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說謊可要小心了,妨礙司法秩序,可能構成偽證罪。山東省檢察院通報,近日泰安市泰山區人民檢察院就受理了一起涉嫌偽證罪案。
犯罪嫌疑人王某在謝某涉嫌故意毀壞財物罪案件中,針對涉案轎車前後車燈劃痕是否系謝某故意毀壞行為所致,故意作虛假證言,意圖隱匿罪證。犯罪嫌疑人王某先後四次製作詢問筆錄證實,轎車前引擎蓋、右側前門和後門、兩前大燈、兩後尾燈均有劃痕系謝某破壞。後因謝某對其施加壓力,遂出具證明證實前後車燈不亮以及車前大燈的損壞與謝某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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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法院庭審語錄記載,王某又證實其記不清車燈劃痕與謝某是否有關。可見,上述證實內容存在相互矛盾。
根據嫌疑人供述、刑事卷宗材料等證據,證明王某明知涉案轎車前後車燈劃痕系謝某故意毀財行為所致,仍然向法庭做虛假陳述,足以證實其主觀上有替謝某隱瞞罪證的嫌疑。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構成偽證罪,依法應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罪嫌疑人王某自動投案,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王某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自願認罪認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一條之規定,判處王某拘役三個月,緩刑六個月。
檢察官米梁表示,法庭是解決矛盾,嚴肅權威之地,不要以為在法庭上說謊就可以瞞天過海,實現非法目的,虛假訴訟非但難以勝訴,還有可能會收到法院的罰單,任何做虛假訴訟違反誠信的行為,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五條,偽證罪是指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大眾報業·齊魯壹點記者 楊璐 實習生 段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