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代位追償權和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2020-12-24 騰訊網

發生保險事故時,被保險人可以要求保險公司理賠。理賠後,保險公司獲得代位求償權,以補償保險公司的損失。那麼,代位求償權與物上代位權有什麼區別呢?對於這個問題很多人不清楚,下面催天下系小編為大家解答。

保險財產損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與被保險人籤訂了財產損失賠償協議,之後保險公司又對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有代為追償的權利。

所謂保險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獲得在其賠償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物上代位又稱所有權代位,是指保險標的因遭受保險事故而發生全損或推定全損,保險人在全額支付保險賠償金之後,即擁有對該保險標的物的所有權,即代位取得對受損保險標的的權利和義務。

物上代位權一般是指物權擔保中(如抵押、質押)擔保物因意外損害或其他原因,使擔保物消失而換來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時),擔保權人仍享有的對擔保物換來的該賠償金(或受讓款等其他財產)的擔保物權。

兩者看似區別不大,但是細細說來,兩者的本質區別還是顯露端倪的。

1、權利性質不同

代位求償權屬於債權的法定轉讓,代位權則屬於債的保全範疇。

2、權利內容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是屬於債權人自己的權利,代位權行使的則是屬於債務人的權利。

3、權利效力不同

代位求償權行使的效力直接歸於債權人,而代位權行使的效力歸於被代位的債務人。

4、產生權利的原因不同

代位求償權僅產生於保險合同,而代位權則無此限制。

5、行使權利的條件不同

代位求償權的行使以保險責任範圍內損失和第三人負有責任為條件,代位權的行使則以債務人怠於行使權利,危害債權人利益為條件。

綜上所述就是對此問題的具體闡述,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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