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人取得代位求償權利應及時通知第三者

2021-01-14 金融界

來源:中國保險報網

□周小強

案情

陳某將18號樓一樓出租給林某。租賃合同約定:「承租期內,如果發生任何的意外傷亡事故或財產損失,均由承租方全部負責,由此而引起出租房的物業有關損失,承租方要負賠償責任。」後陳某就該18號樓向保險公司投保了個人貸款抵押房屋保險,根據保險條款,火災造成保險財產損失屬於保險責任範圍。2013年9月10日,林某承租的一樓103室發生火災,消防部門認定火災起因為:商店內西北角上方的電氣線路故障引發火災。2014年6月11日,保險公司將330024.77元賠償款支付給陳某,後陳某出具一份《聲明》給保險公司,載明:「本次事故造成我樓宇修復費用及其他損失高達近80萬元。貴司只賠償樓宇修復費用330024.77元。我於2014年2月28日與林某籤訂了賠償協議書,約定林某向我支付30萬元的賠償款,該筆賠償款並不包含保險公司的賠款,故上述兩筆賠償款並不重疊。我在獲得貴司的保險賠款後將相關權益轉讓貴司。」2014年6月30日,林某將協議中約定的30萬元交付陳某。

一、保險公司兩步艱難維權之路

(一)行使代位求償權獲得30024.77元

對保險公司以林某為被告提起的要求賠償330024.77元的代位求償權訴訟,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認為,保險公司向陳某賠償之後,代陳某之位向林某請求賠償,其訴求獲得支持的前提是陳某本身具有向林某提起權利主張的資格。陳某並沒有喪失向林某提起權利主張的資格,但該主張權利的範圍應當僅限於30024.77元。本案陳某的總損失為330024.77元,林某同意賠償30萬元給陳某。因此,陳某在收到林某支付的30萬元賠償金之後,應當僅能向保險公司索賠30024.77元(330024.77元-30萬元=30024.77元),但保險公司卻賠償了330024.77元給陳某,多支付的30萬元部分應當視為陳某的不當得利,保險公司可另案提起訴訟。一審法院判林某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30024.77元給保險公司。

二審法院認為:陳某火災事故造成總損失為330024.77元,而林某在保險公司向其代位求償前已向陳某賠償30萬元,故保險公司僅就30024.77元(330024.77元-300000元)享有對林某的代位求償權。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二)通過返還不當得利訴訟從陳某處取回30萬元

在代位求償權訴訟二審判決後,保險公司以陳某為被告提起不當得利糾紛一案,江門市蓬江區人民法院判決陳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保險公司返還30萬元和逾期利息。

即對於保險賠償330024.77元,保險公司通過代位求償權訴訟經過一、二審從第三者處獲得賠償30024.77元,後又通過不當得利訴訟從陳某處追回30萬元,其過程可謂艱難。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四)》(以下簡稱《保險法解釋四》)給出應對之策

《保險法解釋四》第十條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第三者在被保險人已經從保險人處獲賠的範圍內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險人就相應保險金主張被保險人返還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已經通知到第三者,第三者又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保險人主張代位行使請求賠償的權利,第三者以其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為由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對該條司法解釋理解如下:

1.該條僅適用於第三者原因造成保險標的損失的保險事故,保險公司賠償被保險人在前,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在後,且第三者不知悉「保險人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 (以下簡稱該情況)。

2.該條第一款和第二款,針對第三者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前是否知悉該情況,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後果。

3.根據第一款,第三者不知悉該情況(未通知第三者或者通知到達第三者前)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的,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追償權不予支持。第三者在不知悉該情況時,第三者賠償被保險人無任何過錯。此時若支持保險人對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對於第三者來講既不公平,又給第三者帶來不利益(第三者對於代位求償訴訟的應訴付出人力、物力,亦要承擔敗訴的不利後果)。

4.根據第二款,第三者知悉該情況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的,保險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應予支持。保險人的代位求償權自保險人向被保險人賠償賠償金之日起依法取得,從保險人依法取得該權利開始,被保險人已經喪失了相應的向第三者主張賠償的權利。第三者知悉該情況仍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對保險人代位權造成損害,第三者過錯非常明顯。

5.根據第一款第三者不知悉該情況而向被保險人作出賠償的,保險人應向被保險人主張返還相應保險金,應予支持。

根據該條司法解釋,為保護保險人代位請求賠償權利,保險人:

