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24 17: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法庭,我們想打官司。」
「請出示以下材料:起訴狀......」
「沒有起訴狀能不能打官司?我是從外地來的,返回準備訴狀來不及了。」
「為什麼沒有書寫起訴狀?」
「本不計劃起訴,所以沒有準備起訴狀,但事情緊急,沒有其他辦法了,就來法庭尋求幫助。」
「別著急,先說說遇到了什麼事情。」
「......」
以上對話發生在端氏法庭幹警與某外省工程公司的工作人員之間。
12月22日上午,該公司職員來到端氏法庭焦急地說,我從外地趕來向本地某單位追要工程款,與付款單位溝通了好幾天,忽然被告知無法付款。可年底需要資金支付工人工資,拿不到錢沒法面對工人們,只好來找法庭,希望法庭幫忙解決。
經了解,2016年原告從被告處承包建設工程,2017年工程竣工,驗收合格,被告陸續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下十餘萬元(包含質保金)未付。雙方今年籤訂補充協議約定餘款由被告在工程相關手續辦理完畢後支付,但因故無法辦結,所以被告不予付款。
臨近歲末,法庭幹警正加班加點忙結案,但仍決定抽出人手和時間盡力幫原告解決上述困難。了解情況後,法庭適用簡易程序簡便立案,一邊引導原告職員詳細陳述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製作筆錄記錄下來,一邊讓原告公司遠程發送證據材料、補充委託手續,又一邊聯繫被告單位派人前來,由特邀調解員開展現場調解。
辦案法官仔細核算工程價款的變動、支付情況以及質保金的具體金額,向被告釋明法律規定「工程缺陷責任期即質保期可以由發、承包雙方約定,但從通過竣工驗收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二年。本案工程早已具備質保金付款條件,發包方再限定其他條件不予支付不符合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在合法、自願的基礎上進行調解,將對調解協議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和確認」,打消被告不敢付款的顧慮。
經過近一天的努力,下午五時許,在法庭主持下,雙方最終達成了由被告七日內付清欠款的調解協議,法庭依法對調解協議予以確認並出具了民事調解書。
原告職員拿到調解書的那一刻,高興地說:「本以為這筆錢過年前要不回來了,抱著試一試的想法來找法庭,沒想到通過法庭一天就達成了協議,幾天後就能拿到錢。太感謝你們了!」
近年來,端氏法庭堅持「三個面向」和「兩便原則」,努力建設「一站式解決糾紛」的訴訟服務站,尤其為訴訟能力弱、書寫起訴狀有困難的弱勢群體提供方便、快捷的訴訟服務。2020年端氏法庭通過指導當事人訴訟、簡化立案手續、加大調解力度,受理並調解辦結兒童被寵物狗咬傷索賠、追索未成人撫養費、追索農民工勞務報酬等以口頭方式起訴的民事案件5件,高效解決矛盾糾紛,為實現「矛盾不上交,服務不缺位」的基層社會治理體系貢獻力量。
相關法條: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五十八條 對簡單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頭起訴。當事人雙方可以同時到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請求解決糾紛。基層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當即審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審理。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六十五條 原告口頭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等基本信息,訴訟請求,事實及理由等準確記入筆錄,由原告核對無誤後籤名或者捺印。對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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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口頭起訴解民憂,高效調解惠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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