,先後參與中法談判、馬關談判等,1896年被清政府任命為駐美國、西班牙、秘魯公使,籤訂近代中國第一個平等條約《中墨通商條約》。
1902年清末新政開始後,伍廷芳應召回國,授四品候補京堂銜,先後任修訂法律大臣、會辦商務大臣、外務部右侍郎、刑部右侍郎等職。與沈家本共同主持修訂法律,在修律過程中,他竭力主張全面引進西方各國的法律制度。他的主張得到擅長於中國傳統法律的沈家本的支持。
然而,沈家本、伍廷芳聯手修律的局面沒有維持多久,就以伍廷芳的去職而告終。至今,關於伍廷芳為何在調任刑部右侍郎4個月後就「告假回籍修墓」仍然是一個未解之謎。
香港歷史學者張雲樵推測說:「(伍廷芳)由美返國後,歷任商約會辦大臣、商部、外務部侍郎。若僅從職位名義說,其中任何一個都較公使更為顯要;至於實際權力,恐未必如公使之能自作主張,尤其重要的伍氏不慣衙門陋習,與時流不合,因此任職不到半年,便請假三月回籍修墓。」
《伍廷芳評傳》一書的作者丁賢俊、喻作鳳則認為,伍氏請求開缺跟他在刑部右侍郎任上所受得處分有關。1905年底,刑部率意奏請朝審絞犯李氏一案,包括尚書葛寶華、左侍郎沈家本、右侍郎伍廷芳在內的六堂官都受到了處分。由此說明,修律工程受到的阻力其實比想像的還要強大。
總之,這位以諳悉西律著稱的修律大臣,此後再未與清末的修律工程有任何交集。辛亥革命後,早已轉向擁護共和的伍廷芳作為南方和談代表出現在政壇上,恐怕也是清廷始料未及的。
臺灣著名法律學者黃靜嘉如此評價伍廷芳在修律工程中的作用:「與沈氏相對比較,與其同時受命修法的伍廷芳(秩庸)就不免相形遜色。伍氏具有英國大律師資格,而為當時我國極少數而傑出的嫻習外國法制之耆英。他雖然也是『進士』,但只因留學外國而獲授『洋翰林』,不是經過考試經書制藝而來的,他沒有經過沈氏之部曹以迄京堂的歷練。他在改律上之貢獻,較少為人提及,一方面是他在膺任修律的5年中頻應外交上的差遣,不像沈氏在10年修律中,為『全勤』的修律者,另一方面也因與沈氏相較,他只是一個與當時之司法官僚體系初無淵源的outsider。」
有學者考證,沈家本、伍廷芳二人實際合作的時間是1903年底至1906年中,僅有兩年多,他們共同的修律功績主要體現在刪削舊律、翻譯西法、創設法律學堂及派員赴日考察等方面。
自1906年5月伍廷芳去職以後,對於沈家本來說,事情正在變得更為艱難。
至1907年底,由於發生了官制改革、部院爭權和修訂法律館改組等系列事件,刑部左侍郎沈家本的精力顯然受到很大牽扯,清末修律暫處於停滯狀態。
在清朝,改革的難度,往往超乎我們的想像。
參考文獻:
黃靜嘉:《沈家本——我國法制現代化之父》,載張國華主編:《博古通今學貫中西的法學家——1990年沈家本法律思想國際學術研討會論文集》,陝西人民出版社,1992年丁賢俊、喻作鳳:《伍廷芳評傳》,人民出版社,2005年馮天瑜、何曉明:《張之洞評傳》,南京大學出版社,1991年董康:《中國修訂法律之經過》,載《董康法學文集》,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