1.應將自己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通知第三者。是否通知第三者,將產生前述不同的法律後果。

2.應將自己獲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的情況第一時間通知第三者。保險人應在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後即通知第三者。

3.通知內容至少包括:(1)保險人已經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2)保險人依法有權向第三者行使代位求償權。(3)向第三者主張代位求償權的意思表示清楚。如「第三者向保險公司支付多少款項」。

三、以《保險法解釋四》為據分析保險公司維權行為

1.保險公司應當未將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情況通知林某

保險公司提起的代位求償權訴訟法律文書中,看不到保險公司將取得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通知林某的抗辯。由此推斷,保險公司向陳某賠償330024.77元保險金後應當未將該情況通知林某。而從2014年6月11日保險公司將賠償款支付給陳某,到2014年6月30日林某將30萬元交付陳某,中間有近20天的時間。如果保險公司將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情況及時通知林某,林某應當不會再將30萬元支付給陳某。如此,保險公司通過代位求償權訴訟就可以得到330024.77元,而不必分兩次訴訟。

2.代位求償權訴訟,一、二審法院判決正確

在保險公司未將取得代位請求賠償權利的情況通知林某的情況下,林某對陳某作出賠償30萬元。一審法院認為該30萬元已經填平了陳某30萬元的損失,此時保險公司多支付的30萬元應當視為陳某的不當得利,由保險公司另案主張,與《保險法解釋四》第十條規定一致。該代位求償權訴訟一、二審發生在《保險法解釋四》實施的三、四年前2014、2015年,難能可貴。

相關焦點

  • 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注意什麼事項,有哪些注意事項?
    網友諮詢: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注意什麼事項,有哪些注意事項?山西汾水律師事務所衛翔律師解答:保險人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注意的事項如下:1、保險人因保險事故對第三者享有損失賠償請求權;2、保險標的損失原因屬於保險責任範圍,即保險人負有賠償義務;3、保險人給付保險賠償金。
  • 車主不能忽視的車險權利——代位求償權
    其實,無論什麼情況下發生的第三方引起的事故,我們都可以選擇使用「代為求償權」。動用自己的車損險,讓自己的保險公司先給我們進行賠付,同時我們將向造成我們車損的人追償的權利讓給保險公司,之後我們只需要協助保險公司向對方索賠就可以了。那麼什麼是代位求償呢?
  • 「案」說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
    答案是可以的,這在法律上叫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近日,嶽塘區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案件,被告楊某被依法判決如期向原告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市分公司車輛維修費62082.70元。被告楊某與被告周某曾系男女朋友關係,雙方分手後,楊某去周某家取個人物品時,將周某放在茶几上的車輛鑰匙拿走,並駕駛該車輛行駛至某小區地段,因操作失誤,造成六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
  • 人身保險不適用代位求償的原因是什麼
    也就是說,它不適用於代位追償權。那麼其中的原因又是什麼呢?對於這個問題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解答。 財產保險的標的價值是可以確定的,在發生保險事故後,賠償額度也是可以確定的。 因此,財產保險適用補償原則,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所受到的損失。
  • 保險中代位追償權和物上代位權的區別
    保險財產損失是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第三人先與被保險人籤訂了財產損失賠償協議,之後保險公司又對被保險人進行了理賠,那麼保險公司是否有代為追償的權利。 所謂保險代位追償權,是指在財產保險中,保險人賠償被保險人的損失後,獲得在其賠償金額的限度內,要求被保險人轉讓其對第三人要求賠償的權利。
  • 發生交通事故後,如何利用車險的代位求償快速索賠
    就像求助人目前面對的情形一樣,第3人不願意賠償,在這時候求助人可以要求自己的保險公司先行賠償,然後保險公司取得了向第3人代位求償的權力。代位求償設立的目的在於防止被保險人因保險事故的發生而獲得雙重利益,保險公司也不應因行使代位求償權而獲得額外利益。如果允許被害人因為遭受損失而獲取利益,那麼可能就會帶來道德上的風險:即被保險人更願意讓保險標的(機動車)遭受損失,甚至出現與第3人串通故意損害保險標的(機動車)的情形。
  • 充分保障代位求償權實現-工保網
    由於與保險人就工程保證保險合同籤訂擔保合同是投保人的義務之一,因此示範條款規定:未經保險人書面同意,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不得將本保險合同項下的權利轉讓或設定擔保。2保證保險中保險人享有代位求償權利為什麼保證保險中保險人可以要求投保人提供反擔保(設定擔保)呢?
  • 高空墜物車輛被砸保險能賠嗎,肇事方不賠保險公司可「代位求償」先...
    市民諮詢:駕車在郊區與一輛電動三輪車發生碰撞,經過交警部門的責任認定,電動三輪車負主要責任,轎車負次要責任,車輛維修費用預計7000元,而對方又無力支付,是否可以申請代位求償?答:代位求償即被保險人向投保車損險的保險公司先行索賠,並將向責任對方請求賠償的權利轉讓給投保車損險的保險公司。
  • 寶馬車頭被貨車撞爛,保險公司拒賠,「代位求償」了解一下
    保險公司建議代位求償,雙方積極協商解決不管貨車司機如何質疑,但事實擺在眼前,永安保險這邊就是以貨車非盈利性質唯有拒賠。但是盧女士非常著急,她認為能不能理賠是保險公司和貨車司機的事情,現在因為車子的維修費沒給她都不能正常用車了,雖然4S店給她提供了代步車,但畢竟不是自己的車子。此時永安保險的小李經理給盧女士出主意,建議她通過「代位求償」的方式來解決。
  • 債權人代位求償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保險代位求償權是指保險標的遭受保險事故造成的損失,依法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時,在保險賠償金給付之日起,在賠償金額限額內向第三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保險代位求償權是各國保險法為防止被保險人在保險利益原則下獲得雙重利益而確立的一種債權讓渡制度。保險代位權的實質是民法上代位權制度在保險法領域的具體運用,具體下面催天下小編為大家具體闡述。
  • 保險公司工作存瑕疵,代位追償權實現受阻
    法治日報全媒體記者 吳亞東 通訊員 陳麗萍保險公司因勘查定損工作程序存在瑕疵,應依法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近日,福建省連江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追償權糾紛案件。2018年6月,保險公司經與陳某星達成一致協議,由保險公司賠償其車輛總損失76650元,並取得陳某星向陳某勇代為求償權的權利。保險公司因此訴至連江法院。
  • ...龍小兵、宜春市袁州區鑫平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
    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與朱小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龍小兵、宜春市袁州區鑫平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公 告(2020)粵01民終25101號朱小彬:  國任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廣州中心支公司與朱小彬、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東莞市分公司、龍小兵、宜春市袁州區鑫平物流有限公司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
  • 如果保險公司拒賠事故損失,「代位求償」了解一下
    永安保險理賠員 小李:「保險法條例,有代位求償的呀,就是全責方不配合的情況下,可以找自己的保險公司賠償。」小李的意思是,盧女士可以向自己的保險公司報案,並提供相關資料,然後由兩家保險公司之間自行交涉。對這個建議,4S店表示他們會盡力協助。
  • 「癮君子」無證駕駛追尾越野車——保險公司代位求償為何被駁回?
    日前,柳城縣人民法院對這起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作出判決。「癮君子」無證駕車肇事柳城縣的青年男子關江因吸毒成癮,駕照早被註銷。可是,2016年11月25日21時30分,關江仍駕駛錢芷若的小客車,搭載同樣因吸毒駕駛證被註銷的吳可全,在昆汕高速往柳州方向路段行駛時,追尾包亮光駕駛的越野車,導致越野車與道路防護欄相撞,車頭受損。事故造成兩車不同程度損壞,吳可全輕微受傷。
  • 【以案釋法】夫妻駕車開門致第三者受傷,保險怎麼賠?
    根據《保險法》第62條:除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故意造成本法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保險事故外,保險人不得對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或者其組成人員行使代位請求賠償的權利。該條文中的「家庭成員」的範圍應當如何界定,我國法律未有明確的規定。在立法者看來,家庭成員是指被保險人的近親屬和具有撫養關係的人。
  • 第三者責任險什麼意思 第三者責任險賠償範圍 第三者責任險多少錢
    所謂的第三者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允許的合格駕駛員,在使用被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的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的直接損失,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支付的賠償金額,均由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中的有關規定給予賠償。同時,若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被保險人因此發生仲裁或訴訟費用的,也是由保險公司承擔。2、第三者責任險,主要是保障道路交通事故中第三方受害人獲得及時有效賠償的險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